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租賃協議書

導語:荒地租賃協議書的功能大抵是確認雙方的合作或交易關係,細化權利義務,提示和規避風險。如下爲荒地租賃協議書範本,僅供參考。

荒地租賃協議書

  荒地租賃協議書1

發 包 方:村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村委會主任

承 包 方: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董事長

爲有效使用荒地,促進 村的經濟發展,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

立本荒山承包經營荒地租賃協議書,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承包土地位置、面積及現狀

1.1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性質爲荒山(未利用地),位於鞏義市小關鎮段河村,土地使用權證編號爲:,甲乙雙方共同勘查確定的四至邊界爲:東至 ,西至 ,南至 路,北至。(雙方勘查確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圖作爲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附件一)

1.2 雙方確認,本協議項下承包土地面積爲畝( 平方米)。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生效後,該荒山如經甲、乙雙方或任何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後總面積發生變化的,承包土地面積及承包金數額不再變更,仍以約定的土地面積及承包金數額爲準。

1.3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的未利用地的地貌現狀爲荒山、荒坡,荒山、荒坡範圍內如果存在具有經濟價值的林木、種植物或其他附屬物(地上附屬物),雙方在辦理承包交接手續時應對地上現有附屬物登記造冊,協商補償價格,由乙方將地上附屬物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向地上附屬物的實際所有人發放或付清補償款。

1.4甲方承諾和保證其對上述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坡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有權對上述土地發包。甲方應向乙方提交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書複印件,在沒有提交權屬證書之前,甲方應先提供可證明其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5甲方承諾上述未利用地不存在權屬爭議及其他任何爭議,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對上述未利用地範圍內沒有權利主張,甲方對上述未利用地擁有獨立的發包權。

第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的用途

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承包經營用途爲發展林業經濟、農業經濟,包括各種林木種植、經濟作物種植及養殖。

第三條 承包期限

3.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的承包期限共計年(年),從20年 月日

起至年 月日止。

3.2承包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承包土地,應在承包期限屆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優先將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發包給乙方,雙方另行簽訂新的承包荒地租賃協議書。

第四條 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4.1雙方商定: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承包金爲 元/年/畝,每年土地承包金數額爲元,荒地租賃協議書期限內土地承包金總額爲元人民幣。甲方承諾承包期限內的土地承包金單價及承包金總額保持不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變相提高承包金單價及承包金總額。

4.2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承包金每年支付一次,乙方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的承包金。甲方收到承包金時應當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

4.3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承包金已包括甲方應向國家(集體和個人)繳納的一切稅收和費用,承包期內除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承包金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變相提高承包金。

4.4 乙方應按照約定數額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如乙方遲延支付,每遲延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批准及授權

5.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發包事項應當事先經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作出同意的書面決議,由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委會主任與乙方簽署本荒地租賃協議書,並將本荒地租賃協議書報鞏義市小關鎮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村民代表決議作爲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的附件二)

5.2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籤署後,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申請鞏義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並向乙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六條 承包土地的投資、經營和管理

6.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生效後,乙方依法對承包土地擁有獨立使用權及投資、經營管理權,享有承包經營收益權。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如需在承包土地範圍內進行種植、土地整理、挖填土方、修路、引水、架電、鋪設管線、搭建臨時設施等,甲方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6.2乙方在對荒山承包期間享有經營自主權,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甲方對乙方經營虧損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不得以經營虧損爲由請求減少或降低承包金數額。同時,如果在甲方承包盈利的情況下,無論甲方盈利狀況如何,甲方不得以乙方經營獲利爲由請求乙方增加或變相增加承包金。

6.3甲方保證村民不以任何理由或藉口到承包土地區域內從事開墾、種植、放牧、取土等行爲,不得進行堵路、堵門、停電、設置障礙、設卡收費等一切影響乙方經營的違法活動。承包土地區域內乙方可以進行封閉經營及管理,甲方確保本村村民不得擅自進入承包土地區域,或從事其他妨礙乙方承包經營的活動。

6.4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承包土地周邊相鄰單位、組織和個人之間的關係,排除和解決影響乙方正常承包經營活動中的各類矛盾和糾紛,提供良好的承包經營環境,保障乙方正常的承包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七條 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7.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承包期內,乙方有權依法採取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承包土地流轉,承包土地轉讓或流轉之後,受讓方或接受土地流轉的第三方享有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承包方同等權利。

