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銷售承諾書

我是虎林市( )負責人,我一定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從事白酒經營活動,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等管理制度:

酒類銷售承諾書

1、保證銷售的白酒是取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能夠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的白酒;

2、不採購無證小作坊生產的白酒和無營業執照、無生產(或流通)許可證的供貨者銷售的、來源不明的白酒;

3、不採購糖化飼料廠產出的含有酒精成分副產品,當作白酒銷售;

4、保證每次進貨時都向供貨者索要記錄所購進白酒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進貨票據,並保存2年以上;

5、不將日用品、化工產品,特別是易於白酒混淆的甲醇、甲醛、乙醇等化工產品或其它工業原料與白酒等食品混存混放銷售。

承諾人:

年 月 日

酒類商品零售許可告知承諾書

上海市靜安區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稱本行政機關)就酒類商品零售許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二、許可條件:

符合申領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須知中的條件並符合工商註冊登記要求。

三、許可證申領程序:

1. 申請人應向本行政機關遞交《酒類商品零售許可告知承諾書》及申請資料(申請條件另附)。

2.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承諾文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許可意見。

3. 申請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在十個工作日內憑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來本行政機關領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

證(臨時)》,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於半年內換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四、行政管理要求:

1. 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本行政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酒類商品。

2. 申請人應自覺遵守《條例》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本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3. 申請人應在客戶看得見的醒目位置展示《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4. 申請人應向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的單位採購酒類商品,並查驗合格證明,其包裝上標明優質產品的,還應當索取並查驗

相應的證明文件。採購進口酒類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並查驗有關進口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5. 申請人不得經營假冒僞劣或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6. 申請人如需要變更事項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7. 申請人應參加本行政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及酒類專業知識培訓,並持證上崗。

五、監督與法律責任:

1. 按《條例》規定,本行政機關將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爲的,將依法查處,一切法律後果由申請人

自行承擔。

2. 因本行政機關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告知錯誤的,由本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3. 申請人已按照告知承諾制度作出承諾,並交齊所需提供的材料,十個工作日內本行政機關未發放許可證件的,由本行政

機關承擔責任。

4. 申請人認爲本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承諾制度中應承擔的義務,可以向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投訴。

六、其他:

1. 本告知承諾書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機關歸檔,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由承諾人保存。

2. 申請人對所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及時與本行政機關聯繫:

聯繫地址:餘姚路456號206室 聯繫電話:62313119

辦公接待時間:每週二、五上午9:00~11:00

自此以下部分爲承諾內容,申請人應使用鋼筆或墨水筆認真填寫,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可辯。

上海市靜安區酒類專賣管理局:

申請企業名稱:

經營地址:

經營面積:

所屬 (街道、鎮) 倉庫面積: 郵編: 法人或業主: 經濟性質: 聯繫電話: 上級主管:

申請從事酒類商品零售業務,並作出以下承諾:

1. 本人對上述告知的內容已清楚,全面瞭解,承諾履行貴行政機關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貴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 本人承諾已達到貴行政機關告知的許可條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

3. 本人承諾在未達到許可條件和未領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前,不從事酒類商品經營活動。

4. 本人承諾持證上崗,在零售經營中遵守《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5. 本人承諾對違法承諾的行爲,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 本人承諾以上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上海市靜安區酒類專賣管理局

(蓋章)

年 月 日 承諾人: 法人(業主)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廣東省酒類零售許可證年審承諾書

越秀區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

我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貴辦領取的《廣東省酒類零售許可證》已經到了年審時間。在今後日常經營中,本單位鄭重作如下承諾:

一、認真遵守和執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實行亮證經營,接受酒類專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廣東省酒類零售許可證年檢表》中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的;所提交的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完整、準確、真實、合法。

三、不僞造、塗改、出租、轉讓、買賣或騙取《廣東省酒類零售許可證》,每年按照規定進行年檢。

四、《廣東省酒類零售許可證》上登載的任何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核發機關辦理《廣東省酒類零售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五、保證從合法渠道進貨,不從沒有酒類生產或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以及任何個人購進酒類產品。

六、遵守酒類流通溯源制度,從事酒類經營活動時依法向酒類商品供應商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並建立酒類商品購銷臺帳。

七、不銷售假冒僞劣酒類產品:不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和非法進口的酒類商品;不爲銷售假冒僞劣酒類產品提供服務。不流動銷售散裝酒。

八、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

九、以上陳述及承諾真實、合法,是本人的真實意願,如有違犯,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