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保密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會議保密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精選11篇)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1

1、召開涉密會議時,會前要與保衛、保密部門聯繫,共同擬定安全保密措施,並對與會人員規定保密紀律。

2、涉密會議應選擇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嚴禁使用無線話筒傳達會議內容。

3、涉密會議的工作人員要按規定或上級的要求辦理,不得擅自擴大參會人員的範圍。

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會議場所,對需列席的參會人員應及早將名單呈報主管會議的領導審定。

5、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內容,參會人員不得記錄,並不得攜帶錄音機、錄像機、手提式電腦等在會場擅自錄音錄像。

6、對會議形成的.祕密文件、資料要標明密級,會議結束時要及時回收。確需下發的,須經會議主管領導批准。

7、會議文件、資料應由會議祕書組統一編號,登記分發,參會人員簽收。參會人員帶回的會議文件資料要及時交單位內收發員登記簽收。

8、要嚴格會議宣傳紀律,新聞宣傳報道要經主辦會議領導審查同意,嚴禁公開宣傳報道會議的涉密內容。

9、會議結束時,承辦會務的工作人員要及時對參會人員的住所、會議室等進行檢查,防止會議文件、資料及筆記本遺失。

10、對違反會議保密紀律,造成泄密的,承辦會務人員要採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置並報告會議主管領導和當地保密部門以利妥善追查處理。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2

(一)凡組織舉辦涉及國家祕密的活動(會議),必須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並視情況設置警戒區域和警衛人員,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場所特別是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並同時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二)涉密活動(會議)舉辦前,保密部門應對會場擴音、錄音設備進行保密檢查。嚴禁使用無線話筒錄音或以無線代替有線擴音設備以防泄密。

(三)對與會人員嚴格把關,會前應將名單呈報分管領導審定,他人不能代替參加會議,並進行簽名登記。嚴禁與涉密會議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四)與會人員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祕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的手機應取出電池。

(五)涉密會議工作人員要用統一編號的記錄本進行會議記錄,會後按規定統一收回、保密或銷燬。凡會議規定不準記錄的,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不得錄製聲像製品;確需記錄或錄製的,須經主辦單位批准,其記錄本或製品按同等密級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會議印發的祕密文件、材料,要嚴格管理,標明密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登記分發和履行簽收手續,會後按登記清單及時收回。需隨身攜帶回單位的.,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途中採取保密措施,回單位後立即交到保密室登記保存,不得私自留存,嚴防丟失。嚴禁向與會議無關人員提供涉密會議材料;

(七)爲涉密會議擬定的文件草稿,用後統一由主辦單位及時收回。需保存的,應標明相應的密級歸檔保管;無需保存的,造冊登記後銷燬;

(八)涉密會議期間發現文件丟失或被竊,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追查,設法挽回損失;

(九)會議結束後,要對會議場所、住地進行保密檢查,不得有文件、筆記本等遺漏。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3

1、召開祕密程度較高的重要會議,會前應與綜合管理部聯繫,共同採取安全保密措施,並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

2、涉及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應選擇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嚴禁使用無線話筒傳達密件和向室外擴音。

3、凡傳達祕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規定和上級指標辦理,不得擅自擴大傳達範圍。

4、嚴禁無關人員進人會場範圍,對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將名單呈報主管會議的領導審定。

5、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並不得攜帶錄音機進入會場錄音。

6,嚴禁複印會議祕密文件、資料, 確因工作需要複製的,必須經過批准,並標明密級,到指定地點複製。

7、會議期間複製的祕密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登記分發,發給與會人員的文件,必須妥爲保管,不得遺失。

8、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祕密內容, 新聞部門不得公開報道會議祕密事項。

9、會議結束後,要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查看有無遺失的文件、資料、筆記本等。

1)局領導必須模範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下列保密責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黨和國家祕密。

②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祕密文件、資料。

③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祕密。

④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涉及黨和國家祕密事項。

⑤不在私人通訊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黨和國家祕密內容。

⑥不得攜帶祕密文件、資料參加社交活動。

⑦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祕密文件、資料。

⑧不在接受來訪和採訪活動中涉及黨和國家祕密。

⑨閱辦完畢的祕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及時清退、歸檔。

2)現職地、縣級幹部閱辦祕密文件、資料和辦理其他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的事務,應在辦公室進行。

3)局領導因病住院,某些急辦祕密文電確需送醫院辦理的,應指定專人隨送隨辦並及時收回,不得泄露與擴散。

4)局領導及其身邊工作人員發生泄密問題,應主動及時向機關和保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

5)局領導幹部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186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凡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祕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單位有權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4

