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取保候審擔保書

某某人民法院:

家屬取保候審擔保書

我與被告人 是 關係。我願作爲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 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規定的行業,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日期:

家屬取保候審擔保書 [篇2]

保證人:

聯繫方式:

被保證人:

因被保證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與被保證人 是 關係 ,我願意作爲被保證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