產品規劃建議書

發佈部門: 建設部、國家計委

產品規劃建議書

發佈文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委(計經委)、電力局(供電局),北京規劃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電業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計委、電力局:

城市集中供熱(以下簡稱城市供熱)是城市重要基礎設施,是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城市供熱事業發展較快。目前,全國已有172個城市建設了供熱設施,“三北”地區(東北、華北、西北)供熱普及在19%以上,山東、河南、江蘇、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區也相繼建設了城市供熱設施。實踐證明:制定科學的供熱規劃並按規劃組織實施是避免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有效手段。

爲了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我們編制了《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現隨文印發,並就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個城市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結合實際需要編制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其內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對各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的規定編制城市供熱規劃,並與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協調。

三、爲了提高城市供熱規劃質量,必須委託具有相當資質和級別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業設計單位編制城市供熱規劃。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應由具有乙級資質的供熱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四、城市供熱規劃編制工作完成後,要組織進行相當級別的從事供熱專業工作的專家論證。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和供熱專家參加論證,其中供熱方面專家不得少於3名。

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城市規劃或供熱專家參加論證。

五、強化城市供熱規劃的審批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規劃供熱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含1000萬平方米)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盛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規劃供熱面積100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熱規劃,要報請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六、對於沒有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或者城市供熱規劃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城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城市供熱工程項目建議書和企業新建、擴建熱電項目的技術改造。國家各級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不得貸款用於供熱工程建設,也不得享受有關節能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或貼息補助。有關燃料部門不得供給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當地計劃、電力、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參與供熱規劃編制工作。

八、調整、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市供熱規劃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城市供熱工程建設中出現熱源和熱網主幹線等有較大的變化時,供熱規劃應相應調整。由於熱負荷變化較快,城市供熱規劃5年左右進行一次調整。

九、本通知適用範圍爲《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

附:

一、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二、城市供熱規劃內容深度

附一:

城市供熱規劃技術要求

一、總則

第一條 爲了貫徹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執行國家對能源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環境污染,保證城市供熱規劃的編制質量,發展城市供熱,制定本技術要求。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城市供熱規劃是對城市總體規劃中供熱專業規劃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熱和熱電結合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據。城市供熱規劃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編制。

第三條 城市供熱規劃包括集中熱源向城市市區供應生產和生活用蒸氣、熱氣的所有供熱方式。

第四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爲今後的發展留有餘地,既要與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目標相適應,又要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相協調。

第五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要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要貫徹近、遠期相結合,工業與用民相結合,大、中、小相結合,合理佈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應採用先進、可靠的技術,以節約能源爲前提,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二、供熱現狀及熱負荷調查

第七條 對現有工業與民用用熱的熱源、熱網、熱用戶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工業和民用供熱鍋爐的現狀及其環境影響。

根據鍋爐的參數、容量、運行狀況及所在位置,擬定將來承擔尖峯負荷的鍋爐。

第八條 對有現的工業與民用(採暖、空調、生活熱水)熱負荷進行詳細準確地調查,並逐項列出現有熱負荷、已批准項目的發展熱負荷及遠期規劃發展熱負荷。在調查表中應列出採暖期與非採暖期最大、最孝平均熱負荷。

第九條 在確定某些賓館或特殊用戶的生活熱水熱負荷時,應考慮熱水的供應方式。

確定夏季熱負荷時,在需要空調負荷的地區應考慮夏季用熱介質製冷後,熱負荷的增加量。

第十條 對各類型建築採暖供熱指標的選取,應遵守GJJ-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中的規定。對各類工業熱負荷應根據各部門產品單耗,生產量或參照同類企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