1、凡傳達祕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規定和上級指標辦理,不得擅自擴大傳達範圍。

2、召開祕密程度較高的重要會議,會前應與保衛保密部門聯繫,共同採取安全保密措施,並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

3、會議期間複製的祕密文件,務必統一編號,登記分發,發給與會人員的文件,務必妥爲保管,不得遺失。

4、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資料,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並不得攜帶錄音機進入會場錄音。

5、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祕密資料,新聞部門不得公開報道會議祕密事項。

6、嚴禁無關人員進人會場,對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將名單呈報主管會議的領導同志審定。

7、,嚴禁複印會議祕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複製的,務必經過批准,並標明密級,到指定地點複製。

8、涉及國家祕密資料的`會議,應選取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嚴禁使用無線話筒傳達密件和向室外擴音。

9、會議結束後,要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查看有無遺失的文件、資料、筆記本等。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5

1、凡發給領導幹部私人圈閱的`各類文件,在年終務必按規定清退。

2、傳閱夾內的文件,不許隨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務必經收發人員同意,並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擅自擴大文件的傳閱範圍。

3、傳閱文件一律採取直傳方式,經管文件的人員應逐件登記送閱文人,閱後退回,要清點份數,閱文人之間不得橫向傳閱。

4、傳閱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過兩天,急件閱後即退,不得任意積壓與延長時間。

5、呈送領導人指示的文件,應進行登記,領導人批示後,應退還辦文部門,領導人之間不得橫向傳批文件,不應把批文直接交承辦單位。

6、文件閱畢後,務必簽註姓名(全稱)及時間。

7、傳閱文件務必注意保存與愛護,不得污損或丟失。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6

1、保守國家祕密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國家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職責,各部門工作人員務必嚴守黨和國家的祕密,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

2、機關工作人員務必做到:不該說的祕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祕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祕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祕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祕密;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祕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祕密;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祕密文件、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祕密事項;不攜帶祕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3,建立健全收發文制度,各科室要有專人負責履行文件登記、管理和清退工作,發現屬於國家祕級文件資料丟失、被竊、泄密時,務必立即報告,及時追查,力挽損失。

4,各部門年終清退與本部門無關的並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務必進行銷燬或碎紙處理,不得擅自出售。

5、檔案專、兼職管理人員對祕密檔案材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如需借閱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在檔案閱覽室內查閱,不準帶出檔案室,不準摘抄;檔案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利用範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6、計算機房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進入機房務必進行審批和登記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的應用管理。凡祕密數據的傳輸和存貯均應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錄有文件的軟盤信息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7

保密制度是指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保密規則或行爲規範。

一、閱讀、傳達國家祕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閱讀、傳達國家祕密文件、資料,要嚴格限制在規定的範圍內,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2)閱讀國家祕密文件、資料,務必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場所進行;

(3)閱讀國家祕密文件、資料,應當進行登記,不得由閱件人直接傳給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傳閱的國家祕密文件、資料;

(5)傳達國家祕密文件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

(6)聽傳達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經過批准。

二、特殊場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麼

特殊場所部位主要是指軍事禁區和不對外開放的其他涉密場所和部位。軍事禁區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中,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其他場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則由其主管機關制定或與有關的保密工作部門共同商定。由於軍事禁區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劃定的,因而其對外開放及擴大開放範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三、哪些部門、部位就應確定爲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日常業務工作中產生、傳遞、使用和管理絕密級或較多機密級、祕密級國家祕密的內設機構,應確定爲保密要害部門;機關、單位內部集中製作、存儲、保管國家祕密載體的專門場所,以及涉及國家祕密較多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辦公場所,應確定爲要害部位。

四、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具體保密要求有哪些

貼合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條件的機關、單位應按照必須的.原則和程序確定要害部門、部位;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具體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1)由機關、單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人負責,定期研究和佈置保密工作;

(2)建立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崗位職責制,與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及所屬工作人員簽訂保密職責書,將保密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人員;

(3)對在要害部門、部位工作的人員,務必堅持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並進行涉密資格審查,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4)結合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嚴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並認真組織落實;

(5)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範狀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查處泄密事件。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8

1、建設綜合檔案是本單位的規劃、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站、房產管理所、環衛處、行政辦等各科室管理工作中構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它包括規劃選址、放線、建築施工許可證發放、“兩書兩證”發放、財務憑證和黨務、政務和羣團工作等方面的檔案。

2、建設綜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各科室新增檔案材料,由各科室兼職檔案員負責收集本部門在工作中構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檔案室,進行鑑定、編號、歸檔,並按規範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3、檔案庫房務必具備衛生的環境和良好防範措施。

