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的心得體會

在《淺析教師懲戒權的使用》一課中,周老師分別從學校懲罰主體及懲罰權限、懲罰對象及特點、懲罰方式及選用和教師體罰學生可遵循的原則等四個方面闡述了教師懲戒權的使用問題,講義言簡意賅,深入淺出,使我們這些新任職班主任瞭解了教育懲戒權的合法性,教育懲戒權的必要性及如何正確合理地使用教育懲戒權。學習之後,受益匪淺。具體有三點體會:

班主任的心得體會

體會一:教師要敢用懲戒權。

前蘇聯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有一句名言:適當的懲罰,“不僅是教育者的權利,也是教育者的義務。”然而,在“賞識教育”“ 情感教育”“ 愛心教育”成爲教育主流選擇的當今校園,“懲戒權”成了絕大部分老師不敢觸碰的“高壓線”,加之各類媒體對體罰學生惡性傷害事件的屢屢曝光,更使老師們噤若寒蟬,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通過學習周老師的講義,我堅定地認爲懲戒權是法律、社會和工作職責賦予我們教育工作者的權力。在教學過程中,老師一定要敢用懲戒權。一方面,適當正確的懲戒教育有利於學生的良好成長。“教育是培養人的活動。”學生在學校裏學習知識、技能,並體驗在社會中難免會遇到的一些困難,甚至犯一些錯誤。在孩子犯錯誤的時候,合理的懲罰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懲罰有助於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鍊學生的意志和人的尊嚴感,能培養學生抵抗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另一方面,適當的懲戒教育還有利於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懲戒只是一種教育手段,目的是爲了使學生向好的方向發展。同時,懲戒也使學生產生對道德、對法律敬畏之心。當課堂中出現調皮搗蛋的學生時,教師只靠善意的勸說和引導,他們反而不會領情,使老師最終有可能喪失對課堂秩序的控制,影響和傷害到其他想學習的學生。所以,當學生的違規違紀的時候,老師宜“該出手時就出手”。

體會二:教師要善用懲戒權。

盧梭在《愛彌爾》中曾經寫道:“我們不能爲了懲罰孩子而懲罰孩子,應該使他們覺得這些懲罰是他們不良行爲的自然結果。”可見,教育懲戒的目的不在於“懲”而在於“戒”。懲誡學生時,一定要使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及其危害,防患於未然。那麼,如何讓孩子們覺得這些懲罰是他們不良行爲的自然結果呢?用好懲戒權則大有學問。周老師在講義中,就懲罰方式的分類、選擇和運用,進行了比較全面的分析。我非常贊同。我認爲當十一二歲的孩子們犯了錯誤,由於他們年幼、經驗不足、心理水平低下、認知能力缺失等原因,有時還意識不到自己行爲是錯誤的,這亟待老師在對他們實施懲處時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導學生分析、認識、反省自身的錯誤,使之在受到懲處的同時感受到老師的關心和愛護,從而心悅誠服地改正錯誤。另外,我們實施懲誡必須公正、合情、合理。在對懲處犯錯學生時,我們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悅情緒發泄到學生身上;容易受到權威性觀念的影響,期望學生無條件服從,致使懲處失去公正性;容易受到思維定勢的影響,依據自己以前對學生的印象加以判斷,致使懲處不合情理,因此,客觀公正用好懲戒權,就需要我們客觀地分析學生違規行爲的性質、程度以及違規者的性別、年齡、身體狀況、心理承受能力、情緒心態、家庭狀況及具體的違規情景,因人而異,對症下藥,使懲誡要恰到好處。

體會三:教師要慎用懲戒權。

周老師在講義中,提出規範制約懲戒權的問題,我認爲非常必要。作爲一種社會角色,教師擁有懲戒的權力是法律、社會賦予的,是由教育教學規律決定的。然而,個別老師卻濫用手中權力,給學生精神和肉體造成了傷害,這不但違反了《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和人保護法》,而且與以人爲本的教育理念格格不入。特別是近期發生的三名學生因爲完不成作業害怕受罰而跳樓尋死的XX,讓人尤爲痛心。因此,教師懲戒權的使用應該慎之又慎。古人云:“過猶不及”。懲戒並非是靈丹妙藥,可以醫治百病,它有一定的適用範圍和界限,一旦超出它的範圍和界限,就會收到相反效果。老師的“懲戒”行爲的效果之所以南轅北轍,其最核心的原因就在於沒有把握好懲戒的“度”。我認爲把握懲戒尺度,正確實施懲戒除應當遵循學生生理和心理的發展規律外,還要做好以下三點:首先,要尊重學生的人格,要對事不對人,要讓學生知道,懲戒他,是爲了教育他,幫助他。其次,要做到民主平等,要與學生平起平坐,要一視同仁,不要偏心狹隘,更不能有公報私仇之心。第三,要適時適度並循序漸進,要注意時間、地點和場合,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總之,在懲戒教育過程中,師生之間體現出的應是一種真誠的精神交流與心靈對話, 應該把懲戒貫穿在說服、解釋和引導的全過程,在潛移默化中端正孩子們的是非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以此達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懲戒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