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務公司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

票務公司合作協議

甲方:常州民航航空客運銷售中心

乙方:常州藍天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與甲方合作出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權利與義務

1、本協議系甲、乙雙方企業法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受法律保護。

2、甲、乙方應履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 服務與承諾

1、甲方爲乙方提供國內bsp客票出票服務,由乙方進行銷售;

2、甲方向乙方提供民航凱亞eterm電腦查詢系統一套,查詢配置僅限乙方單獨查詢、訂座使用,不得泄露帳號挪做它用,一經發現乙方違規操作甲方有權立即收回配置並立即與乙方終止合作;

3、甲方給予乙方所有航空公司代理費基數統一爲4%(百分之四);

4、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際航協的相關規定和各航空公司的運價規章、座位管理及其他銷售規定,否則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5、乙方所屬負責人與甲方人員聯繫,此人行爲代表公司行爲,而非個人行爲;

6、乙方在銷售過程中需按照常州民航的返扣情況辦理,不得擾亂當地銷售市場;

7、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及時付款。

第三條 結算與付款

1、退票將按各航空公司客規辦理;

2、結算方式:乙方須在出票當天向甲方付清全額票款。

3、代理費支付方式:每月10日前甲乙雙方將上一自然月合作出票明細覈對並確認後,甲方在每月15日前將乙方上個月銷售的票證全部代理費通過銀行直接匯款至乙方指定帳號: ,開戶行: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任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除不可抗力因素),由另一方根據實際損失進行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本協議生效後,簽約雙方任何一方,由於民航總局重大政策調整、自然災害、戰爭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時,則調整部分條款並延長履行協議,並視情況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2、受事故影響雙方應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況以電話、郵件、信函、親自交涉等形式通知對方,並在十天內將相關部門出示的證明文件主動交給另一方確認。

3、當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把相關信息通知對方,因一方信息未通知另一方,而給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的擴大,由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擴大部分損失。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七條 協議終止

1、不可抗力所致,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的;

2、協議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各自承擔的賠償責任、結算和爭議解決條款;

3、協議終止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押金在雙方對帳完後,甲方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退還給乙方;

4、甲、乙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經同意後方可終止合同。

第八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事項

1、本協議自甲方向乙方提供民航凱亞ETERM電腦查詢、訂座系統及合作出票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有效期三個月;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在履行協議時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票務公司合作協議 [篇2]

機 票 合 作 協 議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號xx大廈x層xx號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平等、合法、誠信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 合同標準:乙方爲甲方提供的國內機票、國際機票、火車票、船票、酒店預訂服務。

二、 費用及支付

1、 本合同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一切費用以人民幣結算,退票費用自動延至下月結算一同折補。

2、 購票方式:一般情況,甲方人員通過累計支付方式向乙方購買機票、火車票、船票、酒店。結算方式爲每月25日結算上月25日之前機票款,每年12月15日結清當年全部費用。(以下兩條爲每月結算需提供的條件。)

票務公司合作協議 [篇3]

合作運營協議

甲方:上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由雙方合作開發並經營“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依照雙方擬定的責、權、利原則,特作以下協議:

一、經營地址:上海市(未成立新公司前)

二、合作經營期:從2011年 月 日至 月 日,計60個月(以正式簽字日起計),合作經營期到期,可酌情協商延長,甲乙雙方有優先續簽權;

三、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

甲方:分期承付運營用辦公場所租金、運營設備、辦公費、水電費、通訊費、運營人員工資、運營費用等;預計人民幣100萬元,佔股份62%。(55%)

乙方:提供所開發的b2b分銷運營平臺軟件系統,現金人民幣12萬元(以工資形式按月抵交),佔股份38%。(45%)即:b2b分銷運營平臺軟件技術投入佔股份31%,現金投入佔7%。

