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 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 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 。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 ,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 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 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 ;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 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 ;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 ,併爲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 、培訓;
(二)獲得 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 、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 ,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爲提出批評、 ;
(六)拒絕 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 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防條例試題(填空)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 ,制定本單位的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 ;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