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貸款保證書

尊敬的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領導:

生源地貸款保證書

您好,我是**大學 學院 系______班的一名學生,______(民族))_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_人(籍貫)。

我家有_____人,具體情況如下:

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收入與開支金額情況:

本人入校以來(大一新生可寫高中期間)在思想、學習、工作情況(忌模式化)

我本人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實在難以支付高額學費,維持正常學業,只好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具體金額如下:

2004-2015學年學費 元,其中學費 元,住宿費 元,生活費 元;

2015-2015學年學費 元,其中學費 元,住宿費 元,生活費 元;

合計 元。

我將十分感謝各位領導及貴社對我的幫助,使我能完成學業,我承諾畢業後嚴格按貸款合同儘快還本付息,保證在貸款期限內還清本息,並且保證在貸款未還清及時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和有效聯繫地址,最後我真心期望並感謝各位領導能批准我的申請,圓我大學之夢。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姓 名(加本人手印)

200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請書務必用黑色碳素鋼筆或中性筆書寫。開頭稱呼務必寫:尊敬的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領導;

2、對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等情況要寫清楚、詳細;

3、寫清本人在校期間學習成績情況(大一寫高中或大學聯考成績);

4、寫清申請貸款用途、金額數;

5、承諾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情況;

6、申請書不能有任何塗改;

7、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根據個人困難程度,參照聊城生活水平而定,一般爲每學年1000—1200元。並且不能貸往期生活費;

8、申請書中所有信息要和學習證明、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習成績單等其他材料嚴格對應起來。

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推進和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幫助我省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北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各市、縣實際,研究決定在全省開辦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是高校集中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方式的補充和完善,是在學生戶口所在地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辦理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按就近原則由戶口所在地農村信用社負責辦理。

第四條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由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個人按年申請,每學年開學前農村信用社按年集中審批發放。

第五條農村信用社發放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享受50%財政貼息和免徵營業稅,各經辦機構要單獨設帳、單獨統計、單獨彙總和報表。

第六條各農村信用社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和信貸程序發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對其形成的呆帳的核銷按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呆帳覈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爲保證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省財政廳、地稅局、教育廳組成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級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相關事宜。

第八條省級協調小組職責:負責制定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協調人行、財政、稅務、教育、農村信用社和高校間的關係,組織宣傳相關政策,落實有關工作。

第九條人民銀行職責:指導農村信用社落實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協助財政部門監督按季貼息,並檢查落實貼息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職責:負責按年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貼息資金,並監督檢查貼息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條地方稅務部門職責:負責免徵農村信用社辦理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營業稅工作,並監督農村信用社上報免徵稅額的準確性。

第十二條教育部門職責:負責提供當年考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需求計劃,提供高校收費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貸款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辦理財政貼息手續,做好貼息審覈、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農村信用社職責: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操作程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具體審覈借款人的申報材料,確定貸款對象,具體發放貸款。市、縣聯社負責彙總轄內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金額,並向市、縣兩級財政部門申報貼息資金;向地稅部門申請免徵營業稅;並加強對生源地貸款發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納入農村信用社正常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的對象是被中國境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入學前戶口在我省境內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專、本科學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當地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個人。

第十六條 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主要用於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和生活費。

第十七條 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濟困難家庭:

1、孤、殘學生及烈士子女,且無正常經濟來源的學生;

2、遭遇自然災害,家庭收入嚴重下降,正常學習、生活受到較嚴重影響的學生;

3、父母雙方失業,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學生;

4、父母一方失業,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學生;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正常學習、生活有危機的'學生;

6、家有嚴重病人,造成家庭經濟異常拮据的學生;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學習及生活費用的學生;

8、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借款人信譽良好;

(三)被中國境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正式錄取,並拿到錄取通知書;

(四)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記錄和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五)符合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既可按照農戶的信譽等級情況採用信用方式,也可採用擔保方式。採取擔保方式的貸款,如借款人爲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學生本人要簽訂承諾書,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分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兩部分。學費貸款金額按學生當年就讀高校專業學費標準發放貸款;生活費貸款按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費標準,一般每年2000元。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以第一筆貸款日期爲起始日期計算,一般不超過8年。

第二十一條 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法定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二十二條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採用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在學生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償還,也可提前還貸,或到期利隨本清。具體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收取利息。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本息,農村信用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三條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應如實填寫農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的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

(二) 高校繳費通知;

(三) 就讀高校帳戶名稱及帳號;

(四) 貸款申請人及擔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五) 經辦農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農村信用社對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與農村信用社簽訂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合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學費貸款按學年發放,生活費貸款按學期發放。爲保證貸款專款專用,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以學費貸款爲主。貸款由農村信用社直接劃入學生就讀高校指定帳戶(首次貸款可由學生直接支取現金)。經農村信用社同意,生活費貸款可直接領取現金。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要求貸款展期、提前還款、變更還款方式等貸款合同相關內容的,應及時與農村信用社協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貸款終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農村信用社有權決定終止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

(一)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中途退學、被開除、失蹤、死亡者;

(三)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

(四)出現其它不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

第五章 貼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對借款人給予利息補貼。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部門負擔,其中省級財政負擔30%;市、縣兩級財政各負擔10%。

第三十條財政貼息期限隨貸款期限,不超過8年;貸款期間發生的罰息或貸款展期發生的利息,財政部門不予補貼,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貼息資金的申報和撥付:農村信用社按季填報《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一),及時上報縣農村信用聯社,縣聯社彙總後,填報《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彙總申請表》(見附表二),在季末前將附表二及下屬機構填報的附件一分別報送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彙總後報河北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河北省學貸中心根據財政貼息辦法提出分配意見商財政同意後,將貼息資金拔付市、縣,由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拔付農村信用聯社。

地稅部門對審覈後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免徵營業稅。

第三十二條農村信用社保證上報貼息資金數據準確、真實。當地人民銀行,教育、財政、地稅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上報貼息資金情況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經認定後,將追究經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農村信用社要建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個人信用檔案。對逾期不還和蓄意逃廢債務的,農村信用社要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追討,以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已辦理貸款學生所在高校要積極配合經辦農村信用社做好跟蹤反饋工作。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轉學、退學、開除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學校要及時通知經辦農村信用社停止發放貸款並協助農村信用社催收貸款。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爲學生的,要提供本人詳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真實信息。借款學生畢業前,應由本人或委託父母與經辦農村信用社辦理償還貸款確認手續或合同;做出畢業後每年至少與經辦農村信用社聯繫兩次和及時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諾。並將辦理結果反饋給就讀學校,學校據此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六條《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本實施辦法由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負責解釋,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