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要怎麼寫

工傷傷殘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希望大家喜歡!

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要怎麼寫

  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一)

申請人: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家庭住址,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人數、護理期限、後續治療費進行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張千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已訴至貴院且現已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導致顱內出血,肺部挫裂傷及右下肢骨折。在醫院接受治療後,雖然經治療終結,但至今智商有影響,右下肢骨折癒合後右下肢較左下肢縮短,行動不靈活,無法恢復正常功能。爲了索賠的`需要,申請人現需要對傷殘等級、護理人數及時間、後續治療費等進行鑑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請貴院安排鑑定事宜。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二)

xx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本人是 xx-x(用工單位)的員工,身份證號碼: xx-xx。於x 年 x 月x日因工負傷。經治療並醫療終結後,現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請給予辦理。

申請人(簽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單位意見:xx-x

單位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工傷傷殘鑑定申請書(三)

申請人:彭xx,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惠民縣石廟鎮經二路60號。身份證號碼:372301197008280036.

監護人:彭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惠民縣石廟鎮柳編彭村。身份證號碼:372321193710051310. 聯繫電話:13061029568.

被申請人:濱州市優撫醫院,

負責人 地址:長江一路與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請事項:傷殘等級鑑定,護理等級鑑定,護理期限,誤工時間

申請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點多,原告在濱州市優撫醫院被人打傷,傷至頸部,左側眉弓受傷,在被告處簡單縫合,被其送往濱州市醫學院附院,入院診斷爲顱腦外傷,頸脊髓損傷,完全不能自理。由於附院治療效果不明顯,原告被迫轉院到濱州市中心醫院治療,經過中心醫院的治療,出院時不能自行小便,厭食,對光反應靈敏,完全不能自理。現在申請人已經出院,因人身損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護理等級、護理期限、誤工時間等進行鑑定,特向貴院申請,請法院批准。

  寫傷殘鑑定申請書注意事項

1、傷殘鑑定申請書可以在起訴前單方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立案後,傷殘鑑定申請書須在舉證期限內完成並交至人民法院;傷殘鑑定申請書材料交一份給人民法院。

3、傷殘鑑定申請書可以本人簽名,也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爲申請。

根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6、六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以下58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爲六級工傷或職業玻(31)一拇指缺失。依據附後。

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1996年,國家發佈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二級至四級的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1、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爲一級工傷或職業病;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極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節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爲二級工傷或職業玻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釐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