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碩衝刺複習必背的知識點

我們在進行考研法碩的衝刺階段時,需要把複習必背的知識點瞭解清楚。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碩衝刺複習的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考研法碩衝刺複習必背的知識點

  考研法碩衝刺複習的重點

1.夏商周時期。夏商周時期又被稱爲"奴隸制時期"或"習慣法時代"。主要是因爲在這一時期中,中國古代法尚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爲主要形態。這一時間主要涉及中國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況、商朝法制概況及西周法律制度等問題。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這一部分的重點。比如說,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禮"及禮刑關係、刑事法律原則與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訴訟制度,等等,都是對後世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問題。

2.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時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法律實現了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成文制定法的偉大轉變。同時,在社會變革中興起的"諸子百家",特別是儒、法、道、墨等學派提出的法律主張與法律思想,也成爲中國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論。在這一時期內,春秋時期的公佈成文法運動、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國的"商鞅變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張,都是應該掌握的重點內容。

3.秦漢時期。秦漢時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確立的時期。在此期間,秦朝及兩漢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於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國"、"輕罪重刑"等法律主張,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經濟法規、司法訴訟制度都是頗有特色的內容。漢朝法律制度的重點,則在漢初主要立法、西漢中期的刑罰改革、法律指導思想的轉變、法律原則的變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決獄",等等。

4.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成文法飛速發展的時期。在此期間,封建立法技術、法典結構、法律內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進步。其中,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與封建法典結構的完善,"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重要制度的確立,都是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重點內容。

5.隋唐時期。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峯時期,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時期。特別是以《唐律疏議》爲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爲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成熟的標誌。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內容,理所當然地成爲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議》總則和分則各篇的基本內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機關及訴訟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內容。

6.宋元明清時期。宋元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後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確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礎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內容上都有所發展,特別是隨着中央集權、皇權專制的進一步強化,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也體現出爲強化專制獨裁製度服務、法律鎮壓職能進一步加強的特點。這一時期的複習重點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編敕活動、北宋的"重法地法"與"盜賊重法"、宋朝刑罰制度的變化、宋朝司法機關的變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結構體例、明代法律"輕其輕、重其重"的特點、明朝刑罰制度的發展、明朝司法機構的變化及特務統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統治特色、清朝對明律的繼承與發展、清朝的會審制度等諸多內容。

7.清末時期。清末時期是指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至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清朝滅亡這一特殊歷史時期。1840年以後,由於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變化,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封建國家蛻變爲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中國也艱難地開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現代法律文明的轉變。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這一時期的學習重點包括清末預備立憲及憲法文件、清末對部門法的修訂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及其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及其後果,等等。

8.民國時期。自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佈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至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在此期間,先後存在過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等政權。在20世紀初的特殊社會環境下,中國近代法制開始艱難邁步。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等,是這一時期的複習重點。

9.革命根據地時期。在革命根據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根據地人民羣衆進行了一系列法制創建活動,爲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土地立法、勞動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訴訟制度及"馬錫五審判方式"等,都是複習的重點。

  法律碩士考研必備輔導書

在法碩複習的專業課方面,每位考生都必須有人大《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考試指南》簡稱《指南》,《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考試分析》簡稱《考試分析》。這兩本對於法律碩士考生來說的是必須的。

在用這兩書的方法思路是不一樣的。指南這本書是很厚的,同時每個知識點講的也非常詳細。因此在複習前期,主要看的是指南(儘管是上一年的),重在理解原理(尤其民法,刑法,法理),不要刻意去記。

至於考試分析,大約每年的八九月份會出新的,所以,在下半年複習的時候主要看的是考試分析。尤其是綜合課方面。如果發現指南和考試分析上的知識點講的不一樣,以考試分析爲準。除此之外,還有做適量的'題。所謂適量就是不要做太多。然後就是真題,做真題主要是把握每一年考題的出題思路是什麼,那幾個地方是重點等等,真題要多看幾遍。

最後一個月就是做套模擬題,自己拉練一下!做題的目的不是單純爲了做題,重要的是適時的回扣課本,通過做題找出自己看書時候的漏洞,然後就是自我的補正了。

  法碩考研重點詳解:婚姻終止

一、婚姻終止概述

婚姻終止是指有效婚姻關係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終止婚姻關係的法律事實有兩個,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離婚。從離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將離婚分爲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在離婚程序上,我國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雙軌制,這是我國離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 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請,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在我國,當事人不能或者不願採用登記離婚的,都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一)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調解無效。此爲程序性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該予以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序。

2. 感情確已破裂。此爲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規定了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兩項限制

1.對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四、離婚的法律後果

離婚的法律後果,是指離婚在當事人的身份方面、財產方面和父母子女關係方面所引發的一系列變化。

(一)離婚在當事人身份方面的後果

婚姻關係的終結導致配偶身份的喪失,雙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離婚在當事人財產方面的後果

離婚導致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終止、夫妻相互間繼承權的喪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動產分割是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與難點。對此,《婚姻法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1)夫妻共有房屋的歸屬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 父母爲子女購置房屋的權屬。應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 雙方的除外。二是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 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所負的債務。凡被確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兩個方面去考量:

(1)時間性。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以下情況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②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目的性。通常情況下,該類債務是爲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三)離婚在父母子女關係方面的後果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四)離婚時的救濟方式

離婚時的救濟方式包括經濟補償請求權、經濟幫助請求權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經濟補償請求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經濟幫助請求權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可概括爲以下幾個方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爲離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