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集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夥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夥協議書集錦15篇

合夥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原則,就結成長期商務合作關係,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止。

二、合作內容

甲方權利義務:

1、向乙方推薦合適的客戶或項目。

2、協助乙方促成與客戶簽約。

3、如甲方自身還未與客戶簽約時,乙方的合作進程則聽從甲方安排。

4、甲方向乙方推薦的客戶與乙方直接簽約,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乙方權利義務:

1、向甲方推薦合適的客戶或項目。

2、協助甲方促成與客戶簽約。

3、爲甲方推薦的客戶提供最好的服務以及最優的價格。

4、乙方同意以約定的結算時間和方式進行結算。

三、合作條件

1、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向甲方推薦的客戶成功與之簽約,即視爲推薦成功。

2、成功推薦項目後,被推薦方向推薦方支付該項目實際營業額的_______%做獎勵。

3、付款方式:自被推薦方首次收到客戶服務費的第二個月開始支付,每月結算一次,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推薦方則提供對應的正式發票。

四、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係受到損害的,另一方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雙方在分配利潤時,如任何一方對利潤分配的基數、方式有異議的,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五、補充變更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爲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六、協議終止

1、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_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

2、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七、爭議處理:

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

蓋章:________蓋章:________

合夥協議書2

一、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二、合夥企業相關信息

1、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2、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號。

三、合夥目的、經營範圍與期限

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爲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在經營範圍內公司進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2、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以營業執照爲準)。

3、合夥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四、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共_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普通合夥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夥人。

五、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佔總出資總額的_____%。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佔總出資總額的_____%。

(3)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佔總出資總額的_____%。

(4)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佔總出資總額的_____%。

2、各合夥人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後的餘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夥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七、合夥事務的執行

1、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________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本企業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決策,應經普通合夥人和2名有限合夥人同意視爲通過,重大決策,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通過,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全體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__________本合夥企業有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並承擔賠償責任。

八、入夥與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需經普通合夥人(合夥事務執行人)同意並通告全體合夥人,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2、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但是對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普通合夥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5、經普通合夥執行人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6、合夥人退夥,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夥人對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7、合夥人退夥,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於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夥人同意或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夥企業約定普通合夥人作爲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夥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十、爭議解決辦法

1、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夥協議書3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合夥人:乙(姓名),男(女),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合夥人:丙(姓名),男(女),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

經三方考查認定在 街合夥開設XX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理髮店,總投資爲×萬元,甲: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聯繫方式 佔投資總額的×%乙: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聯繫方式 佔投資總額的×%丙: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聯繫方式 佔投資總額的×%.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購進常用貨物;③,支付合夥債務;④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四條 每月 日爲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爲計算準則,作爲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爲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裏吧檯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 吧檯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丙三方同意後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附身份證複印件

簽約日: ×年×月×日

合夥合同的特徵主要有:

①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爲合夥人。

③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爲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④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合夥協議書4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就甲方退出三方共同投資的______店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退股

甲方按原股本金額退出其股份共計¥_______(_______萬元整)。

二、帳目和債權債務以及經營

1、本合同簽字之日起,該店的所有帳目帳務(包括投資階段的所有帳目和債權債務)以及所有債權債務均與甲方無關。

2、本合同簽字後,該店實際營業開始的盈虧和今後的盈虧均與甲方無關,乙丙雙方自負盈虧。

三、股息

1、乙丙雙方向甲方支付股息¥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丙雙方可採取分期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該款項。

3、支付方式爲月付,每月支付¥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爲每月5號。總支付期爲10個月。

4、乙丙雙方若逾期60天未能支付,則視爲乙丙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丙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部份股息。

四、轉讓出讓

乙丙雙方若要轉讓店面或出讓股份,轉讓或出讓所得應優先支付甲方股息。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三方簽字即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協議書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夥從事×××超市,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名稱:×××

經營地址:×××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菸酒副食、日用百貨。

第四條:合夥期限暫定 年,自本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經各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提前終止合夥或者延長合夥經營應須提前 個月取得各合夥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 ×××超市總投資 萬元(¥元)。

