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用到協議書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書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 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乙方做____________區域____________系列產品代理商。甲方按全國統一代理價供貨給乙方,產品報價見附頁一。
2.乙方內部必須做好對甲方產品最低報價的保密工作,零售價格必須遵守甲方的統一價格,並不得低於最低售價銷售,甲方如因市場變化發展需要調整售價,則甲方有義務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
3.乙方按最小訂購量(單次______臺)以上提貨,款到發貨,即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後將產品郵寄給乙方。甲方匯款銀行資料見附頁二。
4.發貨方式:航空、中鐵、公路等。
5.乙方有義務監督當地市場宇宙產品的最低零售價不得低於甲方制定的最低售價。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並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6.如產品統一調價,則甲方對乙方在調價之日前一個月內的最後一次提貨給予補差價。甲方新產品出來時,若乙方舊型號的產品出現滯銷,一個月內可補差價向甲方提出調換。乙方必須保證所調換產品完整無缺。如產品彩盒、配件等已有所缺損,乙方則需向甲方支付所缺附件的成本費。
7.爲充分保障全國各地甲方的利益,也爲更好貫徹價格統一原則、規範市場,乙方只能在協議中規定的地區銷售,如出現產品“竄貨”現象,甲方則有權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警告→處罰______倍的價錢,取消代理資格”。
8.乙方在銷售甲方產品時,甲方將免費提供產品宣傳彩圖及相關資料,乙方如需搞產品促銷活動,甲方將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配合。
9.乙方售出的產品,產品出現故障時,乙方負責幫客戶更換新品,並寄回甲方更換。
10.乙方所銷售的甲方產品享受同等的售後服務,服務條款見附頁三。
11.協約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約期滿後,若雙方對合作無異議,此合同自動順延。
12.簽訂協議後,乙方須在協約地區範圍內發展多個分銷點。乙方每月銷售量須達到______臺以上,如果乙方連續兩個月平均的銷售量達不到______臺,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和保留髮展其他代理商的權利。
1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文解決。
14.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有效,未盡事宜,由雙方負責人協議解決。
15.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頁:(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蓋章):___________代表(蓋章):____________
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 篇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着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合夥投資人就合夥投資承租柳州市有限責任公司(詳細地址)生產線一條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投資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1、xxx,身份證號:住所:
2、xxx,身份證號:住所:
二、合夥投資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單位:萬元
出資者
名稱貨幣實物合計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三、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合夥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合夥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同承擔風險責任。
四、投資的轉讓
1、合夥投資人向合夥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合夥投資人同意。
2、合夥投資人因其他原因,可以向另一方合夥投資人轉讓其在合夥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
五、合夥投資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投資協議終止:
1、合夥投資人增加或變更;
2、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5、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合夥的其他事由,經雙方合夥投資人同意。
合夥投資協議終止前發生的合夥債務,合夥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共同承擔債務。
合夥期間所購置的機具設備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尚未售出的產成品等,在合夥投資終止時的資產評估辦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六、違約責任
1、由於合夥人單方行爲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2、合夥人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合夥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投資人各執一份。
3、投資雙方若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柳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夥人簽字:
簽定日期:
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 篇3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c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c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d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 篇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任
茲委任乙方爲____________地區船舶修理及銷售之獨家代理商。
2、乙方之職責
(1)向該地區尋求船主欲購船和修船的詢價單並轉告甲方;
(2)報導本地區綜合市場慨況;
(3)協助安排工廠經銷人員的業務活動;
(4)代表船廠定期作市場調查;
(5)協助製造廠徵收貨款(非經許可,不得動用法律手段);
(6)按業經商定的方式,向甲方報告在本地區所開展的業務狀況。
3、範圍
爲了便於工作,甲方應把代理區域業主名錄提供給代理商,代理商對此名錄給予評述,提出建議或修正,供甲方備查;
由於個別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區之間的爭執時,甲方應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將綜合各種情況給出公平合理的報酬。
4、佣金
甲方向該地區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種船舶總結算價值2%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辦法:先付______,餘額待修船結算價格收款後支付。
當需要由甲方付給業主(即船主)的經紀人及第三方介紹人等佣金的時候,必須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時由甲方決定是否支付。
5、費用
除下述者外,其餘費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對甲方的走訪費用;
(2)特殊情況下的通迅費用(長電傳,各種說明書等);
(3)甲方對該地區進行銷售訪問所發生的費用。
6、甲方的職責
(1)向代理商提供產品樣本和其他銷售宣傳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點客戶的船名錄以使其心中有數;
(3)通知代理商與本地區有關船主直接接洽;
(4)將所有從業主處交換來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給代理商並要求代理商不得將商業祕密外泄。
7、職權範圍
就合同之價格條款,時間,規格或其他合同條件,代理商無權對甲方進行干涉;其業務承接之決定權屬甲方。
8、利害衝突
茲聲明,本協議有效期內,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廠的代表而損害甲方利益。
代理商同意在承籤其他代理合同前須徵求甲方之意見;代理商擔保,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損於甲方商業利益的情報。
9、終止
不論何方,以書面通知3個月後,本協議即告終止;協議履行期間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論這些船舶在此期間是否在廠修理。
10、泄密
協議執行中或執行完畢,代理商擔保,不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甲方定爲機密級的任何情報。
11、仲裁
除第3條所述外,雙方凡因協議及其解釋產生爭執或經雙方努力未能滿意解決之糾紛,應提交雙方確認的仲裁人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人達不成協議,則暫由船舶工程師協會會長臨時指定仲裁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 篇5合夥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爲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爲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地址: .
第三條 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所佔比例爲:出資總額爲: 元,甲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
第四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80%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2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申請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
c 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損失;
c 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爲);
d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夥之行爲者,依照退夥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a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夥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夥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合夥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合夥人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合夥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4、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合夥人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夥約定辦理退夥手續。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合夥人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夥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合夥人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夥人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合夥人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合夥人同意,但事後該合夥人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叄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人的合作協議書 篇6合夥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丙方:,身份證號碼:
爲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宗旨
爲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地址:。
第三條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所佔比例爲:出資總額爲:元,甲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
第四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80%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2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申請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
c 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損失;
c、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爲);
d、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夥之行爲者,依照退夥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a、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夥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夥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合夥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合夥人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合夥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4、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合夥人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夥約定辦理退夥手續。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合夥人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夥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合夥人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夥人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合夥人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合夥人同意,但事後該合夥人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叄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