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的保護模式研究

地理標誌商標保護比較法近年來,世界各國日益重視地理標誌.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將地理標誌予以保護。下面,小編爲大家分享地理標誌的保護模式研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地理標誌的保護模式研究

  【摘 要】地理標誌作爲一種新型知識產權,通過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的保護,逐漸被認知和接受。目前對地理標誌採取的主要有三種保護模式:專門法保護模式、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文章將對以上三種保護模式進行詳細分析,並對法國和美國的做法進行簡要介紹。

  【關鍵詞地理標誌;專門法保護;商標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一、專門法保護模式

對地理標誌進行專門法保護是較高水平的保護,一般爲一些地理標誌資源豐富的國家所採取,例如阿爾及利亞、保加利亞、剛果、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國、法國、加蓬、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斯、愛沙尼亞。其中法國是最早立專門法保護的國家之一,追溯起來已有五百多年的歷史,是專門法保護模式的典型。

可見,專門法保護模式有較強的公權性質,地理標誌或原產地名稱被看作是一種國家的權利,而不允許個體生產者擁有,所以有學者認爲AOC制度已變成一種產業政策。對於生產者和政府來說,制度的複雜確實帶來了一些不便,但是無論如何,通過長期而嚴格的實施,必定能確保產品的真實來源和生產規章的嚴格遵守從而對地理標誌能起到很大的保護作用,法國就通過AOC制度有力保護了葡萄酒和奶酪兩個支柱產業,促進了發展和提高了貿易額。

  二、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模式

首先應該弄清楚什麼是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能證明產品特定質量、特徵和產地等品質的標誌,其所有人不得自己使用該證明商標,只負責證明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相關品質。集體商標是指由公司、協會等團體或組織所有,只要滿足一定品質或條件的商品或服務就能加入該集體,該集體的成員都能使用該集體商標。

美國極力向世界推行這種保護模式,美國認爲這是一種最節約立法和執法成本的方式,因爲幾乎各國都建立了商標保護制度,這樣就不需要重新設立一個制度、一套法律和一個運行機制。同時商標制度確認了地理標誌的私權性質,商標主管機關並不審查產區範圍的劃分,生產標準等集體內容,這是與專門法保護模式最大的不同。但是當商標與地理標誌發生衝突時,美國商標法過多的“偏向”商標,使一些地理標誌的所有人遇到這麼一個障礙:當他們打算申請註冊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時,若已經有其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了商標,他們就無法獲得商標註冊。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

不正當競爭行爲主要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違反競爭法的手段侵害競爭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爲,包括混淆行爲、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其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錯誤地使用地理標誌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因爲錯誤的使用地理標誌,會使消費者誤認爲產品來自於地理標誌指向的地區,不僅讓消費者受到欺騙,而且使地理標誌產品真正的生產者會因此蒙受損失。所以,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地理標誌也充分體現了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功能。

作爲反不正當競爭的國際準則,1900年布魯塞爾《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將不正當競爭行爲定義爲“任何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行爲”,並要求所有成員國有效反對不正當競爭。在國內法層面上,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在侵權法中規定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爲,例如德國、日本、瑞典等;而普通法系國家通常採取反假冒訴訟的方式,例如英國、新西蘭等。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他人使用會誤導或可能誤導公衆的地理標誌,並且只有在這個地理標誌具有顯著性,並且原告能夠證明被告使用該地理標誌誤導了公衆且這種使用損害了或者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訴求才可能得到法官的認可,該地理標誌才能得到。

在普通法系國家,通常不設立成文法,而運用反假冒訴訟來作爲原告的商品或服務被冒充的救濟手段,原告必須證明其商品使用該地理標誌且具有一定的聲譽,被告的虛假描述使消費者誤以爲商品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因此受到損害。可見,不管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儘管保護方式不同,但都旨在打擊未經授權而使用地理標誌的行爲,且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決定生產地域範圍和生產標準等問題。

由上文所述,世界各國對地理標誌的重視都與日俱增,特別是地理標誌資源豐富的國家,更是將地理標誌的保護作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所以各國都以不同的模式進行保護。目前我國對於地理標誌的保護還未有明確的法律,所以在這條道路上還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 趙小平.地理標誌的法律保護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