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聘請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應聘單位:北京盈科(無錫)

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爲確保經濟業務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經濟效益,甲方根據業務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現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定 郝孝偉 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

二、乙方的服務範圍:

1、爲甲方就各種經濟活動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協助甲方審查修改或草擬各類一般性民事、經濟合同、協議等法律事務文書;

3、爲甲方有關人員進行與工作有關的法律培訓,提高法律意識;

4、協助甲方制定、完善有關規章制度;

5、優先代理甲方參加各方面的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

三、乙方提供甲方法律顧問的責任是: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向甲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對甲方不屬於法律上的問題,法律顧問不予過問。

四、乙方受聘後,法律顧問應不定期地去甲方瞭解有關法律事務情況,必要時可列席甲方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甲方認爲有需要與乙方商討有關法律事務可隨時與乙方聯繫,乙方應及時參與商討。

五、根據國家有關的收費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服務費每年人民幣 元,合同簽訂後十日內支付。

乙方在收到服務費三日內向甲方提供法定票據。

如甲方發生重大項目建設、公司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項,應與乙方另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甲方如發生民事、經濟、行政等糾紛,需要訴訟或仲裁的,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將按照國家收費標準收費,或由雙主協商收費。

六、本合同服務期限 年,自合同訂立時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屆滿前如需續訂合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壹個月通知對方,另訂顧問合同。

七、律師爲甲方外出辦案,以及爲甲方提供顧問服務過程中所發生食宿、交通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簽訂日期:

甲方: 乙方:北京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 )地址: 地址:無錫市濱湖區太湖西大道

1188-2號潤華國際大廈60

郵編: 郵編:214000

電話: 電話:1525167092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帳號: 帳號:

銀行: 銀行: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篇2]

甲方:

負責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爲促進市場經濟發展,預防和避免風險。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聘請乙方爲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供雙方遵守。

一、 法律服務範圍

(一)甲方聘請乙方律師爲常年法律顧問,在下列幾個方面爲甲方提供經常性法律服務:

1、就甲方經營管理中的重大決策和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2、協助甲方起草、審查或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解答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3、幫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客戶服務、業務管理等內部制度,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風險防範建議。

4、接受甲方委託代理企業資信調查、疑難案件分析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5、受邀參與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或協助策劃談判方案。

6、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代理仲裁、聽證、行政複議;收費標準依照本合同第五條第(四)項收費。

7、應乙方邀請,可定期對企業職工進行法制教育培訓。

8、爲甲方提供與甲方經營有關的法律信息,及時提示法律風險。

(二)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包括甲方上級公司,甲方所屬分支 1

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二、承辦律師

(一)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由擔任首席顧問。

甲方指定爲聯繫人,如有變動及時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乙方指派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乙方應按實際尚未服務的時間所佔比例退還常年法律顧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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