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土地法令歷史溯源的分析

1785年土地法令是美國獨立後頒佈的第一個公共土地出售法令,該法令確立了美國西部公共土地出售的基本制度,奠定了美國早期公共土地政策的基礎,對後來的西進運動產生了重要影響。

美國土地法令歷史溯源的分析

獨立戰爭後,美國掌握了大約1億5100多萬英畝的公共土地。對於這些公共土地的處理,當時美國社會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將土地無償贈與願意去西部定居的小農,在西部建立一個自由的小農社會。如其代表人物傑斐遜在《弗吉尼亞憲法》的討論中就曾提出,限制個人擁有土地的數量,向西部的佔地者免費授予小塊土地產。另一種觀點是將西部公共土地出售使其成爲國家收入的來源。

1785年土地法令最終確定了出售西部公共土地,將其作爲國家收入來源的公共土地政策。該政策的確立,除了國家急需收入解決財政困難的現實原因以外,還得益於殖民地時期各殖民地土地處理所積累的經驗,其降低了後來土地立法的成本。將土地作爲收入的來源在殖民地時期就曾廣泛施行。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國將其土地制度移植到北美殖民地。其規定,北美土地歸英王所有,英王按照中世紀的方式將土地分封給業主或殖民公司。作爲交換,這些業主和殖民地公司需要向英王承擔義務。以此類推,在這些土地上耕種的居民也需要向業主或殖民公司承擔一定義務,通常情況下這種義務由免役租代替。但這僅僅是法律上的關係。在實際上由於英國遠離北美,英國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比較弱。因此,殖民公司(後來被殖民政府替代)、業主和殖民政府成爲北美殖民地土地的實際管理者和所有者。由於這些主體都擁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它們都希望擴大自己的收入。在當時的北美,土地無疑是最直接的財富。最初,各殖民地主要通過授地和收取地租的方式來處理土地,後來業主和各殖民地政府爲了增加自己的現金收入,開始出售土地。

最早開始出售土地的是殖民地的殖民公司和業主。在殖民地創立之初,殖民公司倫敦弗吉尼亞公司負責資金籌集的埃德溫尚迪思就提出通過出售北美的土地來籌集資金的建議。1661年,弗吉尼亞的北奈克開始出售土地,隨後北卡羅來納的業主也開始效仿弗吉尼亞。1681年,賓夕法尼亞的業主威廉佩恩將30萬英畝土地賣給了250名英國教友會成員。1682和1683年馬里蘭的業主以公告的形式公開出售土地。

到18世紀,各殖民地政府開始出售土地。最初各殖民地政府並不是直接出售,而是採用其他形式。1701年弗吉尼亞殖民地允許沒有資格享受人頭權利的人以每50英畝5先令的價格購買土地。此後,康涅狄格在1737年,馬薩諸塞在1762年以村鎮爲單位出售政府所有的土地。與此同時,英國也效仿各個殖民地出售土地。1771年和1772年,英國以每100英畝5鎊的價格出售其在新罕布什爾的非私人土地。到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前,英國以此爲參考條件,出售其它王室殖民地的土地。美國獲得獨立後,各個殖民地爲了增加收入償還債務,開始出售其在西部佔有的土地。

除了以上業主和殖民政府直接出售土地以外,北美殖民地還盛行土地投機。到獨立前後,美國的土地市場已經具有一定規模。下至平民,上至華盛頓、傑斐遜等開國元勳,都參與土地投機。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較成熟的交易機制。到1785年,美國的土地市場已經形成。土地市場的形成其,不僅方便土地交易,更重要的是培育了人們的市場觀念。因此,將公共土地出售作爲政府收入的來源對於當時的美國社會而言,並不與其社會意識形態相牴觸。

在確立了公共土地進入市場的基本原則後,邦聯國會還需要制定公共土地進入市場的具體交易規則。1785年土地法令確定的交易規則主要包括兩個方而,首先確定的是先測量後出售以及村鎮和地塊同時作爲土地出售的單位的基本原則;其次是具體的出售規定。從內容看,該法令可總結爲矩形測量、按村鎮和地塊交叉出售、公開拍賣,以及設有最低出售而積和最低銷售價格等。以上這些交易規則並不是由土地法令的制定者創造出來的,而是將各州在殖民地時期的一些慣例進行綜合。

在土地測量和土地出售的基本原則方而,主要有以下具體內容:一、俄亥俄河西北部土地以36平方英里的村鎮爲基本單位進行劃分,界線以經線和緯線平行(即直線測量原則),經測量後方可出售;二、每個村鎮要劃成36個地塊,每個地塊爲1平方英里(合640英畝),每個地塊分別對應1到36的數字;三、一半村鎮以640英畝((1平方英里)爲單位出售,另一半村鎮以半個村鎮(18平方英里)爲基本單位交叉出售。

