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傷殘鑑定

此鑑定尺度僅供參考,具體傷殘等級以勢力鉅子鑑定機構的鑑定陳訴爲準。

面部傷殘鑑定

傷殘等級鑑定具體尺度

4.1 Ⅰ級傷殘

4.l.l 顱腦、脊髓及四周神經器官毀傷傷致;

a. 植物狀況;

b.極端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者精神停滯,日常餬口純粹不克不及自理,端賴旁人幫助;

c. 四體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掉禁。

4.1.2 頭面部毀傷致兩側眼球缺掉;或者一側眼球缺掉,另一側眼嚴峻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毀傷致嚴峻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峻停滯。

4.1.4 頸部毀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峻停滯。

4.1.5 胸部毀傷致:

a. 肺葉切掉或者兩側肋膜嚴峻廣泛粘連或者胸廓嚴峻畸形,呼吸功能嚴峻停滯;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者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變-態。

4.1.6 腹部毀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掉。消化接收功能嚴峻停滯,日常餬口純粹不克不及自理;

b. 兩側腎切掉或者純粹喪掉功能,日常餬口純粹傷殘鑑定補償尺度不克不及自理。

4.1.7 肢體毀傷致三肢以上缺掉(上肢在腕中心環節關頭以上,下肢在踝中心環節關頭以上)或者三肢以上純粹喪掉功能。

4.1.8 肉皮兒毀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 顱腦、脊髓及四周神經器官毀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者精神停滯,日常餬口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純粹性掉語;

c.兩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純粹喪掉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體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半身不遂或者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 頭面部毀傷致:

a. 一側眼球缺掉,另一眼盲目4級;或者一側眼球缺掉,另一側眼嚴峻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兩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者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中心環節關頭不能活動,牙關緊閉,純粹喪掉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0枚以上,沒有辦法安裝義齒或者修補,容貌傷殘鑑定尺度損毀,品味和語言功能嚴峻停滯;

f.雙耳極端聽覺停滯伴兩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或者雙耳極端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另一側耳廓嚴峻畸形;

g.周全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停滯。

4.2.3 脊柱胸段毀傷致嚴峻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停滯。

4.2.4 頸部毀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停滯。

4.2.5 胸部毀傷致:

a. 肺葉切掉或者肋膜廣泛嚴峻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停滯;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者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變-態。

4.2.6 腹部毀傷致一側腎切掉或者純粹喪掉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停滯。

4.2.7 外陰、陰-道毀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純粹喪掉功能。

4.2.8 肢體毀傷致二肢缺掉(上肢在肘中心環節關頭以上,下肢在膝中心環節關頭以上)或者二肢純粹喪掉功能。

4.2.9 肉皮兒毀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 顱腦、脊髓及四周神經器官毀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者精神停滯,不克不及純粹自力餬口,需常常有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監護。

b. 嚴峻外傷性癲癇,藥物不克不及節制,大發作平均每一個月一次以上或者侷限性發作平均每一個月四次以上或者小發作平均每一週七次以上或者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一個月三次以上;

c. 嚴峻運動性掉語或者覺患上性掉語;

d. 嚴峻不自主運動或者共濟掉調;

e. 四體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半身不遂或者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 大小便掉禁難以恢復。

4.3.2 頭面部毀傷致:

a. 一側眼球缺掉,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者一側眼球缺掉,另一側眼嚴峻畸形伴低視力2級;

b.兩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者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閾接近純粹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者折斷16枚以上,沒有辦法安裝義齒或者修補,容貌損毀,品味和語言功能停滯;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峻停滯;

g.雙耳極端傷殘鑑定時間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

h.一耳極端聽覺停滯,另一耳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另一側耳廓缺掉(或者畸形)50 %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停滯伴兩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或者雙耳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另一側耳廊嚴峻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停滯。

4.3.3 脊柱胸段毀傷致嚴峻畸形癒合,嚴峻影響呼吸功能.