4、定期進行庫存檔案的清理覈對工作,做到賬、檔、卡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進行修補和複製,保證檔案的完整。

5、應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檔案分類編號辦法和保密規定,嚴格、科學、規範地進行檔案分類編號,確定保管期限和檔案鑑定工作。

6、借閱檔案資料要注意保護和保密,不得擅自複印、拍照,更不得塗改或在檔案上做任何標記、抽換、損壞,務必保證檔案的整潔,不得丟失泄密,如發現丟失泄密現象,應按保密規定立即向相關部門或保密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7、檔案保密範圍:

歷史檔案資料和編研材料中,涉及到領土歸屬、邊界勘定、民族關係的`檔案資料;

②批量運輸檔案的時間、路線的保衛方案;

③檔案庫的收藏檔案資料、數量以及保衛方案、措施;

④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種工藝、技術決竅、祕方及涉及中外產權的資料;

8、檔案管理不得擅自擴散的範圍:

①未經公佈的檔案工作統計數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結論的幹部調配、內部評議問題。

③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個人保密的部分。

9、對祕密檔案資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如需借閱須經領導批准,並在檔案閱覽室內查閱,不準帶出檔案室,不準摘抄,不得檀自擴大利用範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1995年1月6日發佈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文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技術祕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職責,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採取不法手段泄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三條:各單位個性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職責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知識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爲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務必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項目的密級等工作,並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狀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並負責對泄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狀況進行總結並及時報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單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協議管理檔案;負責保密協議執行狀況的跟蹤調查。

第三章:保密範圍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的技術祕密,是指被列入國家祕密的技術項目和列爲企業祕密的項目、由本單位組織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不應爲本企業外所知悉的,能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製作方法、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序等。技術祕密能夠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資料,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善的技術方案,也能夠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善的技術方案,也能夠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第四章: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七條:各單位對載有技術祕密的文件材料、圖紙、磁(光)盤、圖像、聲像等資料及樣品,務必註明保密和密級字樣,並根據密級採取保密措施,歸檔保存,嚴格查閱、借閱制度。

第八條: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務必與法人簽訂包括有保護技術祕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第九條:在職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籤而不同意簽訂包內含保護本單位技術祕密資料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本單位將予聘用的不予調入。

第十條:對列入確認爲上級和本單位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泄漏上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科研任務所涉及的祕密,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確有特殊狀況需調離、辭職的,需與單位再籤保密協議,並專檔跟蹤履行狀況。未經同意強行離職人員,列專檔跟蹤調查,一旦有違規,通過法律程序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它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本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本本單位時,其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人事、組織部門在調入新職工時,應當主動了解該職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科技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後,利用掌握或接觸的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本本單位所擁有的',涉及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時,應當徵得本本單位的同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必須的使用費。未徵得本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資料爲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第十五條: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無正當理由,在長時間內單位未支付獎勵和報酬時,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能夠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本單位對外宣傳機構的有關人員在發佈(表)新聞、通訊和報告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人員對外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技術祕密的實質性資料,其稿件務必經技術保密主管部門審查,在確認不會造成泄密後,簽字認可方可發表。

第十七條:本單位及各部門檔案館存檔案資料所涉及的技術祕密,應按照《檔案資料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外單位人員、外商等來本單位培訓、學習、參觀、考察、洽談生意等活動涉及技術祕密的,須報主管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接待參加訪問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密工作,並按指定的路線和範圍進行參觀考察。

第十九條: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帶給諮詢、通訊聯繫、洽談生意等時,應嚴格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祕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帶給涉及載有技術祕密的資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條:在國內外各類展覽會參展的項目,凡涉及技術祕密的,須經保密主管理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展,辦理參展工作的人員應嚴格保守技術祕密。

第二十一條: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或與外商合資合作過程中,從事工作的人員也要嚴格執行本《規定》,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帶給、透露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二十二條:離休、退休、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單位前務必將在原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和產品等交回原單位,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泄露、使用或轉讓涉及本本單位的技術祕密的技術資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條:對外合資合作項目和本單位技措技改項目,凡涉及技術祕密的,對合作方和外來單位應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對在技術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和部門給予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單位給予個性嘉獎。

第二十五條:對未按本《規定》進行技術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祕密泄漏的,除對直接職責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外,還將追究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並對直接職責者和所屬單位給予必須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無視本《規定》,以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爲目的,蓄意使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泄漏,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和第二百二十條追究法律職責。

第二十七條:各級技術保密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本單位技術祕密泄漏造成經濟損失,削弱競爭潛力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明知故犯者加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使單位的技術祕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削弱競爭潛力的,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由本單位技術保密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覈實,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本單位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相牴觸時,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爲準。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10