2、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 ),佔總投

資總額的 %。

3、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 )。乙佔

投資總額的 %。

4、 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5、 本合夥出資甲方佔投資總額的 %,乙方佔投

資總額的 %,作爲確定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6、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

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合夥人的分工、權利與義務。

1、 甲、乙協商一致共同推舉甲方作爲合夥負責

人,全面負責合夥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

2、 乙方享有對財物賬日的監管權利。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扣除店裏的水、電、租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餘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預支每月10日前結算上一月的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夥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在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其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合同

經雙方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6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設立

(有限合夥),並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名稱: (有限合夥)

第四條 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目的:

第六條 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爲準)

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八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 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夥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個合夥人爲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夥人除外。

9、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夥協議;

2、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並向合夥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夥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託,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 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含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人入夥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爲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合夥人的退夥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其中,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 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2、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7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原代碼: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原代碼:

第一條項目概況:基於項目平臺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後面文字部分出現的公司均爲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經營項目內容:

第四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20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及股份構成。

(一)公司總資本爲萬元,甲方以包含公司註冊費用和市場費用在內的萬元現金及等值萬元的軟件平臺入股方式出資和前期所有費用,等值人民幣萬元。

(二)乙方以市場資源及技術和無形資產入股摺合人民幣萬元。

(三)甲方佔%股份,乙方佔%股份,甲、乙雙方股本在公司存續期內不能以

現金方式返退,公司經營過程所產生利潤按同等股值分配。公司盈利餘額達到萬元後,甲、乙雙方共同有權擁有其總股值75%的資金控制權,剩餘25%留存爲公司發展基金。

(四)合作期間出資爲共有財產,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請求分割。終止並清算後,出資仍爲甲、乙雙方所有,屆時按比例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財務報表爲依據,按股份比例分配。在公司經營實現收回各自投資後,每年按盈利的75%,按股份比例分紅,其餘25%留爲公司發展基金,不參與分配。

(二)債務承擔:債務先以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債務清單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出資的轉讓:允許甲、乙雙方在經營期內轉讓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甲、乙雙方有均等的優先受讓權。如向甲、乙雙方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應徵得另一方同意。甲、乙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受讓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即成爲企業的股東。

第八條企業負責人及企業事務執行:

(一)甲、乙雙方共同管理企業事務。甲方委派出納,乙方委派會計。

(二)甲、乙雙方約定在經營企業過程中,委託爲分管運營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企業的經營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3.管理公

司的經營性日常費用、收入與支出。委託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委託和爲對外市場拓展及維護負責人,協調外圍的各項事務性工作。權限由甲、乙雙方書面簽字授權爲準。

(三)企業必須依法納稅。

(四)聘用員工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第九條權利和義務:

(一)甲、乙雙方的權利:

1.甲、乙雙方均有表決權和監督權,企業的經營活動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甲、乙雙方享有企業利益的分配權;

3.甲、乙雙方分配企業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有。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

1.按照本甲、乙雙方協議的約定維護企業甲、乙雙方財產的統一;

2.分擔企業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合作完成後,甲方承擔技術平臺的實施和業務的開展,乙方承擔協助市場網絡的開拓及人脈資源的投入。

(三)雙方因一方未盡之義務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甲、乙雙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企業,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甲、乙雙方參與經營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三)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甲、乙雙方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四)甲、乙雙方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股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方加入經營。

第十二條企業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因下列情形解散:

1.企業經營期限屆滿;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

3.已不具備法定條件;

4.企業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約定內未按協定方式準時、足額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其他:

(一)本協議簽訂前,雙方各自債權歸各方所有,債務由各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補充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原代碼: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原代碼: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的協議》(下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

鑑於:

甲方和乙方於年月日共同簽署了《的協議》,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協議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協議內容補充部分

本着精誠合作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後確認,在公司銷售額沒達到人民幣萬前,乙方不能提出將股本(人民幣萬元)退出。

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的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銀行帳號:銀行帳號: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夥協議書8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夥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夥礦砂駁船名稱:

