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承諾書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書信吧,書信可以傳達自己的思想感情。你寫信時總是無從下筆?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棄權承諾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棄權承諾書

棄權承諾書1

郴州xx改造項目指揮部:

我自願放棄位於xx-xx路xx小區第 棟 單元樓 號住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土地使用權證編號 契證編號 )的產權所有權,將在以後不主張對此房屋的產權所有權權利,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我全部負責。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印章)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放棄所有權承諾書

xx-x:

本人xx-x向你借款已經逾期,現要求繼續使用你的借款現金人民幣×××××××( ._00元),爲保證你的本息不受損失及支付違約金,本人自願從今日起放棄xx小區xx棟xx室房屋所有權歸你所有並自由處分。經本人再三確認,該房屋(車輛)所有權放棄純屬本人自願,其效力系以物抵債,並不及於贈與、抵押之法律關係,如發生任何爭議致使xx-x無法進行所有權登記及處分,本人自願承擔上述現金20%的違約責任,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按印):xx-x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承諾時間:20 年 月 日

特崗教師簽約棄權承諾書

尊敬的xx縣教育局領導:

本人xx-x參加特崗教師考試,已錄取xx-x縣“農村義務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縣級國小英語教師一職,因家庭原因未能參加“特崗”聘用合同簽約。本人鄭重承諾放棄“特崗”教師簽約。望領導予以批准爲謝。

承諾人:xx-x

20xx年7 月3日

棄權承諾書2

尊敬的縣教育局、中心學校領導:

您好!首先,非常感謝縣教育局、中心學校這三年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

本人諸慧琴、女、25歲、系尋甸縣雞街鎮人,20xx年7月畢業於西南林學院,20xx年參加了雲南省特崗教師招聘,並於20xx年9月成爲了尋甸縣的一名特崗教師,被分配到雞街鎮中心學校參加教育教學工作至今。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務部、共青團中央《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42號)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了20xx年全省事業單位定向招聘到我省農村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1500名這一決定,我屬於具體招聘對象中“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即20xx年雲南省教育廳公開招聘的,且截至20xx年6月21日仍然在職在崗的“特崗教師”這一類人員,於20xx年7月參加了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專業技術崗位這一崗位的招聘,並於20xx年9月被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錄用,故自願決定放棄尋甸縣雞街鎮教育教學工作,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自己承擔,請給予批准。

此致 !

申請人:

棄權承諾書3

爲了保證特崗教師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此次認定工作中我莊嚴地做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是 年通過河南省特崗教師招聘考試,招聘錄用爲 (學段)(學科)特崗教師,於 年至 年在學校任教;

二、本人已仔細閱讀《河南省教育廳關於20xx年面向社會 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材料,清楚並理解其內容,自覺遵守本次認定工作的有關政策;本人保證真實、準確地提供個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不弄虛作假;

三、如有違紀違規及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爲,自願服從處罰,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承諾人: 年月日

認定單位: (公章及辦理人簽字)年月日

棄權承諾書4

過了招聘季節,各公司都招聘到了理想的人才,那麼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就是下一步主要工作了。那麼在這個環節中,你需要注意什麼情況呢?如何在一開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效進行條款設計,來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呢?

爲此,英才網聯旗下金融英才網特邀北京信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強禺律師,主講“通過勞動合同的設計預防後期離職解除風險”主題沙龍活動。本期HR沙龍,勞動法專家強禺律師將通過常年爲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實際工作經驗,爲您進行詳細解答。

某物流公司員工趙某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公司向仲裁委出示了一份趙某簽字的放棄簽訂合同的承諾書。公司稱,公司曾多次召開會議,要求所有員工簽訂合同。但是趙某卻以自己是外地人,難以享受社保待遇爲由,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但是趙某卻堅稱是公司不想簽訂勞動合同,並以不籤就開除爲條件,逼自己簽訂了這份承諾書。

那麼這份聖諾書到底該怎麼認定呢?在場的HR都有自己的看法。

強律師對此進行了解釋,雖然最後趙某在承諾書中關於放棄權利的內容被確認爲無效,但是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該怎麼辦?很多用人單位沒辦法只能讓勞動者籤一個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並放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權利的承諾書。

他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籤的承諾書一般被認作無效,因爲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交社保費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是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範圍,用人單位不能規避,勞動者也不能承諾放棄。此種辦法無法規避上述風險。用人單位只能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係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