7.2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爲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承包期限減去荒地租賃協議書已履行期限後的剩餘年限,在該期限內第三方有權依法自主承包經營。

7.3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承包期限內,如遇國家依法徵收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的承包土地的,所有補償金按如下方式分配:承包土地地上林木、農作物、建築物、構築物等附屬物等補償金歸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權補償金歸甲方所有。

第八條 承包期滿後的處理

8.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承包期滿後,如甲方繼續發包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土地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雙方同意繼續承包的,雙方另行續簽承包荒地租賃協議書。

8.2承包期滿如雙方沒有繼續簽訂承包荒地租賃協議書時,乙方有權處置承包土地地上的林木等各種附屬物。如甲方同意接受承包土地上的林木、附屬物等附屬設施,應當按接收資產時的市場價值給予乙方合理補償,補償款以雙方協商的價格或雙方確定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價值爲準。待甲方付清補償款後,乙方將林木、建築物等附屬設施移交給甲方所有。

第九條 陳述與保證

9.1甲方是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承包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人,甲方爲簽署本荒地租賃協議書已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授權。

9.2甲方保證在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籤署前未在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承包土地上設置任何第三人權利,也不存在可能對乙方執行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構成障礙的其他任何權利瑕疵,並保證在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有效期間維持該等狀態不變。

9.3 在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期滿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收回乙方對該土地的承包權,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履行本荒地租賃協議書;在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期滿後繼續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保障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9.4 甲方保證提供一切便利條件確保乙方獨立擁有該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自主經營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和收益權,確保國家和政府對該承包土地地上建築物等附屬設施、林木等的一切補償金和優惠政策全部歸乙方享有;並負責協調乙方就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的土地承包與政府主管部門、土地相鄰方及村民之間的關係。

9.5 乙方有權自主經營管理承包土地;有權依法對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屬設施、林木等採取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甲方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併爲乙方依法行使權利提供一切便利,積極配合乙方辦理一切必要的手續;甲方保證承包土地流轉後第三方享有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與承包方同等的權利。

9.6乙方保證按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金額、期限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承包金。

9.7乙方保證搞好承包土地及周邊的環境保護,不得在承包土地範圍內進行有損環境保護的經營活動。

9.8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並協助乙方申請取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辦理權屬登記證書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9.9在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有效期間內,如發生下列情形變更的,甲乙雙方仍應按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內容享有並履行各自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的;

(2)甲乙名稱、姓名改變的;

(3)甲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甲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的;

(4)乙方發生分立、合併、清算、解散等情形,由乙方股東或繼承人享有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的權利並承擔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的義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荒地租賃協議書,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違反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本荒地租賃協議書。

10.2本荒地租賃協議書其他條款對違約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任何一方違反本荒地租賃協議書項下應履行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方出現任何一項違約行爲,應向守約方支付5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則違約方應補足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額,使守約方獲得充分救濟。如雙方對損失計算存在爭議時,約定損失計算方法爲守約方每天損失額爲5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附件構成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1.2本荒地租賃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荒地租賃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並經鞏義市小關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11.4凡與本荒地租賃協議書籤訂、履行、解釋等有關的爭議,協議各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並依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裁決。

11.5本荒地租賃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其餘文本提交批准登記部門備案。

(本頁爲荒山承包經營荒地租賃協議書籤署頁,本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批准機關: (蓋章):

日 期:

年 月 年 月 日日

  荒地租賃協議書2

甲方:下二壩村五社

乙方:永昌縣德勝農牧農民專業合作社杜得禮

使用地地點:本社後灣盤溝上原公地及荒山東西70米,南北80米。共計8.4畝。

使用用途:在此地修建養殖場

使用範圍如下:

1、 此地永昌縣德勝農牧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使用權,不得拍賣和租賃他人。

2、 此權只有下二壩村五社,如租賃他人甲方將受到每年每畝1000元租費。

3、 永昌縣德勝農牧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使用期間要將道路、水溝暢通,不能佔用或堵死,以免影響他人。

4、 永昌縣德勝農牧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在指定的範圍內修建,不得隨意擴展。

5、 使用期在2006年10月起動工修建。

6、 使用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至2056年10月1日止,使用期爲50年。

7、 此荒地如遇國家徵用,永昌縣德勝農牧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收取修建設施費用,土地徵收權由甲方所有。

8、 本協議由社員大會協商達成一致通過,本協議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