第三條合夥礦砂駁船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四條合夥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夥礦砂駁船的成立時間以海事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爲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四)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人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礦砂駁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礦砂駁船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礦砂駁船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礦砂駁船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礦砂駁船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礦砂駁船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礦砂駁船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礦砂駁船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礦砂駁船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礦砂駁船事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夥礦砂駁船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b、改變合夥礦砂駁船名稱或向海事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夥礦砂駁船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對合夥礦砂駁船進行管理的。

e、處理礦砂駁船流動資金的。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礦砂駁船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合夥礦砂駁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礦砂駁船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礦砂駁船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礦砂駁船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礦砂駁船名稱繼續經營原礦砂駁船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礦砂駁船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礦砂駁船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礦砂駁船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礦砂駁船所欠稅款;合夥礦砂駁船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礦砂駁船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夥礦砂駁船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夥礦砂駁船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夥協議書9

合資方代表: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建設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解決住房問題,充分利用土地,經決定合夥合資建房,建房地點爲體育小區西面,合購國有土地一宗,面積約爲600平方米左右,房屋爲南北朝向,具有一定的環境優勢,交通便利。現經各合資方協商決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給建設方施工,現就有關事宜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本住宅樓爲磚混結構單元套房,底層爲車庫及雜房,二層以上爲單元套房,車庫及雜房層高3.3米,二層以上住宅層高爲3.2米,每戶南面設一陽臺。工程地點在縣新體育館西面。

二、工程內容:

乙方負責的內容:

乙方按照設計圖要求進行建設施工。主要內容如下:

1、土建部分:基礎爲水泥砂漿片石基礎,牆體一至五層爲240眠牆,六至七層爲180眠牆,樑上填充牆體爲120單牆,牆體材料爲水泥環保磚。樓板、屋面板及樓梯均爲鋼筋砼現澆板,上人屋頂設架空隔熱層,架空層高240。東、南、北三立面外牆貼外牆磚,西立面水泥砂漿抹光。內牆面,所有內牆面及頂棚均爲普通抹灰,樓地面:一樓地面爲水泥抹光,樓梯間地面及踏步爲瓷磚粘貼,其它樓地面均爲現澆板原漿找平,樓梯欄杆扶手爲不鏽鋼欄杆扶手,樓頂欄杆爲120牆女兒牆。

2、水電部分:水:乙方負責安裝室外及室內供水主管並預留接口,每個衛生間安裝一個普通蹲式大便器及排污管,廚房安裝下水管及地漏一個。室外設化糞池一個。電:負責供電線路敷設(線路採用國標線),每個房間安裝開頭、插座和普通燈泡各一個。客廳和餐廳安裝日光燈(40w)一個,插座二個。客廳和主臥室安裝空調供電專線及電話和有線電視線路,樓梯間每層安裝電錶箱和電燈、開關各一個。屋頂設避雷帶並接地。

3、門窗部分:負責房屋進大門防盜門一條(價格爲700~800元)及進院鐵製大門一條。

4、室外排水系統及院內地坪硬化均由乙方負責。

甲方負責內容:

1、門窗:室內門門葉、車庫門或雜房門,鋁合金玻璃窗、門窗和陽臺的防盜網以及室內衣櫃、鞋櫃和廚房、碗櫃的採購及安裝均由甲方負責。

2、水電:進房水錶、室內供水分管及用水衛生潔具、進戶電錶及室內其它用電設施均由甲方採購及安裝。水電戶頭費、電視戶頭費及電話戶頭費均由甲負責。

3、室內牆裙磚、地板磚及其它家內裝飾材料均由甲方採購及安裝。內牆面及頂棚剛化塗料以及房屋地面面層的材料的安裝費均由甲方負責。

4、《房屋產權證》的辦證費及《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辦證費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統一代爲辦理。辦證期限爲甲方交清集資款後的十二個月之內辦理完畢。

三、質量及工期:本本工程質量爲合格工程,竣工交房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四、房號、價格及付款方式:

1、房號爲______棟______單元______樓,車庫(雜房)號爲:______車庫(雜房)。本套房建築面積爲:______平方米。

2、價格:本套住宅單價(包括土建、水電造價及土地使用費)爲:元/平方米,樓層(加)(減)______元/套,總價約爲:______元。本套住宅加車庫(雜房)實際總價爲______元。

3、付款方式:工程開工首期付款爲:______萬元,第二期付款待主體完工時付款爲______萬元,餘款待合同規定裝飾工程內容即外牆裝飾工程完工後一週內付清,約爲______元。

4、甲方交付首期付款後如中途悔約,乙方概不退還所付款項,可由甲方自行尋找買主轉讓。轉讓期間甲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乙方有權自行處理一切事宜,甲方所付款項乙方概不退還。

五、工程保修期:主體及屋面保修期三年,水電保修期六個月。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三年後自動失效。

合資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建設方代有簽字:___________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夥協議書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__作爲普通合夥人於__年__月__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人(以下稱”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名稱爲準)

2.2主要經營場所:__。

第3條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覈准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併爲合夥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除非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夥人1人:__,身份證號碼爲__,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夥人共___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夥企業出資總額爲人民幣[100]萬元。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夥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夥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夥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夥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後___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夥人有權將該合夥人除名。各合夥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爲準,該地址作爲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於三日內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夥企業淨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在此一致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__爲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夥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夥人簽署新的有限合夥人的入夥協議或退夥協議;

8.3.3制定合夥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夥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夥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

8.4.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夥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夥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8.4.12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第9條入夥和退夥、除名

9.1入夥

9.1.1新合夥人入夥時,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時,普通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夥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夥

有限合夥人擬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夥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10條合夥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夥人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願意受讓擬退夥的有限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夥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夥人不得對其所持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於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夥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將向該合夥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指定的合夥人。除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的合夥人外,其他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佔爲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祕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爲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於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各有限合夥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夥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係。

10.5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夥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夥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11.1.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並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夥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後,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11.5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夥人表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於目標公司以及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爲本合夥企業合夥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退夥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於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僱員離開合夥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夥企業承擔,如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夥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爲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夥協議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爲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餘留存於合夥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普通合夥人(簽字):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人(多位分別簽字):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____________項目,總投資爲______元(____________元)整,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_______元(______元),乙方以人力資源和團隊資源方式投入。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爲私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

本合夥組織經營期限爲一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五條

組織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的比例分配。乙方不得私下接單:如有違反,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

組織任何一方對組織債務後,另一方無需清償債務負擔。

第七條

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的,按月結算。乙方應按口頭協議遵守上班時間,以及合作事宜。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______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__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協議解除

1、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夥協議書12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各簽字方決定共同投資經營山葉茶居茶樓,特訂立本協議:

1、投資企業名稱:山葉茶居 地址:巴州區檔案局綜合樓二樓

2、覈算方式:共同經營、統一覈算、共負盈虧

3、投資方式:聯合均攤現金出資(包含茶樓門市租金、裝修設施設備採購、日常經營等費用),現定每股東 萬元(不足部分各投資人再均攤,結餘部分作爲儲備金)

4、投資期限:本協議簽訂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5、茶樓財產爲全體投資人共有,任何一方未經其餘投資人研究統一,不得處分茶樓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服務。

6、投資人的出資額及其因參與本投資獲得之權益三年內不得轉讓,六年期內不得轉讓給原始投資人的外來投資人。三年後如轉讓,必須經全部股東舉手表決,在同等價格內有限轉讓給原始投資人。

7、投資人的義務:保證本茶樓名譽不受侵害;爲本茶樓的發展做出貢獻;完善本茶樓的所有事宜;不得再從事與茶樓經營範圍有衝突的投資。

8、利潤分配及風險承擔:⑴各方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及承擔經營風險。⑵本茶樓如有意外風險,應由全部股東承擔並出面解決。⑶因超越權限的行爲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因實施行爲的合夥人個人承擔。⑷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⑸合夥人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9、茶樓的經營管理與制度