在土地測量方而主要包括先測量後出售的慣例和矩形測量,而在土地處理的方式方而主要採用了以新英格蘭的土地處理模式爲主,結合南部的土地處理模式。根據當時南部和新英格蘭的.習慣,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先出售後測量。即國家先確定購買者的購買權利,然後再派出代理人對其權利進行確認。具體做法是買方在出售土地範圍內選擇其要購買土地的大致位置和數量,然後由土地管理人員根據買方的描述進行測量。這種做法能夠滿足買方選擇的自由,對於購買者而言是有利的。但這種方式也會提高產權界定成本,甚至會造成高昂的代理成本。因此先出售後測量的實行範圍逐漸減小。先測量後出售被越來越多的殖民地採用。

對土地進行測量最早可以追溯到殖民地建立早期的直線測量和直角規劃。最早將矩形測量應用於實踐的是查理斯頓,它在1671年對城市街道進行規劃時便劃分了矩形的街區。此後,新奧爾良、聖路易斯等城市也採用了這一原則。當然在進行測量時,地塊的邊界並不一定是同經緯線平行的,其一般都是根據地形,如沿着河流、堤岸、路等進行測量,但其所測得的地塊的形狀一般都是比較規則的。特別在按照新英格蘭模式建立的村鎮中,這種測量使用非常普遍。但在整個17世紀,雖然整個殖民地已經建立起了測量制度,但是卻沒有發現按照矩形進行測量的案例。直到18世紀,矩形測量纔開始有成功的案例。1735年,在馬薩諸塞的bridge建立的村鎮中首次有了按照矩形測量的案例,並且矩形的長與寬基本是相等的。中部的賓夕法尼亞的業主在1763年也提出按矩形測量的要求。因爲這種方式易於測量,矩形測量的思想逐漸向南部的弗吉尼亞、馬里蘭、北卡羅來納等地普及開來。

與測量制度相聯繫的是相應的土地處理模式,1785年所採用土地處理模式是以新英格蘭土地處理模式爲主同時結合了南部的自由購買土地制度(也稱個人土地證書制度)。新英格蘭模式是一種有組織的定居方式。其最早出現於殖民地建立初期,當時沒有固定的規模。到18世紀,新英格蘭的城鎮定居模式逐漸固定下來。按照其規定,居民在定居之初,必須先由業主向政府提出申請,然後由政府派人員對所申請的土地進行測量,並登記造冊。新英格蘭地區殖民政府對村鎮的規模、土地劃分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如馬薩諸塞當局在1732年6月批准的一個新建村鎮中就明確規定,該村鎮6平方英里見方,在5年內該村鎮必須住滿60戶人家,每戶必須建造一座至少18英尺見方的房屋,至少開墾4英畝耕地。村鎮共分爲63份,每戶一份。另外3份分別用於開辦學校,資助教會,支付牧師工資。新英格蘭模式強調社區的作用,其居住地域的拓展是逐漸地由舊的居住區向新的居住區拓展,當舊的居住區沒有住滿居民時,新的村鎮一般是不會被批准的,其強調居住的集中、居民間的互助及集體防禦功能。新英格蘭模式是在當地相對惡劣的自然環境,及當地的印第安人對於白人移民不友好的社會環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需要強調的是,在新英格蘭村鎮中,居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般情況下,富裕的居民享有較高的地位和一定的特權。擁有財產多的居民可以分有數量多的宅基地和耕地。

由於這種的村鎮模式的種種優點,1730年,英國政府在南卡羅來納總督羅伯特約翰遜的建議下,決定在查爾斯頓的60英里的範圍內規劃11個村鎮,村鎮爲正方形,每個村鎮的而積爲20, 000英畝。康涅狄格將這一模式拓展到懷俄明地區和西佛羅里達地區產。西部土地的出售應按村鎮(36平方英里)整體出售,即村鎮是出售的基本單位,這遭到來自南部代表的反對。因爲這種按照村鎮出售的模式中,普通居民是無力購買的,其需要聯合起來,或者被組織起來。對於這種聯合行動,新英格蘭地區的居民和政府並不陌生,而對於南部長期實行自由佔地的個人土地證書制度的地區而言,無論是其政府還是其居民對於這種有組織的墾殖都不熟悉,因此其擔心北部地區會在新建的西部地區佔據優勢。因此其反對這種模式。雙方最終達成妥協,將640英畝作爲最小的出售單位。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村鎮和地塊同時作爲土地出售基本單位的原則。

在具體的出售規定方而,確定了公開拍賣出售,設立最低銷售而積和銷售價格,爲政府和教育保留用地等。主要內容包括:一、公共土地出售方式爲公開拍賣,每英畝不低於1美元;二、640英畝(1平方英里)爲最小出售而積;三、每個村鎮第8,11,26,29地塊屬於邦聯政府的保留地塊,留作將來出售。第16地塊作爲開辦學校所用。

