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養殖承諾書

以 場的場長帶頭鄭重做出以下安全生產責任的承諾,並願意接受監督。安全生產責任承諾內容如下:

清潔養殖承諾書

1、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落實公司《紫菜養殖場安全須知和崗位職責》;

2、及時申報船舶檢驗,辦齊各種有效證書、證件;做到職務職員合格齊全、普通船員持證登船;

3、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和通訊導航等安全設備,不使用超期失效的安全設備;

4、按規定及時辦理漁船進出港報關簽證,主動向駐港漁政機關彙報安全情況,未進行簽證和安全彙報不出航作業

5、按覈定航區和抗風等級作業,及時收聽氣象預報。惡劣天氣不出海,在臺風和寒潮來臨時無條件服從公司領導指揮返港避風

6、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按覈定數額搭載船員,禁止搭載非本公司人員出海;所有員工不得打架鬥毆,如有發現一律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7、不違反操作規程,水上航行、作業期間不飲酒,船舶航行、船上作業、進灘生產中穿好救生衣,配戴好安全帽;船舶航行中和生產作業時不穿拖鞋;

8、及時主動的向公司電臺彙報工作情況,並做好要求的相關記錄;

航行和海上錨泊值班應盡心盡責,加強了望,不做與航行、值班無關的任何事項,港口錨泊按規定停靠,留足人員值班;

9、不冒險指揮、不冒險作業;禁止帶酒、違禁品、變質食品、不清潔的飲用水上船;

10、航行和海上錨泊值班應盡心盡責,加強了望,不做與航行、值班無關的任何事項,港口錨泊按規定停靠,留足人員值班;

11、船舶停靠碼頭裝卸貨物時應無條件服從碼頭和公司高度指揮,不得出言不遜。

12、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搶險救助,同時按規定及時上報;確保自身安全條件允許情況下聽從漁政漁港監督機構發出救助指令;

13、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漁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是本人的安全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養殖場長: 組長:

年 月 日

動物養殖承諾書

爲全面落實防疫滅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記錄、引種申報及報檢、發病畜禽死亡的處理等工作責任制,促進畜牧業健康快速發展,我場(戶)鄭重向社會公開承諾,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證按如下要求行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行業法,依法生產經營;保證所銷售的動物產品健康安全,不銷售患病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2、接受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接受職能部門技術指導,搞好本場的科學養殖工作。

3、自覺根據《動物防疫法》所規定的防疫各項硬件規定,建好各種防疫設施,配備隔離圈,焚燬竈、化糞池、消毒池、噴霧器等設備。

4、按《動物防疫法》規定,自覺搞好本場的動物免疫工作,建立和規範各項防疫制度並上牆公示,嚴格執行。

5、嚴格執行市外引種畜禽申報審批制度,未獲批准不擅自引入。

6、引入動物後和出欄動物前主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

7、建立完善的獸藥、飼料等各種投入品購進使用臺帳、並記錄詳實,同時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出欄前20天停藥)。保證不購買、不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不使用國家禁止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畜禽養殖承諾書

xx區畜牧獸醫局:

本養殖場 在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經貴單位工作人員宣傳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農業部2015年第7號令《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本人已知曉了興辦養殖場所應具備的動物防疫條件,明白了自己應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的法律義務,爲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現承諾如下:

1、保證投入生產使用的畜禽來自非疫區並經過檢疫,並有檢疫合格證明備查,每批畜禽入場前提前24小時報檢。

2、保證養殖過程按照《畜牧法》及《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認真開展(積極接受畜牧部門)強制免疫,保證畜禽出欄(離開飼養地)向當地的畜牧獸醫部門報檢。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藥物,不銷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產品,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發生畜禽死亡及時上報,保證養殖過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隨意扔棄,嚴格按照畜牧部門要求進行焚燒、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5、在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按規定自覺堅持依法養殖經營,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若違反上述承諾,我自願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處罰。若因自己生產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敗造成疫情傳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願意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養殖戶)(簽字):

年 月 日

水產養殖類承諾書

爲了確保南匯區食用養殖水產品達到安全、衛生、優質的質量要求,根據《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要求,特制定本承諾書。

由食用水產品養殖單位法人(以下簡稱甲方)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所在地的區水產主管部門或鎮農業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養殖水面地處__ _鎮__ _村__ _組,共計水面___畝。按照《上海市水產健康養殖操作規範(暫行)》的各項要求,組織養殖生產;

2、甲方用於養殖的水產苗種從本市或外省市各級己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水產苗(良)種場購買;

3、甲方使用ny5072-xx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或能提供產品質量承諾書的廠家生產的漁用飼料;

4、甲方使用ny5071-xx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或購買和使用三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准文號、產品執行標準號)齊全的漁藥產品,不使用、不儲存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用品;

5、甲方產品養殖用水符合ny5051-xx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6、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承諾,如不按照上述標準操作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由養殖戶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效期一年。

承諾書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上級主管存檔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養殖場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爲了加強養殖場的生產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我自願做出如下承諾:

1. 認真遵守《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生產,依法經營。

2. 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各類養殖檔案。

3. 嚴格按照處方、說明書對動物用藥;絕不過量、超劑量甚至濫用抗生素等藥品。不使用假冒僞劣、過期變質獸藥,不使用假冒僞劣、過期、不合格的飼料。

4. 不在動物飲用水、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嚴禁添加的任何物質。

5. 生產、飼養、銷售健康的豬牛羊等動物;動物休藥期間,不向屠宰經營戶出售。

6. 不使用“地溝油”和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剩餘食物餵養畜禽。

7. 積極主動地配合、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畜禽出欄前必須提前三天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售。

承諾單位:

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