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個人合作協議書3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協議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個人合作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必備】個人合作協議書3篇

個人合作協議書 篇1

甲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聯繫電話:

乙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事項

尋找或介紹使用車用汽油或柴油(以下簡稱油品資源)的購買人,爲第三人(即北京燕港石化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並促成購買人購買第三人油品資源。

第二條 合作期限

雙方暫定合作期限爲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合作期滿後,雙方本着長期真誠合作的態度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3.1甲方負責尋找或介紹使用車用汽油或柴油(以下簡稱油品資源)的購買人,並將購買人信息及相關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3.2無論甲方尋找或介紹的購買人最終是否購買第三人油品資源,所有工作費用由甲方自己承擔,與乙方無關。

3.3如果甲方最終促成了購買人購買了第三人油品資源,可從乙方得到本次買賣交易額稅後總利潤的%作爲自己的工作報酬。若該購買人最後沒有履行買賣合同支付貨款,乙方無需支付甲方任何報酬和費用。

3.4甲方不得違反約定擅自從購買人處領取貨款或報酬;確因工作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3.5甲方在工作過程中自己承擔一切風險,與乙方無關。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4.1乙方得到甲方提供的購買人信息及相關情況後,和甲方一起積極配合,共同促成該購買人購買第三人油品資源。

4.2乙方承擔自己工作部分費用,與甲方無關;

4.3甲方尋找或介紹的購買人購買了第三人油品資源,並支付貨款後,乙方負責從第三人處領取居間報酬,並將屬於甲方的部分儘快支付給甲方;

4.4乙方自己的工作部分與甲方無關,乙方自己承擔相關風險,甲乙雙方僅是合作關係,互不僱傭。

第五條 報酬支付時間

5.1甲方促成購買人交易成功的,乙方就按照約定支付該次交易報酬,支付時間爲乙方取得報酬後的三日內。

5.2雙方約定現金支付,或由第三人直接開具支票給付甲方。

第六 債務承擔

合作期間,甲乙雙方因爲工作原因所負債務均有自己承擔,與合作另一方無關,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第七條 合作解除和終止

7.1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的;

7.2甲乙雙方都應依法提供居間服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否則自己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時,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作;

7.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訂立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本合作協議;

7.4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相關報酬,甲方有權利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7.5甲乙雙方應誠信合作不得隨意終止本合同,合作期滿的可終止本合同;

7.6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協議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合作期間,甲乙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全面遵守本協議條款,如果一方擅自退出合作或直接停止工作,給本合作事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另一方損失。

8.2本協議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該在合理時間內儘快通知對方,防止發生損失的擴大。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乙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第十條協議效力和其他

10.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10.2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乙方(簽字):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個人合作協議書 篇2

南通市個人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

協議方:───────────────── (開發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 (按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丙方)

爲支持個人貸款購房,促進住房消費,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業務進行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合作原則

甲、乙、丙三方承諾堅持依法經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業務適用的住房爲:

對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買甲方開發建設並依法銷售的座落於的商品房的個人,丙方委託乙方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貸款額度、期限和比例

按揭貸款額度、期限和比例不超過丙方規定的貸款限額、期限和比例。按揭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第四條 甲方承諾

一、甲方爲確保與乙方、丙方合作的順利進行,承諾如下: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具有良好資信;

3、單位及個人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4、所建樓盤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5、所建樓盤爲主體結構封頂的期房; 6、已交付的期房已全部轉爲現房抵押;

7、商品房銷售客觀真實,無虛假銷售行爲、無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的行爲; 二、甲方在乙方開立售房款賬戶,並將銷售資金結算委託乙方辦理。

三、甲方將購房人的全部貸款用於本協議第二條所指住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且願意接受乙、丙雙方對上述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四、甲方同意在丙方承諾貸款額度內,對每一購房人的貸款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並在丙方開設或丙方指定乙方開設的履約保證金賬戶內存入足額的履約保證金。

五、保證責任範圍

1、借款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

2、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個人住房公積金被套取、騙貸,實際發生的金額及費用; 3、丙方爲實現債權而發生的有關費用。

