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1.總則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本公司爲鼓勵職員長期服務於公司,爲了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公司工作達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職員,訂有1年以內期間的僱用契約者除外。

3.種類

3.1正常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務滿20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務10年以上,年齡滿50週歲;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條件後,經總經理認爲必要時予以覈定,可延長服務期間,至年齡滿55週歲爲止。

3.2命令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齡滿55週歲;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喪失或因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

4.退休金的給付

4.1退休金的種類: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務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職員就上列兩種任擇一種,但確定後中途不得變更。 服務5年以上未滿15年者僅可採用第一種。

4.2基數——以退休職員最後6個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職務津貼)總數爲一個基數。服務滿5年者,給付10個基數,每增1年加付2個基數;滿15年時,給付30個基數;滿15年至滿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個基數;滿25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最高以10個基數爲限;對於延期退休期間,其年資滿40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

4.3年金——採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時,除給付一次退休金15個基數外,另給付年金。服務滿5年者,年金之月額按1個基數的16%計算,以後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以前,每提前一年減少基數4%。

5.退休金的加發

5.1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而功績昭著者,可經總經理擬定提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覈定,加發退休金。

5.2本辦法第3條第4項第2款規定的退休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系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條第2項加付20%,年金一律按1個月基數的50%給付,其服務未滿5年者以5年計。

6.傷病的認定

6.1本辦法第3條第4項第2款所稱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者爲準。

6.2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的因公傷病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執行職務所導致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6.2.2因特殊職業病者;

6.2.3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7.服務年資的計算

7.1服務年資系按進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計算。退休之日以職員退休的月份爲準。未滿1年的尾數,其爲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算,不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

7.2屬於下列各項期間,不予計入職務年資:

7.2.1屬於一年以內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間;

7.2.2停職期間,但非因公傷病,請假在兩個月以內者,不受此限。

8.年齡的認定

依據戶口本所記載的資料爲準。

9.給付期間

一次退休金於職員經覈准退休辦妥離職手續後即予給付。

10.年金的給付期間及調整

本公司調整職員薪津時,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調整。

11.早期退休的核準

職員早期退休者須經總經理室指定或經申請覈准。未經覈准而離職者,以辭職或解聘論,其退職金依照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的規則給付。

12.年金的轉讓與轉換

12.1退休職員支領年金的權利不得轉讓他人;

12.2退休職員支取年金者,於本公司因故未能繼續經營或轉移給其他公司經營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規則第四條第2項的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對已領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應全額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領年金之退休職員死亡時,其支領年金的權利應即停止。

14.獎金的給付

退休職員服務最後一日曆年的獎金仍予給付。如爲上半年內退休者,其一季獎金按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給付;如爲下半年內退休者,其冬季獎金亦按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給付。服務月數按十足計算,即未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獎金給付時間與本公司在職職員者相同。

15.不適用的規則

本辦法實施後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仍屬有效,但不適用於職員退休。

16.附則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同。

附:

退休是指員工到一定年齡,從工作崗位上退職,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人事活動。員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內容,體現公司對員工的尊重和關愛。對於退休員工,企業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顧他們,使之老有所養,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員工退休管理辦法應當充分體現這一精神。

該規章的主要內容包括員工退休的條件、待遇、退休金的發放等。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