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礦產衛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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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礦產管理方式和屬性來看,我認爲不宜設立礦產衛片。

第一,耕地保護是基本國策,土地徵收出讓是政府權力,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土地違法的責任追究,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專門制定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爲處分辦法》(15號令)。而礦產管理是部門管理,並不像土地那樣設定紅線,也沒有經濟指標、用地指標的硬約束。剛性要求不同,監督方式也應有所不同,所以不宜設立礦產衛片。

第二,礦產衛片對礦的屬性並沒有全面反映,涉礦違法行爲包括:未經許可擅自採礦、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採取破壞性方法開採等,而礦產衛片並沒有體現出礦的屬性,不僅無法反映開採礦種,對越界採礦也不能洞察,頂多能夠發現某處有個礦,但這樣的“發現”依靠各級國土部門動態巡查就可以發現,用得上動用衛星來偵察?至於發現的建磚瓦窯、挖砂等行爲,首先是違法佔地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土地衛片來反映,因爲對礦產違法行爲的糾正不能靠徵收採礦權價款和資源補償費來完善,依據礦產資源法處罰,只能是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無法解決恢復土地原狀問題。

所以我不贊成設立礦產衛片。

現在這樣不分主次,鬍子眉毛一把抓地設立衛片,實際上是上級不相信下級,犯了主觀主義毛玻國土部制定的工作規範精細嚴密,猶如一份可以申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研究成果,實際操作異常繁瑣,究竟有多大必要呢?沒有意義。盲目依賴技術手段,是技術拜物教作祟,而且投資資金不菲,讓基層填寫繁瑣的報表,疲於應付,實在是勞民傷財作用校本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獲取土地利用變化數據,可以爲輔助土地變更調查、複覈土地變更調查數據提供技術手段,節省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但實際上並未實現這一願望。

據瞭解,國家購買一套覆蓋面3600(60×60)平方公里的影像數據需要5萬元人民幣。還原1平方公里圖像,後期處理費用約需人民幣80元。聯繫到人民日報不久前刊登的《全國土地調查窩案背後》揭露的內幕,使人不能不懷疑,動用如此巨大財力是減輕了各級國土部門的勞動強度還是提高了行政效率?都沒有。反倒是不計行政成本,揮霍國家財力,徒增行政成本。

現在整個國土系統一年只幹一件事,一件事幹一年,什麼事?衛片執法監察。這就是國土文化的體現?各地發展不顧及科學發展觀,而讓從屬地位的國土部門來查處,除了做做樣子、湊湊數字,讓報表好看一點,把官老爺打發走之外,究竟能有多大效果?衛片對重點項目大量佔用優質耕地無能爲力,但對於衛片反應的.農民佔用一二分地建住房一定要查處糾正到位,因爲消滅一個圖斑就少一個被問責的壓力,這是典型的撿了芝麻丟西瓜。

實際在礦政管理方面,國土部應強化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管理機構的協作配合制度的落實,重視發揮動態巡查的作用。根據近年來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爲查處情況的瞭解,目前普遍存在專門的執法監察機構不承擔礦產違法行爲的查處,而由礦政管理機構承擔的現象。這種做法將查處土地違法與礦產違法相割裂,沒有形成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一盤,實際上不利於對礦產違法行爲的及時查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不是僅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也包括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若是把查處礦產違法案件交由礦政管理機構承擔,那麼按這種方式,土地違法案件也應交由耕地保護機構查處,沒有必要專門設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顯然事實並非如此。目前礦政管理機構人數不多,而且大多數還擔負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論是力量還是職能都不適合擔負執法監察工作。爲此,有必要切實落實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國土資發[2009]127號)和《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8號)。《通知》明確:“建立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管理機構的協作配合制度,執法監察機構履行職責需要礦政管理機構予以配合的,要及時予以配合;礦政管理機構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爲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執法監察機構組織查處”。因此要擰成一股繩,按職責分工,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的作用,共同做好涉礦違法行爲的立案查處工作。在執法程序上,礦產資源違法行爲與土地違法行爲查處程序完全一樣,沒有特殊要求或不一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