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實驗室類污染環境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華南環保督查中心,華東環保督查中心: 爲加強實驗室類污染的環境監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實驗室類污染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現通知如下:

關於加強實驗室類污染環境監管的通知

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實驗室類污染環境監管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的污染納入環境監管範圍,做到部署具體,措施到位,監管有效。 二、2004年11月30日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完成對科研、監測(檢測)、試驗等單位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環境污染情況的`摸底調查;2004年12月31日前,各省級環保部門完成調查情況彙總,並將彙總結果報送我局。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將上述單位按照污染源進行管理。

三、根據各地對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污染開展環境監管工作的情況,我局決定在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和杭州市開展試點工作。請遼寧省、山東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環境保護局於2004年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對上述試點城市的檢查,其他有條件的省份或城市可參照此要求進行檢查。

1、未規範排污口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於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廢水、廢氣排污口的規範工作。

2、對超標排放污水、廢氣、噪聲的,應於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3、對使用性質調整、改變或廢棄的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應在徹底消除污染隱患後,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禁止將廢棄藥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場地、建築物、設備、器皿等轉移給不具備污染治理條件的企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禁止隨意丟棄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液等。

請將檢查情況、存在問題、管理經驗和方法於2004年11月30日前報送我局。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使用性質調整、改變的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建設或使用。

五、建立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上報機制,防止此類污染事故的發生和對羣衆健康造成損害。

六、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研究實驗室、化驗室、試驗場污染監管工作,並以此帶動各類少量、分散污染物尤其是感光材料等危險廢物的收集和集中處置。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發佈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佈日期:2004年02月26日 實施日期:2004年02月26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