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人體重傷害鑑定標準有哪些

在我國人身傷害具體分爲輕微傷、輕傷及重傷三種類型。那麼重傷害有哪些鑑定標準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重傷害鑑定標準,希望大家喜歡。

2017人體重傷害鑑定標準有哪些

  重傷害鑑定標準(總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爲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爲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重傷害鑑定標準(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併發假並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俞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重傷害鑑定標準(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臉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臉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脣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釐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釐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釐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釐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釐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釐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釐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釐米,致使眼臉、鼻、口辱、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臉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着或者明顯色素減退,範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重傷害鑑定標準(喪失聽覺和視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爲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重傷害鑑定標準(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複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嚼咀或者吞嚥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嚥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併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併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瘻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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