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合作協議

個人合作協議 甲方:

個體戶合作協議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xx-x(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爲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爲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祕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佈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係受到損害。

四、乙方爲甲方提供企業管理諮詢業務機會並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爲每次到賬後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係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爲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協議到期後,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爲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簽字: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個體戶合作協議 [篇2]

合夥人:__________甲(姓名),男(女),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市(縣)____街道(鄉、村)____號

合夥人:__________乙(姓名),男(女),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市(縣)____街道(鄉、村)____號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爲____萬元,甲出資____萬元, 乙出資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 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 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體戶合作協議 [篇3]

股 東 合 夥 合 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

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目的: 共創事業。

第二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經營:五金銷售、五金品牌代理

第六條 合夥的出資總額: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利潤分配比例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現金 ,合計摺合人民幣 元。

(二)合夥人姓名: ;利潤分配比例 %

合夥人住所:

元。

(三)合夥企業共同財產見附件,雙方簽字確認。

(四)合夥人雙方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一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10%作爲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十五天仍未提交,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爲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利潤分配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同時合夥人在整體合

夥企業投資額度五萬以上,個人日常性工資無提成部分;整體合夥企業投資額度十萬以上,個人無工資收益;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

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五)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七)公司開支投入擴展開發雙方協商共同投資,使用公-款必須雙方確認同意,公司千元以上的開支雙方簽字確認。

第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 爲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協商表決的辦法。

(四)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五)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或私人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合夥雙方都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如有一方違反,自行承擔責任,並且負責賠償給合夥企業帶來的損失。

第十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凡不能獨當一面,能力欠缺,60%股份股東舉手,予以清退,享受當年分紅,其權益按當期有形實物資產進行清算。

(三)合夥人不在公司工作,即視自動退夥。

(四)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沒收其投入資金與盈利予以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個人謀利,損害公司利益,直接開除。

(五)合夥人權益僅限內部轉讓,享受當年分紅,次年停止,其股份在保證合夥企業正常運行前提下,其權益按當期有形實物資產進行清算,最多在三年內結算其權益。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經營期限爲叄年,自此合同簽定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 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清算後如有虧損, 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部分, 由合夥人按利潤分配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持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當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個體戶合作協議 [篇4]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其他合夥人按以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名稱:元享服裝設備製造廠(本廠)。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服裝設備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和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入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肖建華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4、支付合法債務;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曾樑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對合夥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對合夥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配合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曾樑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