⑴本茶樓由投資人 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重大的決策(儲備金提留、人事任免、設施設備採購等)共同商討,由 實施執行。

⑵本茶樓資金、物品及賬目受投資人定期檢查,茶樓負責人每日必須建立詳細的財務。

⑶經過協商:由 擔負會計和庫管職能,負責貨品的採購按會計規則記錄現金開支情況、結餘情況,做好會計賬。 履行出納的職能,管理繳付的合夥經營金, 在收到其它各方繳納的股金時,應出具收款收條;在開支方面:因企業需要支出,要提前通知全股東,被通知的人應當在發票上籤注開支是否屬實。

10、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⑴未履行出資義務;⑵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時。

11、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12、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3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3、其他規定

⑴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⑵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甲 乙 丙丁 戊

己 庚 辛 壬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13

甲方: 姓 名,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惠州市**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保護膜,包裝材料,勞保,文具,拋光材料,電鍍材料及配件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五萬元整,佔總投資額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五萬元整,佔總投資額的50%;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20xx年10月31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爲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爲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爲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陳思超爲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爲: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

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陳思超合作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倆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五)甲方提供車輛供業務使用,廣東省內使用每月1000.00元(消磨費),燃油按實際用量報銷,外地根據實際費用實報實銷。

(六)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書14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及住所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投資股權,並作爲發起人參與 加盟安吉爾淨水器 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 元,其中甲方出資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乙方出資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萬元人民幣,本出資現金已在 年 月 日合夥協議簽訂之日前繳付。

2、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萬元人民幣,本出資現金已在 年 月 日合夥協議簽訂之日前繳付。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中任何一方轉讓其股份份額時,共同投資人中的另一方有優先購買其股份份額權。

第七條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15

合作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

合作方(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店鋪名稱: 住址: 店鋪地址: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範圍內,雙方的關係確定爲合作關係。爲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範地服務消費者,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和對乙方的個人情況的審覈,同意乙方將 (產品) 加入在位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縣(區)______街道 號的 (店鋪名稱)內進行銷售。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爲單獨的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所有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作爲一個經營者,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僱員和合夥人。乙方不是作爲甲方委託代表,乙方無權以甲方的名義簽定協議,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甲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三條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簽約日計,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合作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協議合作的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簽《__________合作協議書》;在續約前若有第三方要求與甲方合作,乙方有優先權。

第四條由於乙方所銷售的產品與甲方店鋪銷售的產品爲錯位產品,不影響甲方產品的銷售,不存在於搶生意之說,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私自從其它渠道拿與乙方同種產品在店內進行銷售。

由於乙方是借用甲方的店鋪①乙方願意以每月租金爲 元支付給甲方,甲方騰出 平方的地方(靠近門口)做爲乙方進行營業的櫃檯,就此櫃檯在協議有效期甲方不得隨便佔用更不可更改使用面積,甲乙雙方的產品銷售互不干擾

②乙方願意每月從自己產品月銷售總額(根據一個月下來的收據)中提取 %作爲租用甲方店鋪之租金付於甲方。

③乙方以幫助甲方銷售甲方所經營的產品每月銷售總額達爲 元作爲租用甲方店鋪之租金相互抵消,若乙方未達甲方要求的的月銷售總額,乙方將按月銷售總額的差額部分的 %支付於甲方。(以上3條任選一條)每月租金(包括水電費)支付(合計)日爲每月月底最後一天。

第五條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爲了共贏,相互幫助銷售對方產品,各方按照幫對方月進行銷售的月銷售總額的 %提成作爲勞動酬勞。(此條款僅供雙方願意進一步合作時作爲參考,同時與第四條中給出的3條參考建議不相沖突)

第六條附加條例:

第七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人民法院裁決。飯店合夥經營協議書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複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協議,並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並同意受其約束。

第九條如果某個條文認爲是不適用或無效的,或是有需要補充的,可以在本協議的附加條例中予以更改、修正或是補充,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條例中的更改和修正或補充,在本協議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