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衝刺專業課的複習方法

在考研考試時間越來越近的時候,不管以前複習到什麼程度,到現在都應該開始輪番背誦了。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衝刺專業課的複習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衝刺專業課的複習方法

  法碩考研衝刺專業課的複習重點

▶首先、明晰各科重點

各科的重點是不一樣的,民法主要是一些專有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合同中的效力、格式條款、違約責任等;刑法總則側重點在共同犯罪、罪數、正當防衛;分則主要掌握一些重點罪名的犯罪構成,常考查到的罪名有: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還有經濟類犯罪中的對比搶劫罪搶奪罪、詐騙與敲詐勒索罪;法理學要注意大段的背頌,法的作用與價值、法律解釋;法制史要注意一些零碎的知識點,自己總結一下各朝代特色罪名,歷史上的各種第一、意義等;憲法的內容不多但是是最瑣碎的,選舉制度、各個國家機構的職權範圍等這些沒有捷徑,就是要自己想辦法記憶清楚。

▶其次、注重背誦方法

關於背誦也是有竅門的:有的同學喜歡整理口訣,有的同學喜歡編打油詩,有同學喜歡出聲背,有同學喜歡邊寫邊背。但是不管怎麼背,我們堅決要抵制的是逐字死記硬背,儘量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

▶最後,吃透歷年真題

背累了,作爲調劑可以再來一輪真題,真題練習多少遍都不爲過,吃透真題的知識點,弄清楚出題和答題的方法和思路,答案的解析認認真真多看幾遍。法碩考試也遵循重者恆重的規律,仔細分析下歷年真題,不難發現,很多知識點的重複率還是很高的。其實複習到最後,大家自己是可以嘗試押題的,有些內容,考過的了就不再考了,而有些內容可能隔上一兩年還會重複考察。

總之,最後的一個多月的時間裏,大家就是儘量能背多少背多少,前期的資料知識幫助打基礎,後期就主得要靠背,背下來考場上纔有東西答,背不下來考試就無法快速組織語言。而且就近些年的題目越來越靈活趨勢,大家不能只獨立的背知識,還要學會把相關的知識聯繫起來。除此之外,初試試卷不一定字體要多漂亮,但卷面一定要整潔,相信這麼多年的考試經驗大家都會有所感受。再次,祝福大家旗開得勝!拿下名校!

  法碩考研重要知識點講解: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爲。

無 代理權,其根本特徵在於行爲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沒有代理權。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1)行爲人根本沒有代理權卻從事代理活動。

(2)行爲人享有 代理權,但卻超越代理權限從事了本不該由其進行的代理活動。

(3)行爲人原本享有代理權,但其代理權已經終止,行爲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代理活動。

二、無權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無權代理是無效行爲,“被代理人”對所謂的代理行爲不承擔責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對此行爲予以追認,則會使無權代理成爲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就應當對該代理行爲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的,視爲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有拒絕承認的形成權,該拒絕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產生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無效的法律後果。

2.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在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第三人)對代理行爲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撤銷權則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解除與無權代理人所爲民事行爲的權利。

三、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 見代理是指行爲人雖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爲,該法律行爲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 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此種代理即爲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並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並未授權其可實施超出特定授權範圍的行爲。

2.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表見代理的成立須有“外表授權”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簽訂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等,即屬於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

3.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所謂正當理由,應以一個善良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相信爲判斷標準。

4.相對人基於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爲。

(三)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

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見授權表示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2.因代理授權不明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3.因代理關係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成立後,產生類似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當然,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法律碩士考研基礎知識點: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涵義

所謂法律推理,指法律人從一定的前提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規則。

二、法律推理的特點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學中的“理”爲基礎的。

2.法律推理受現行法律的約束。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約法律推理的條件,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都可以成爲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政策、法理和習慣都會成爲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國家,來自於判例之中的法律規則,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爲行爲規範或人的行爲是否正確或妥當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問題是:規則的正確涵義及其有效性是否正當的問題,當事人是否擁有權利、是否應有義務、是否應付法律責任等問題。

三、法律推理的種類

(一)演繹推理

1.演繹推理的涵義

演繹推理也叫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繫着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小前提)出發,推論出另一個性質的判斷(結論)在成文法國家,法律適用通常被認爲屬於演繹推理的運用。法律規範是大前提,法庭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結論。如:大前提:殺人者死;小前提:張三故意殺人;結論:張三應該被處死。

2.演繹推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

①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必須正好包含了三個詞,而且每個詞在整個推論中都是在一個意義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至少要有一個前提中的詞是周延的。

③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詞,在結論中也不會是周延的。

④沒有任何擁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論推論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有一個前提是否定的',那麼其結論必定是否定的。

⑥沒有任何一個具有特稱結論的有效三段論推論可以擁有兩個全程前提。

(二)歸納推理

1.歸納法的含義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繫法。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通過對於大量但並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

2.歸納法的含義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範圍,提出新的,並不必然蘊含於前提之中的結論。從而大大擴展我們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歸納邏輯視爲產生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式之一。但也正因爲歸納法的結論並不必然蘊含於前提之中,其結論與前提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繫。所以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於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並不可靠。無論歸納法本身的證明力及其結論的可靠程度多麼令人失望,不可否認歸納法乃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運用歸納法(也只能憑藉歸納法)對於經驗世界紛繁蕪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產生出的一般性知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最終根基!

3. 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的規則

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三)類比推理

1.類比推理的含義

類比推理是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是根據兩個或兩類事物在某些屬性上市相似的,從而推導出它們在另一個或另一個屬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爲: A(類)事物具有a、b、c、d等屬性,B(類)事物具有a、b、c等屬性,因此,B(類)事務也具有d屬性。

2類比推理的原理:類似案件類似判決。

3.類比推理適用的基本形式是:一個規則適用於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實質上與甲案件類似,那麼適用於甲案件的規則也可以適用於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類比推理爲主。

4.類比推理的步驟:首先,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基點或判例。這個基點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義;

②適用同一制定法規則的司法判例;

③無爭議的假設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規則所支配的案件或情況;

⑤與制定法相聯繫的歷史實踐或情況;

⑥與法律制定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

⑦立法史。其次,在判例和一個問題案件間識別事實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再次,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更爲重要,如果屬於後一種情況,就要區別對待。同樣需要通過價值判斷來決定此處的重要程度。

(四)設證推理

1.設證法的含義

設證法並不屬於傳統邏輯的範疇,而是由美國人Ch·S·皮爾士所創立的一種獨特的邏輯方法。該方法系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皮爾士在研究邏輯推理時發現,我們時常都會面對某種很奇怪的情況,只有假設它是某個普遍規則的實例,這種情況才能得到說明,於是我們便會自覺地採納這個假定。這種思維過程就是設證法。

2.設證法舉例

(1)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裏拿出的。

(2)魚化石案例: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

(3)皮爾士的親身經歷。有一次皮爾士去土耳其,在從碼頭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個男人騎在馬上,4個馬伕爲他撐着遮陽篷。他想到只有當地省長才有如此排場,於是推論那個騎馬的男人就是省長。這是設證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具體運用。

3.設證法的可靠性

設證法作爲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這是因爲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徵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徵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徵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徵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爲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於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說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4.設證法在法學中運用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於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於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於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爲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