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

浙江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向蕭先生夫婦送達了一份具有特別意義的民事裁定書。這份民事裁定書是鹿城法院依據新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作出的,這在全國尚屬首例。憑着這份民事裁定書,蕭先生夫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1年6月23日,陳先生夫婦爲解決資金週轉困難,向蕭先生夫婦借款500萬元,月利息1.5%。並將其共有的坐落於溫州市鹿城區一處房產抵押給蕭先生夫婦,雙方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然而,陳先生夫婦不僅沒有按約支付利息,還玩起了失蹤。蕭先生夫婦倆將其告到鹿城法院。2012年5月30日,一審判決生效,蕭先生夫婦原以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抵押房產就可收回本息了。

可是,蕭先生夫婦只提起借款合同糾紛,並沒有請求法院確認抵押權,提起拍賣、變賣方式對房產變賣後的價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蕭先生夫婦又向法院請求實現抵押權。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後,認爲借款事實已經由生效的判決確定,不存在爭議,抵押房產已經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其抵押權的申請符合擔保物權裁定的情形。

2017年1月6日,鹿城法院適用新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終審裁定:准予對何女士、陳先生抵押的房產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蕭先生夫婦對變價後所得價款在500萬元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浙江出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理細則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細化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工作,增強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操作性。

2012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27722件,審結25308件,同比分別上升63.36%、58.43%,其中多數案件涉及擔保問題。因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爲此,浙江高院出臺《意見》,旨在爲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提供操作指引

以往實現擔保物權,需要適用普通的訴訟程序,並按照訴訟標的繳納訴訟費,且爲二審終審。但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列入特別程序,而且無需支付任何申請費用,且爲一審終審。

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琴仙說,以銀行作爲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爲例,訴訟標的往往高達幾千萬元,需要繳納的訴訟費動輒十幾萬元,而今後則無需支付任何申請費用。

以往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都是隨着主債權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審程序往往需要3個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訴訟週期將長達6個月至1年不等。而今後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將會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