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國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徵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7〕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徵地管理,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徵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佈實施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覈算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儘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爲防止拖欠徵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徵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徵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徵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徵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及時覈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徵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覈把關。

(三)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徵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徵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徵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徵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徵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徵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徵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範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實施徵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並徵爲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範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徵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着“誰用地、

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徵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係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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