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稽查局)
稅解擔 號
:
鑑於 在限期內繳納了應納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解除你(單位)提供的納稅擔保。
請於 年 月 日前持 ,前來辦理解除納稅擔保手續。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設置。
2、適用範圍: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又繳納了應納稅款時使用。
3、本通知書擡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具體名稱。
4、“持 ,前來辦理解除納稅擔保手續”橫線處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填寫:
(1)對於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爲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
(2)對於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但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3)對於由納稅擔保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及《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5、納稅人如期繳納了應納稅款,但滯納金數額明確又未繳納的,填寫“(滯納金未繳的,請於 年 月 日前繳清滯納金。)”部分的內容。
6、由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同時抄送納稅擔保人。
7、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併使用。
8、文書字軌設爲“解擔”,稽查局使用設爲“稽解擔”。
6、本通知書爲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擔保送納稅人,一份送納稅擔保人,一份裝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