六、保證期限從乙方、丙方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爲購房人辦妥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並辦妥房屋抵押登記,將《房屋他項權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文件交受丙方委託的乙方收妥之日止。

七、甲方同意保證金按如下方式退還及使用:

1、期房階段性保證轉爲現房抵押時,按實際發生額退還;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三個月以上,由乙方或丙方通知甲方提醒催收,否則用保證金先行償還,後由甲方向貸款戶追償;

3、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個人住房公積金被套取、騙貸,按實際發生額用保證金償還。

八、甲方發生破產、清算、解散、合併、變更等重大變故或將房屋開發建設權轉讓他人時,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及丙方,如甲方保證責任的轉移必須得到丙方的同意,但在甲方承擔的保證責任得到重新落實前,甲方仍須履行保證責任。

第五條 乙方承諾

一、乙方爲確保與甲方、丙方合作的順利進行,承諾如下: 1、在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規模內發放貸款;

2、積極協助甲方將已交付的期房全部轉爲現房抵押; 3、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率控制在丙方規定的範圍內; 4、每筆貸款客觀真實,無協助他人辦理虛假貸款行爲。

二、對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並符合條件的購房人,保證在收妥購房人全部資料之日起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貸款手續。

三、乙方在購房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生效之後,按照該合同約定劃款方式和付款時間及時將購房人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在乙方開立的賬戶內,並及時將劃款憑證傳遞給甲方。

四、借款人所購房屋竣工交付並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抵押手續後,乙方負責及時將保證擔保貸款轉抵押擔保貸款。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九十天後仍未辦理抵押,乙方需向丙方提供未辦理抵押貸款人名單並詳細說明原因。

第六條 丙方的承諾與措施

一、丙方爲確保與甲方、乙方合作的順利進行,承諾如下:

1、在收件齊全、實地堪查後,對按揭項目作出准予或不準予的答覆。

2、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並符合條件的購房人,保證在收妥乙方報送的購房人全部資料之日起及時審覈,並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告知借款人。

3、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後,丙方有義務支持、協助甲方向借款人追索甲方代爲支付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若甲方代借款人償還全部欠款,丙方保證將貸款的抵押權益轉讓給甲方,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丙方爲保證與甲方、乙方合作過程中的利益,將採取如下措施:

若出現房屋竣工驗收交付半年後仍未辦理期房轉現房抵押的,丙方將停止對甲方辦理下一個樓盤的按揭業務,同時丙方根據情節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未辦理抵押的借款人借款本息餘額;丙方將限制對乙方劃撥新的貸款。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丙方暫停與其合作: 1、提供虛假資料,弄虛作假;

2、已交付的期房未全部轉爲現房抵押; 3、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 4、虛假銷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丙方暫停與其合作: 1、提供虛假資料,弄虛作假;

2、已交付的期房未全部轉爲現房抵押; 3、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

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率超過丙方規定的範圍。

購房人要求退房的,房產開發商應將購房人提取的個人住房公積金退回丙方,以保證專款專用。否則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還。

購房人要求退房的,房產開發商應將購房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退回丙方指定銀行賬戶,由丙方通知乙方與購房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否則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還。

第七條 保守商業祕密

三方對在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祕密,在合同履行時和履行結束後,負有保密義務。對任何一方因泄露商業祕密造成另外一方或兩方損失的,泄密一方負有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甲、乙、丙三方同意嚴格遵守上述條款,違約方無條件承擔因違約而造成的全部經濟責任。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協議合作期限內,如無書面協議,各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或提前解除協議。

第十條 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 合作期限

本協議的合作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滿後,各方依照約定對借款人承擔的有關連帶責任保證等義務的條款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月日 QR—7.5—03—01

個人合作協議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簽訂《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並簽訂本協議,純屬個人自願。

第二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遵守本協議及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三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擁有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權利,承擔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應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自己已經完全瞭解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況,保證會時時關注全國各地個人合作建房的進展,確信自己已經瞭解個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種風險(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等)。

