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就業援助制度

第一條 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上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求,開展本社區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

社區就業援助制度

第二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按照加強效能建設要求,實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

第三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對服務對象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規章制度、投訴電話。

第四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充分利用社區宣傳櫥窗、板報等媒介,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就業政策。

第五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整合服務項目,加強相互銜接和配套,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

第六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就業工作臺帳,嚴格執行就業服務工作報表制度,不漏報、錯報、謊報。

第七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對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開展“一對一”就業援助服務。

第八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不能向服務對象亂收費和“搭車”收費,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

第九條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應做到掛牌上崗、儀表整潔、語言文明、服務熱情。

社區就業援助制度 [篇2]

一、 跟蹤服務對象

實現就業不足6個月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跟蹤服務機構職責

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簡稱社區)負責跟蹤服務具體實施; 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簡稱街道)負責所轄社區跟蹤服務業務指導和日常檢查;

區、縣(市)就業局負責基層跟蹤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跟蹤服務程序和方式

(一) 社區通過開展“回訪本人、回訪家庭、回訪單位”“三回訪”活動,瞭解援助對象的就業情況。宣傳國家在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個人自主創業以及實現靈活就業方面的就業扶持政策。

(二)社區在“三回訪”過程中,發現有不穩定因素可能導致援助對象再次失業的,聯繫所在單位,盡力幫助協調解決相關問題,使其工作得到穩定。

(三)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幫助協調落實稅費減免、企業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四)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援助對象,幫助協調落實稅費減免政策。需資金扶持的,幫助申領小額擔保貸款;對符合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幫助其落實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五)對實現就業不足6個月再次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繼續納入分類幫扶範圍,按照就業援助分類幫扶制度要求,繼續對其給予幫扶,促進其實現再就業。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將跟蹤服務工作作爲就業援助幫扶的一個重要工作環節,將跟蹤服務工作做實做細,確保就業援助效果得到鞏固。

(二)各區、縣(市)就業局要定期組織街道(鄉鎮)、社區工作人員做好“三回訪”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援助對象就業後切實享受就業扶持政策,以實現穩定就業。

就業援助登記認定製度

爲確保《哈爾濱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實施,切實做好我市就業援助工作,使符合條件就業困難人員得到及時登記認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登記認定對象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申請登記的下列人員應認定爲就業困難人員:

(一)“4050”失業人員。

(二)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三)殘疾失業人員。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人員。

(五)連續失業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

(六)因失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人員。

(七)單親撫養未成年人失業人員。

(八)曾經榮獲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範榮譽的失業人員。

(九)烈屬失業人員。

(十)軍人配偶失業人員。

二、登記認定服務機構職責

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簡稱社區)負責就業困難人員的登記和認定初審; 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簡稱街道)負責就業困難人員的登記和認定複審;

區、縣(市)就業局負責登記和認定審覈確認。

三、登記認定程序

(一)社區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登記的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定初審。初審合格者,填寫《黑龍江省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審批表》。

(二)社區對申請登記對象張榜公示3天。公示無疑義後,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員信息錄入“金保工程”人力資源信息管理系統,並將申報材料報送街道。

(三)街道在2個工作日內對社區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復審。對複審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對複審合格者,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復核確認,上報區、縣(市)就業局。

(四)區、縣(市)就業局在4個工作日內對街道上報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覈確認。對審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對審覈合格者,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審覈確認,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備註欄內註明就業困難人員類型,加蓋經辦人工作名章,並將相關材料經社區返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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