四、雙方責任和義務

1. 乙方作爲投資的“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不侵犯第三者的技術、專利和權益,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規定。如因此涉及或違反,視作故意隱瞞或欺騙甲方,由乙方自己單方承擔所有責任,並補償甲方由此產生的名譽及經濟損失;

2. 乙方負責“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的構建、開發、具體操作、合法運營、推廣培訓、後續維建等;

3. 在甲乙雙方未另外正式成立公司之前,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接受統一管理;

4. 乙方入股人( )從本合同生效日的次月起,每月工資標準各爲人民幣10000元整,其中實際發放每人每月人民幣5000元,所餘的每人每月5000元作爲乙方現金投資計爲實際入股款,共12個月。

5. “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所需其他人員,須優先從甲方原有人員中聘用後,乙方方可向社會公開招聘,所聘人員納入甲方管理,待甲乙方另組公司時,所屬人員全部劃歸該公司。

6. “b2b分銷運營平臺軟件系統”操作實行獨立設置財務賬目,單獨覈算。在未成立獨立公司之前,由甲方財務部兼管,(須給付一定勞務費用,並記入成本費用)。

7. “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分歩構建、開發、實施、運營,乙方保證10個月內達成。並確保開始進入盈利狀態。(目標:項目達成後1年內收回全部現金投資成本);

8. 乙方須確保“B2B分銷運營平臺軟件系統”可操作和可運營。確保其獨特性額優越性。確保其安全性和可持續性。確保其達到《“B2B分銷運營平臺”需求分析報告》目標。

9. 乙方有責任在實施“B2B分銷運營平臺”過程中,將進度情況、實際狀況、階段結果、費用預算、費用收支等,即時如實向甲方書面報告。重大問題必須與甲方達成一致,方可實施,如因擅自決定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並須同時賠付甲方損失。

10. 由於乙方原因,導致“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不能構建,或完整構建運營,乙方須承擔賠償甲方損失的責任;

11. 由於乙方原因,導致“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不能按時構建運營,乙方須補償甲方因延後收益的損失;

12. 甲方須爲乙方構建“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提供必須的資金支持,投資款按時按需及時到位;

13. 甲方負責與乙方合作時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對乙方因構建運營“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所提合理要求和幫助,提供必要的支持;

14. 甲方有責任爲“B2B機票分銷運營平臺”構建運營中,積極與各方溝通,拓展多方渠道,爭取各項優惠或便利政策;

15. 甲方提供的經營所需的營業執照、稅務登 記證、經營許可證、組織結構代碼證等所有有效證件;

16.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工作所需的完好的.場所、辦公設備和設施;

17. 乙方工作所需的設備設施、房租、辦公費、水電費、通訊費、員工工資、應交營業稅費等,在雙方正式成立合作公司前,由甲方代付,並記入專用賬目,作爲項目獨立的成本費用覈算,甲方財務部需向乙方每月報告一次財務收支情況;

18. 乙方通過甲方賬戶的收入款爲專款專用,甲方不得佔用或挪用。乙方的合理支取,經審覈無誤後,甲方需提供支持和幫助;

五、利益分配及風險分擔

1. 利益所得,在留取企業發展基金和適當的福利基金,並繳納相關稅費後,甲乙雙方按照投資入股比例進行分配,所得稅由各自承擔。

2. 運營合理虧損,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合理虧損,按照投資入股比例進行分攤。

3. 非正常運營虧損,按照誰的責任誰承擔的原則執行。

4.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因特殊狀況中止合作時,須對已進行的狀況作評估和清算,退出方須積極配合,提供必須的幫助,另一方有優先股權受讓權。

5.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合作時,須對已進行的狀況作評估和清算,退出方須積極配合,提供必須的幫助,如不予配合,可視爲退出方自動放棄權益和利益。另一方即可全部予以接收。

6. 由於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的不作爲,造成運營不能繼續,不作爲方須對己方的不作爲而造成另一方的損失,給予全額賠償。

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有效。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如有爭議須友好協商,協議不成須可通過所屬地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