第五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對本協議的法律依據——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熟知並充分理解其含義。

第六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已經知悉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組成,並瞭解他們簽訂的《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性質和內容。

第七條、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由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成員全體或者由發起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作爲本《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所指向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二章 個人合作建房

第八條、“個人合作建房”是個人出資合作建房的簡稱,指的是一個地區的多個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一定的形式(個人合夥協議)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個人合作建房”還包括團購及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九條、“個人合作建房”有別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也有別於由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條、“個人合作建房”以參與人自住爲初始目的,不以出售爲初始目的。

第十一條、參與人通過“個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權屬人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具有公益性,但是,個人合作建房屬於非盈利性的個人合夥。第十三條、個人合作建房房價的確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項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稅費、必要的發起費用、必要的項目運作費用等支出爲依據。

第十四條、“個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願開放、安全、民主管理、公開、合作、非盈利、成員分配、關心社區、公共利益優先、教育培訓等原則。

第三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羣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簽訂“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爲“個人合夥”)而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團購、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

第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全體或者發起人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爲“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爲“個人合夥”)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通過簽訂《西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以公益爲出發點,以非盈利性爲依歸,以必要的發起費用、項目運作費用得到合理補償爲前提。

第十九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同時也可以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

第五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

(一) 召集和組織西安的“個人合作建房”;

(二)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尋找和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及聯合競拍項目;

(四) 起草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

(五) 尋找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七)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八) 制定 “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資金監管方案;

(九) 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十) 組織具體的合作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權利:

(一)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參與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的文本;

(四)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參與確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六) 參與招募並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七) 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八) 參與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九) 參與制定和確定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義務:

(一)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分工,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原則,先行墊付必要的發起費用和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前期費用;

(三) 自覺維護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的團結;

(四) 自覺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和合作夥伴的合法權益;

(五) 自覺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及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六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工作規則

第二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召集人:林叔權律師爲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首席召集人的職責:

(一)召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

(二)提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議題和議程;

(三)指定發起人會議臨時召集人;

(四)建議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分工;

(五)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新聞發言人,代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處理與媒體的關係;

(六)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參與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活動;

(七)儘可能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活動的合法性和各種文件、協議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發起人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發起人會議,研究和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事務。

第二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協商一致的議事制度。

第二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聯合競拍項目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文本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選定和合作方案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的選定規則的確定需經發起人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七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在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下可以退出發起人團隊。

第二十九條、有人退出發起人團隊時,可以增補也可以不增補發起人。

第三十條、增補發起人時,發起人人選應經全體發起人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增補的發起人應補籤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經首席召集人提議並經過過半數發起人同意,或者經過過半數發起人決定,可以決定除名某一發起人。

第三十三條、退出發起團隊的原發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發起人仍可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

第八章 發起團隊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發起人團隊的財務制度由發起人會議制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發起人團隊的會計、出納與監督三分開制度。

第三十六條、“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資金監管原則和制度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中規定。

第九章 發起費用

第三十七條、發起人籌措發起費用。發起費用作爲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開辦費,攤入首個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十章 合作建房項目運作費用

第三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按合作項目總造價的3%提取項目運作費用。該項費用已經包含第三十七條的發起費用。

第三十九條、項目運作費用按合作建房項目進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條、提取的項目運作費用用於支付發起人辦公、出差、應酬、會議、聘請顧問團和工作人員及發起人報酬等支出。節餘部分歸發起人團隊支配。

第四十一條、項目運作費用由發起團隊包乾使用或者支配。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全體或者成員個人無須披露項目運作費用的用途及明細。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發起團隊依據需要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項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發起團隊的委託代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報建、施工……等相關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費爲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總造價的2%。

第四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具體項目的參與人必須認可發起團隊選聘的代管、代建公司,並承諾遵守發起團隊與其簽訂的《代管、代建協議書》。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參與人的責權利

第四十四條、出資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四十五條、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討論。

第四十六條、參與尋找和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及聯合競拍項目。

第四十七條、參與尋找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條、參與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