一、測繪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職責制,部門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職責,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職責。

三、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複製、保存等狀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進經主管領導批准,並予登記後,方可帶給。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後應及時歸檔,要求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

四、傳遞地形圖、涉密數據等祕密載體,須通過機要進行傳遞,禁止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五、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丟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六、處理、外輸、儲存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務必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採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網絡裝置。

七、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於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燬涉密測繪成果的,務必報主要領導審批,並備案。

八、銷燬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覈對、登記、造冊,由主管領導和檔案部門負責派人銷燬。對銷燬的花時間、地點、方式及銷燬過程總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燬清冊、領導批示一併存檔。

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職責,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新要求和新狀況作必要補充和修訂。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守國家祕密和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企業祕密,維護國家利益和集團公司利益,保障集團公司投資、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祕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企業祕密是關係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安全和利益,依照必須程序確定,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和信息。

第三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都有維護國家祕密和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職責,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不斷加強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安全,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

第五條: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貫徹突出重點、用心防範、內外有別,既確保國家祕密、企業祕密,又便於各項工作開展的方針。

第六條: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在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集團公司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工作,並指導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祕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七條:根據集團公司的企業性質和日常工作的特點,集團公司企業祕密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重大戰略部署和投資決策、經營中的祕密事項;

(二)集團公司年度計劃、未下達的考覈及評價指標,未公開的財務數據;

(三)集團公司未公開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爲決策所帶給的資料、數據及其他祕密事項;

(四)有關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組、兼併、破產、關掉中涉及的祕密事項;

(五)集團公司重要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財務分析及涉及投資項目的其他祕密事項;

(六)歷年投資、經營、管理活動中構成的重點科技成果,發明創造的關鍵技術、工藝、參數,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規劃等祕密事項;

(七)集團公司重要會議記錄、會議專題報告和重要會議召開之前涉及的祕密事項;

(八)人事檔案、未公佈的人事任免、工資分配、人員獎罰方案等事項;

(九)查處重大違紀、審計等案件所涉及的祕密事項;

(十)日常工作中構成的,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保守的祕密事項。

第八條: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祕密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九條: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按其性質分爲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第十條: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按規定標明密級。祕密文件、資料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經辦部門或承辦人提出,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在辦文結束後,交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保密室存檔。

第十一條:已歸檔保存的文件、資料的密級,由保密員根據其資料和保密期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定期進行調整:

(一)凡已批准對外公開或已超過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解密;

(二)凡祕密程度已經降低,但仍要在必須範圍或時間內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降密;

(三)凡隨時間推移,資料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範圍、領域的文件、資料,予以重定密級。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應嚴格按國家保密工作的規定和程序處理:

(一)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確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務必按照國家規定程序辦理手續後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指定的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務必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帶給的文件、資料,資料如涉及國家祕密的,應按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範圍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應按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處理:

(一)未經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批准,不得複製、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領導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務必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帶給的文件、資料,資料如涉及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請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或所屬企業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舉行涉及國家祕密或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會議和進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動,應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要求,其正式會議記錄由集團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根據需要設專職保密員(機要祕書),負責保密的具體工作。所屬企業也務必按規定配置專職或兼職保密員。

第十六條:專、兼職保密人員務必具備較強的政治職責感、思想水平和專業素質,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進取心。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設保密委員會,在省保密局和集團公司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指導、部署和檢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職責主要有:

第四章:保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擬定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並貫徹落實;

(三)指導、監督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確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職責落實;

(四)結合典型事例,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保密觀念;

(五)定期召開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制定工作計劃;

(六)嚴肅處理失、泄密事件,並根據情節輕重,提來源理意見;

(七)定期組織保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保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八)規劃、指導、實施集團公司現代辦公設備的保密技術和保密措施,監督、檢查和落實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計算機、辦公網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保密措施;

(九)加強對可能接觸或掌握重大祕密的工作人員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電話通訊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術防範潛力;

(十)用心開展調查、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十一)用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保密事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長期從事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和集團公司的利益,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在改善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緊急狀況下,保護、搶救國家祕密或集團公司的祕密文件、資料的;

(四)同搶劫、盜竊、毀壞、出賣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文件、資料及其物品的行爲進行鬥爭,以及對檢舉、揭發,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反保密紀律、玩忽職守、泄露或遺失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文件、資料的;

(二)對竊密或重大泄密行爲不制止、不鬥爭、不報告的;

(三)對揭發檢舉竊密、失密、泄密的人進行報復的;

(四)利用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企業的保密工作管理辦法,報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