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

你方的鑑定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一方當事人有異議,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但是可以申請並不等於法院允許,是否允許需要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作出允許還是不允許的決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繼續追問:

你好!我非常同意您的說法,根據第二十六條

,我們已通過十級傷殘的鑑定,如果對方要求重新鑑定必須符合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但法院沒有開庭,也沒有進行何何質證,更沒有一個重新鑑定的理由,就同意再重新鑑定,我可以問法院要個書面的理由嗎?

補充回答: 回答你的補充:是否允許重新鑑定,是法院的權利,即使你現在提出異議,也沒有用,重新鑑定會照樣進行。但是你如果對重新鑑定的結論有異議,可以在開庭質證的時候提出並說明理由,你當然要說明重新鑑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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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說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說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閱 倭艮峯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說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裏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說:‘我覺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着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裏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裏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