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分類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司法鑑定分類

(一)法醫類鑑定;

(二)物證類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

(一)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

(二)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此外根據訴訟活動的需要,訴訟中涉及到的其它鑑定業務還有:計算機司法鑑定、環境監測司法鑑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產品質量司法鑑定、司法會計鑑定、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稅務司法鑑定、農業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司法鑑定、建築工程司法鑑定、槍彈痕跡司法鑑定等。上述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統一登記管理事項在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後,將統一納入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範圍。

一、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

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三、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五、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1.案件來源

主要來源公、檢、法機關,社會機構、團體以及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如各級計劃生育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等委託的鑑定和相關檢驗。

2.案件委託

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鑑定委託函;因登記戶籍而需要檢驗鑑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託函;涉及計生處罰而需檢驗鑑定的,應由有關計生部門出具委託函。個人委託檢驗鑑定申請,原則上需經律師事務所委託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應認真檢查委託書、有效身份證件;並認真審覈、清點檢材、瞭解案情、作好記錄,逐一清點檢材是否符合檢驗要求。中心對因腐-敗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可靠性的檢材不予接受。

(2)物證實驗室親子鑑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並對被檢驗人的有效證件進行身份覈對。凡送檢材要求檢驗者,應出示有效證件,檢材在開始檢驗前要進行編號。

4.檢材的保存

(1)凡實驗室檢測的檢材必須登記編號,由檢驗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檢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時間、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時間和使用目的同時作好記錄。

(2)按照生物學檢材保存標準所要求的條件存放檢材;而且檢材銷燬要有記錄,存放檢材的房間應加鎖。

(3)對保存的備用檢材,除用於案件複覈目的以外,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於其他目的的檢驗。

5.檢材的檢驗

(1)主要採用DNA分析技術,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檢測STR及mtDNA的長度多態性。

(2)PCR實驗採用自行配製的擴增體系,擴增產物的檢測方式爲PAG垂直板電泳,銀染分型,分型標準與國際統一標準一致。

(3)檢驗工作由受過正規訓練的技術人員擔任,專家複覈簽名。

6.出具鑑定書

由專家擬稿後經辦公室人員覈對並打印成文,辦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簽發。鑑定書必須加蓋溫州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公章後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