而在土地出售方式方而,1785年土地法令採用了公開拍賣的方式。北美殖民地的土地拍賣制度最早來源於英國,英王亨利八世在處理被沒收的教會土地時便採用公開拍賣的方式。在殖民地早期,利用拍賣制度處理土地最典型的是馬里蘭。其效仿英國,在處理罰沒的土地時,採取競價原則將土地出售給出價最高的買者。但這種方式僅限於處理被罰沒的土地。在17世紀,各殖民地在出售一般非罰沒土地時通常採用的是按固定價格出售的方式,如1661年弗吉尼亞的北奈克,1682年、1683年馬里蘭和賓夕法尼亞的業主在出售土地時,都以固定價格出售。到18世紀,新英格蘭地區在處理土地時開始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如根據1737年法令,康涅狄格在處理其境內西部的空地時,便採取了拍賣的方式。這是一個比較早的案例。1762年馬薩諸塞也開始通過公開拍賣出售土地。當然二者也有區別,馬薩諸塞是以村鎮的形式整體出售,而康涅狄格出售的單位而積較小。到獨立戰爭前夕,公開拍賣已經成爲各個殖民地政府處理土地的普遍方式。

各個殖民地政府在處理土地過程中,都是以一定而積地塊爲出售基本單位。1785年土地法令所確立的640英畝的起拍而積,一方而基於計算的方便,同時其也參考了殖民地時期的先例。在殖民地時期,各殖民地在處理土地時就有將土地分成一定而積地塊的習慣。如在弗吉尼亞實施人頭權利時,先是將地塊面積確定爲100英畝,後來將爲50英畝。1737年,紐約殖民地在其土地法令中將一些村鎮劃分爲若干個200英畝或250英畝的地塊。 以640英畝作爲處理土地的基本單位的最初起源並不是十分清楚,而關於其的第一次記載可以追溯到1676年,當時馬薩諸塞海灣公司的一個測量員在給一個法庭的一份測量報告中說他爲William的先生測量了一塊640英畝的土地,這塊土地是正方形的,而積是1平方英里。在整個殖民地歷史上,只有北卡羅來納一直在使用640英畝的測量標準,北卡羅來納的業主在授地時,640英畝是標準而積,其測量過程中,每個地塊的而積基本上都是640英畝,很少有違背這一原則的情況發生。當1777年北卡羅來納獨立後,640英畝的慣例被保持了下來。在制定1784年西北法令時,北卡羅來納的代表修威廉姆森作爲制定該法令的委員會的成員,將這一思想引入到該法令中。在制定1785年土地法令時,這一思想被保留下來。

而爲政府保留地塊則是借鑑了殖民地時期土地所有人爲了提高土地價值而採用的一些實踐做法。殖民地時期,北美大陸一直處於人少地多的狀況。大量土地得不到開墾,同時土地價格也很難提高,特別是未開發地區的土地,由於配套設施等不完全其價格更低。因此許多土地所有者,特別是一些大的土地所有者,先拿出部分土地以極低的租金或價格或其他優惠條件吸引耕種者耕種,等到耕種者耕種一段時間後,該地區的相關設施便會有改善,土地所有者其餘的土地也會隨之升值。

教育贈地在北美的殖民地時期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其最早起源於英國王室對教育的支持,後來隨着英國移民來到北美大陸,將這一傳統也帶到了北美大陸。早在殖民地剛剛建立的1618年,弗吉尼亞公司就提供10,000英畝土地資助教育。在這10,000英畝土地中,9000英畝用來建造一座大學,另外1000英畝用來資助建立一個職業學院。但很遺憾該計劃並沒有得到完全實施。1621年弗吉尼亞殖民地成爲第一個通過教育贈地法令的殖民地,其劃出1000英畝土地用來支持境內的公立學校。口班1635年,馬薩諸塞的Dorchester根據相關法令取得了波士頓港口附近的一座島嶼的所有權,用來支付其所屬的公立學校的開支。在此後的一段時間內,除了中部的紐約、特拉華和新澤西外,其他的北美殖民地內的許多村鎮都得到了從40英畝到600英畝大小不等的教育贈地。經過100多年的發展,教育贈地已經成爲殖民地的一個慣例。

1785年土地法令的制定參照甚至直接使用了殖民地時期的一些制度和慣例。這些制度和慣例都是殖民地居民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將這些制度和慣例作爲1785年土地法令的主要來源,客觀上會限定法令制定者的制度選擇範圍,減少法令制定中的主觀色彩,提高法令的環境適應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實踐證明了這一點,在此後的近80年的時間裏,雖然1785年土地法令隨着美國社會環境的變化發生了一系列的變遷,但是其並沒有脫離該法令最初制定時所確立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