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司法建議書答案

司 法 建 議 書

什麼是司法建議書答案

(行政賠償用)

××××(主送單位名稱):

本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名稱)賠償一案中,發現……(寫明發現有關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提出建議的理由)。爲此,特建議:

……(寫明建議的主要事項)。

××××年××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單位名稱)

在日前引人關注的“法學博士狀告全國牙防組案”中,隨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對衛生部的起訴,該案成爲了又一個具有影響性的訴訟案例:指責與質疑之聲不斷見諸坊間報端。人們也許忽略了,正是朝陽區法院接過這個燙手山芋,讓該案有機會進入司法程序的。

近日,媒體又傳出一個消息:法院已經向國家認監委和衛生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

國家認監委依法對全國牙防組作出處罰;建議衛生部對全國牙防組的行爲展開調查並依法處理。此兩點,讓我們瞥見了法院在影響性訴訟中發揮影響的希望,閃爍着制度創新智慧之光。

影響性訴訟,並不限於對某類個案特徵的描述,它指進入司法程序的一次糾紛,又包含了由其引發的社會辯論、社會活動、制度變遷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影響性訴訟既是法治進程中的某個靜態關鍵點,又指這一點引起的各方聯動。那些隱含制度衝突的個案通過媒體傳播進入公衆視野,基於各自知識背景、利益與價值取向,人們開始解讀這些個案,作出案件評判,闡釋制度理想。進一步地,不同羣體遵循各自規定性的或習慣性的`路徑,嘗試由個案向制度演進。在此過程中,精英觀念被大衆取捨、被決策者謹慎地取捨,法治理念與法治框架在民主模式中逐漸形成、發展。

近年,在影響性訴訟中律師職業羣體關注的更多的是如何使衝突法治化,律師如何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與實現法治理想之間取得平衡;法學家關注的更多的是如何用移植過來的法律條文來解釋本地活生生的現實,如何形成本土法律文化;媒體關注的更多的是如何讓選題視野由“短暫的抓眼球”向“持久的影響力”轉變———這就使得它與前兩者很容易結成同盟;公衆關注的更多的是自己的愛恨情仇對象被現有制度作了什麼樣的評價,因爲或許有一天下一個就是自己。

在影響性訴訟中,法院更關心什麼?它可否有發揮影響的空間?如何發揮影響?理想的司法程序中,法院要恪守裁判者身份:它應該是被動剋制的應答者,而非積極主動的追問者。正如托克威爾所說:從性質上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得推動它。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爲,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項法案,它就予以解釋。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查非法行爲和糾察事實。法院應該是居中者,以給原、被告平等攻守機會而不能親自披掛加入某一陣營。

我國處於制度變遷時期,法院所面臨的太多的判斷與解釋要求已經遠遠超出了現有制度賦予它們的權力;法典法國家中法院的裁斷只是個案性的而不大具有制度意義;法院應是保守的還應是激進的本身就是一個公、婆均佔理的曠日論爭問題;再加上司法獨立現狀、“法官的上帝只有法律”觀念等等,這些束縛了法院的手腳,讓它們很難扮演制度創新的前鋒。這些導致法院經常面臨詬病,陷入左右爲難的窘地:依法裁判可能會有問題———因爲所依法律可能已經滯後;不依法裁判更有問題———法院失去的將是它的根基。

司法建議堪稱人類理性應對制度困境的典範。它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有關單位、部門、組織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問題,而又無權處理或無法處理的,針對這些問題向其提出相應的健全措施或改進工作方式,供其參考採納的建議。這種制度既可避免司法權氾濫、扭曲,形成法律帝國主義;又給了法院用非強制的形式迴應社會現實問題的空間。憑藉這一制度,法院終於能夠在影響性訴訟中剋制地發揮影響,法院終於得以承擔起歷史使命,承擔起社會責任。由此,我們或許有了答案:法院關心的應該是如何在影響性訴訟中以恰當的身份和方式推進法治進步,而隨着司法建議制度的不斷完善,法院將發揮更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