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重傷害鑑定標準有哪些

人體因爲意外重傷,那是要鑑定的,同時鑑定過程中要符合相關標準。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人體重傷害鑑定標準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人體重傷害鑑定標準有哪些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六章 其他功能喪失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章 附 則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說明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六章 其他功能喪失

  傷殘鑑定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XXX,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XX省XX市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

申請事項:傷殘等級鑑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依法受理的申請人與X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申請貴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賠償指數)進行鑑定。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已經鑑定的人體損傷是否仍應適用原定標準

【案情】

1997年11月25日下午2時許,王某與同村村民高某發生口角,高某持刀將王某砍傷。1997年12月,經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被害人王某的傷情屬重傷,後高某畏罪潛逃。2008年王某因病死亡,2014年5月高某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時,市公安局鑑定機構受縣公安局委託依照2014年1月1日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損傷標準》)規定對王某當年傷情重新鑑定,結果爲王某損傷應構成輕傷一級。

【分歧】

本案中,對被害人的傷情鑑定,是適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損傷標準》,還是適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 146-1996)(以下簡稱原定標準),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應該適用致傷行爲發生時的標準進行鑑定,否則既是對被害人的不公平,也有放縱被告人的嫌疑。第二種意見認爲,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

【解析】

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應該適用原定標準進行人體損傷鑑定。

1.已經鑑定的案件不屬於“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致人損傷的行爲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適用原鑑定標準。但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該規定屬於從舊兼從輕原則,但不應適用於已經鑑定的案件,根據文義解釋,“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應指尚未進行損傷程度鑑定,根據案情需要進行人體損傷鑑定以便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雖然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但已經進行鑑定的,不屬於“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案件。

2.如果隨意推翻之前的鑑定,將產生諸多不良後果

其一,假如對已經鑑定的案件也適用從舊兼從輕處罰原則,經過鑑定但尚未審判案件的被告人將會極力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以各種理由否定之前鑑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損害鑑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如果放任這種行爲,將導致刑事審判程序的混亂,讓司法機關無所適從,被被告人牽着鼻子走。

其二,鑑定意見書的法定性和權威性雖然沒有生效裁判文書強,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證據。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假如依照新標準進行重新鑑定,勢必在實際傷情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推翻之前的鑑定,對裁判形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