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值班與加班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都在認爲值班與加班是一樣的,然而值班與加班是有很大的區別。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值班與加班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中值班與加班的區別是什麼

  值班與加班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對值班沒有具體規定,但如果以值班爲名,實際上是加班,則按加班算。

第一:值班與加班,它們有着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

值班與加班,雖然兩者都是對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爲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爲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爲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第二: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協商性等問題受不同的規範調整。

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長時間,安排值班是否應予協商,幹部職工能否拒絕值班……等等細則問題,它往往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調整。而加班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纔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報酬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但由於幹部職工在值班時所從事的工作任務及所負的責任基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同幹部職工的值班報酬標準也應當是一致的。所以值班報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還可以是……,但應根據單位財力而定.而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在原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所以不同的勞動者,他所付出的勞動中所包含的勞動強度和技術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們所負的責任也各有差別,加班報酬標準也就因人而異了,具體來講,勞動者的加班報酬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約束的,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的計算方式

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也就是說超過8小時之外的工作就屬於加班的時間。依據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150%×加班小時

雙休日加班是否一定需要支付加班費,在這裏我想大家解釋一下。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你在週六日加班,又在其他工作日安排你補休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換句話說只有用人單位不安排你補休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費,那麼,怎麼支付?法律有何規定呢?依據《勞動法》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其計算的.依據月工資收入÷21.75×200%×加班天數。

法定假日安排加班能否像雙休日一樣安排補休,而不再支付加班費呢?答案是不能的!依據《勞動法》規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首先我們要知道我國的法定假日都包括哪些,休假是怎麼規定的?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們瞭解了我國關於全體公民放假的規定後,就可以按照上述天數計算出我們應得的加班了。其法定假日加班的計算方法:月工資收入÷21.75×300%×加班天數。

  勞動法加班費的規定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是指勞動者超出標準工作時間或企業規定的工作時間進行工作。《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加班: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

1、延時加班

延時加班是指在工作日8小時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此時,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報酬。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是下列情況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的限制:

①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休息日安排勞動者進行工作。休息日不定時週六和週日,應當根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來確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如果安排了補休,則不需支付加班報酬;如果沒有安排補休,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報酬。

3、法定節假日加班

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指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進行工作,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