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至唐朝均田制意義是什麼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北魏至唐朝均田制意義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北魏至唐朝均田制意義是什麼
  北魏至唐朝均田制意義

北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遊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爲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爲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均田制的產生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於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爲了維持處於風雨飄搖之中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爲國家當兵成爲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爲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製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爲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爲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衆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錢穆《國史大綱》:「此田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自永嘉之亂到北魏統一北方,北方經過了長期的戰亂,人口凋敝,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現象十分嚴重。加之北魏初年實行宗主督護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數很少,影響了賦稅的徵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宣佈按人口數來分配田地。從此均田制開始實行

  均田制的發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頒佈實行“均田制”的詔令:

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週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桑田可作爲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爲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北齊

北齊繼續推行均田制,大體上與北魏相同,但也略有變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規定,不過一夫一婦的實際受田數仍相當於倍田,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制。北齊則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間。另外還規定了賦稅。 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投桑田或麻田20畝。

均田制在北齊時就有所破壞,常見有土地買賣的現象。

隋文帝開皇二年(582年)規定,官人永業田與其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職分田(職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煬帝大業元年(605年),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爲差,至九品爲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癬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歲爲“丁”,二十一歲爲“成丁”。成丁便可授田並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齊之數,但狹鄉每丁僅20畝。而貴族官吏有受田之優待,永業田可多至百頃,職分田五頃。故隋之均田己略爲變質。

唐已明確規定,婦女一般情況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積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狹鄉地區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還規定,凡遷徙及貧無以葬者得出賣永業田,狹鄉遷到寬鄉者得賣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這就擴大了土地買賣的範圍。

1、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爲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勳官從上柱國到雲騎、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爲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