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書擔保人

申請人:邊志強,男,47號,漢族,個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水源街和德龍都小區2單元3樓。 被申請人: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該公司董事長,住所地江蘇省泰市鳳凰東路68號。 被申請人:呼和浩特市銘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園藝所東樂花園F2座,法定代表人:何啓德,該公司總經理。

強制執行申請書擔保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公司糾紛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內民一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書,被申請人拒遵照生效判決履行,爲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二被申請連帶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2000萬元,並支付利息131.4萬元,違約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給予計算。同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事實與理由:2000年4月9日,第一被申請人從申請人處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約定月利息4%,期限三個月,第二被申請爲第一被申請人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限兩年,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合同到期後,被申請人未能還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無奈於2017年6月8日訴至呼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審理作出了(2017)呼民二初字第102號判決書,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12)內民一經字第167號判決,判令“被申請人連帶清償申請人借款本金200萬元,並支付利息131.4萬及違約金自2017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予以計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承擔30萬元。申請人承擔82120元。因申請人一審預交199550元訴訟。所以二被申請人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費117430元。

至此,被申請人於終審判決生效10日內未按照判決履行,特申請貴院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