4.3.4 頸部毀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勾當度純粹喪掉,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b.嚴峻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4.3.5 胸部毀傷致:

a. 肺葉切掉或者肋膜廣泛粘連或者胸廊畸形,嚴峻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變-態;或者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變-態。

4.3.6 腹部毀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掉,消化接收功能停滯;

b. 一例腎切掉或者純粹喪掉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停滯;或者兩側腎功能重度停滯。

4.3.7 盆部毀傷交通事故的處理步伐致:

a.女性兩側卵巢缺掉,萎縮純粹喪掉功能;

b.大小便掉禁難以恢復。

4.3.8 會陰-部毀傷致:

a.陰-莖純粹缺掉、萎縮或者嚴峻畸形,純粹喪掉功能;

b.兩側睾-丸缺掉、萎縮純粹喪掉功能。

4.3.9 外陰、陰-道毀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峻狹窄,功能嚴峻停滯。

4.3.10 肢體毀傷致二肢缺掉(上肢在腕中心環節關頭以上,下肢在踝中心環節關頭以上)。

4.3.11 肉皮兒毀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ic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 顱腦、脊髓及四周神經器官毀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者精神停滯,日常餬口能力嚴峻受限,間或者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停滯;

c. 四體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半身不遂或者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純粹喪掉。

4.4.2 頭面部毀傷致:

a. 一側眼球缺掉,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者一側眼球缺掉,另一側眼嚴峻畸形伴低視力1級;

b.兩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者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任體傷殘鑑定尺度嚴峻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閾極端缺損(直徑小於10°);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者折斷12枚以上,沒有辦法安裝義齒或者修補,嚴峻影響品味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端聽覺停滯;

g.一耳極端聽覺停滯,另一耳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廊缺掉(或者畸形)50%上;

h. 雙耳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停滯伴兩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或者雙耳中等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另一側耳廓嚴峻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停滯。

4.4.3 脊柱胸段毀傷致嚴峻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 頸部毀傷致:

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勾當度喪掉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4.4.5 胸部毀傷致:

a.肺葉切掉或者肋膜粘連或者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變-態。

4.4.6 腹部毀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停滯,另一側六級傷殘鑑定尺度腎功能中度停滯。

4.4.7 肢體毀傷致:

a. 雙手掌缺掉90 %以上或者雙手掌純粹喪掉功能;

c.雙手十指純粹缺掉;

d.雙足跗跖中心環節關頭以上缺掉。

4.4.8 肉皮兒毀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5 Ⅴ級傷據

4.5.1 顱腦、脊髓及四周神經器官毀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者精神停滯,日常餬口能力部分受限,偶然需要監護。

b.外傷性癲病,藥物不克不及純粹節制,大發作平均每一三月一次以上或者侷限性發作平均每一個月二次以上或者小發作平均每一週四次以上或者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一個月一次以上;

c.嚴峻掉用或者掉認症;

d.半身不遂或者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者小便掉禁難以恢復。

4.5.2 頭面部毀傷致:

a.一側眼球缺掉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者一側眼球缺掉伴一側眼嚴峻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兩側眼瞼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者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者嚴峻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傷殘鑑定補償尺度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閾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舌肌純粹麻木或者舌體缺掉(或者嚴峻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峻停滯;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者折斷8枚以上,沒有辦法安裝義齒或者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品味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端聽覺停滯,另一耳重度聽覺停滯;

h.雙耳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或者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停滯伴一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

j.兩側耳廓缺掉(或者嚴峻畸形);

k.外鼻部純粹缺損(或者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掉;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停滯;

4.5.3 脊柱胸段毀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 頸部毀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勾當度喪掉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4.5.5 胸部毀傷致:

a.肺葉切掉或者肋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變-態。

4.5.6 腹部毀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掉,嚴道個人的生活命傷殘鑑定影響消化接收功能;

b.一側腎切掉或者 純粹喪掉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