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合作意向書

甲方:湖南聚能投資有限公司

加氣站合作意向書

乙方:湖南新奧清潔能源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已經就車用加氣站項目合作事宜簽訂了《車用加氣站項目合作意向書》,爲進一步明確具體合作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作協議。

一、合作形式:甲方負責在寧鄉縣範圍內提供符合乙方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由乙方負責建設加氣站建設的全部資金和經營。

二、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土地要求:

1、 符合寧鄉縣加氣站專業規劃的要求。

2、 土地面積約爲4畝左右。

3、 土地位置由雙方共同確認後再由甲方辦理取得土地的相關手續,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4、 土地使用權辦理到甲方名下。

三、合作期限:20年,自每座加氣站投入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四、甲方不參與加氣站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考慮甲方擁有良好的公共關係資源,爲促進加氣業務開發,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甲方根據乙方市場開發計劃取得政府相應政策支持。

五、甲方合作回報計算及支付:

1、在合作期內,對用於加氣站建設及經營管理所發生的人員工資、水費、電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稅費(包括經營稅費、土地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等一切費用覈算進入每座加氣站成本。每座 1

加氣站財務覈算單獨建立一套財務備查賬,甲方可委派一名專業人員對該站財務收支進行覈查,有異議時可依法申請審計。

2、乙方回報給甲方每座加氣站當年實現的稅後淨利潤的35%計算,若該站前期經營虧損,則在該站盈利後,首先彌補該站以前虧損後,再按剩餘淨利潤的35%計算。當年回報於次年3月份支付,甲方於次年3月中旬前開具上一年度發票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發票後15日內支付給甲方。

六、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建設加氣站的相關手續,必須保證乙方開工建設及正常經營的順利開展,負責協調因該土地產生的糾紛,若因土地問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由甲方承擔責任。

七、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範圍內建設經營汽車加氣站,從事車用天然氣的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土地的用途。

八、在合作期內,乙方因業務經營需要,在合作土地範圍內,在符合消防安全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改造,乙方出資建設的建築物及添置的設施設備,所有權屬乙方所有,合作期滿後,乙方出資建設的設施能夠拆除搬走的歸乙方所有,無法拆除搬走的雙方協商處理。

九、本合作協議簽訂後,乙方應取得長沙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委託乙方在寧鄉開發經營汽車加氣業務的相關文件,在此基礎上甲方全權負責寧鄉縣政府將車用加氣站項目特許經營權唯一授予給乙方。若三個月內未滿足該條件,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雙方應將對方作爲唯一合作方,否則違約方按未合作的每宗 2

土地或其他相關業務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每年(合作期限內)。

十一、在合作期內,如果發生地震、水災、戰爭、國家或當地政策等雙方不可預見也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國家政府對合作土地徵用,則協議終止。

十二、爲了加強合作經營、在必要情況下雙方經友好協商後及時對協議條款進行修改或添加補充協議。

十三、協議期滿,在同等條件下,雙方可優先繼續合作。

十四、履行本協議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十五、送達: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履行文書籤收手續。任何一方可郵寄給本協議所留地址,無論對方是否簽收,均從投郵之日第三天視爲送達。

十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長沙市嶽麓區觀沙嶺杜

鵑路199號陽光新城1棟2樓

簽訂時間: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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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合作意向書 [篇2]

甲方:×××公共交通總公司

乙方:×××某某燃氣有限公司

爲進一步推進×××市天然氣汽車的發展,改善大氣環境,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建設天然氣加氣站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內容與合作方式

甲方在 市 區 處向乙方提供擁有使用權的 ,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甲方將該土地的 處劃出土地 畝(含虛徵地,以雙方確認的紅線爲準)作爲乙方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場地,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場站內建設天然氣加氣站,建設規模按雙方商議的 萬方∕天 而設計,便於對甲方相應數量的公交車輛進行天然氣燃料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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