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這是於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程序意見”)中明確提出的。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引入量刑建議,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點,有利於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利於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據介紹,量刑程序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用於規範調查取證、提起公訴、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和法庭審理等工作,適用所有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

量刑程序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變更問題,爲規範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提供了依據。

量刑程序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意見要求,量刑建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將量刑建議書一併送達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公訴人認爲需要變更量刑建議並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的,法庭可以允許,並向被告人說明情況。

黎川縣人民檢-察-院自2010年10月1日全國開展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以來,共向法院提出涉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中的15個罪名的量刑建議28件,被法院採納21件,法院採納率達75%,實踐中量刑建議規範化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量刑建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量刑建議的把握標準還有待統一。由於不同的人對適用刑罰幅度的理解標準不同,導致公訴人與法官在適用刑罰上會有偏差。尤其在對《法院意見》中規定的確定的十五個常見罪名和十四個常見量刑情節以外的罪名和情結進行量刑建議時,公訴人內心的量刑起刑點如果與法官內心的量刑起刑點及對自首、主從犯、退贓、諒解等酌定情節的量刑幅度不一致的話,就將導致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被採納。

2、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證據發生變化。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終結,移送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原來一直拒不賠償被害人的被告人卻自願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導致量刑情節發生變化。又如,案件本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認罪,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被告人卻改口認罪,法院要酌情從輕處罰。案件的證據發生變化,而檢察機關事先估計不足,又導致量刑建議不被法院採納。

3、《法院意見》中規定的量刑幅度仍過大。從該通知所確定的量刑幅度及實踐操作來看,由於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對於不同案件、不同情節確定的量刑幅度標準不一,導致實際判決會與建議刑期出現較大偏差。假如某人夥同他人蔘與盜竊,金額達4.5萬元,系自首,且案發後其家屬做通被害人工作,酌情賠償後讓被害人出具了一份諒解協議。根據《法院意見》,盜竊4.5萬元的基準刑將達到8年左右,但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退贓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根據他的三個情節在減少基準刑90%以下判決都屬正確。《法院意見》規定這麼大的量刑幅度,必然會大大降低量刑建議的採納率。

4、量刑建議的法律效力沒有充分顯現。量刑建議不被採納後,難以有效監督。量刑建議只不過是檢察機關依據犯罪事實和情節對被告人應適用刑罰的.“建議”,是一種參照性的意見,對人民法院的實際量刑沒有強制性約束力,就是說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而且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以規範。比如檢察機關提出判四年,結果法院判了三年,判刑時也沒有專門說明理由,而且就差一年也很難證明法院判決不對,而且在量刑幅度以內處刑的,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和訴訟資源問題不能抗訴,難以有效行使監督權。

二、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思考

作爲新形勢下檢察改革的新方向,量刑建議制度的構建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檢察機關在庭審中適用量刑建議權,既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又有實踐上的可行性,對推進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積極效能,符合檢察改革中強化監督權的大思路,應該繼續探索,不斷創新、完善,使之廣泛推行。筆者認爲爲保障量刑建議制度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讓量刑建議發揮出更大的效力:

1、提高公訴人水平。適用量刑建議權後,要求公訴人在案件審查中,既要能提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意見,能對其犯罪的事實、情節、後果做出全面準確的認定,又要能對全案做出綜合的判斷,依據法律規定提出相對具體的量刑方面的建議。這一切都對公訴人的公訴水平提出了新的考驗,既要過硬的案件審查能力,也要有準確的適用法律能力,對其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2、爲使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再流於表面形式,充分發揮出其內在作用,有必要建立法官不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說理制度。法官在不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時以書面形式向檢察機關做出說明,也是法官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一個態度說明。如果法官對不採納的量刑建議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檢察機關應加強審判監督,可以提起抗訴。

3、完善立法,讓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並明確提出的程序,不被採信的程序及相關補救措施。最高檢、最高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議問題加強磋商、加強研究,並聯合制定下發有關司法解釋,用以指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使量刑透明化、公開化。同時對量刑建議的實施進行進一步細化。檢察機關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加強對刑事案件量刑建議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過調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量刑建議實施辦法,統一規範刑事案件量刑建議的提出行爲,使各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行使量刑建議權,做到有章可循,有矩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