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金融企業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薪酬在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促進本行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和本行《章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本行爲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和貢獻而給予的報酬及其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福利性收入等項下的貨幣和非現金的各種權益性支出。

第三條 本行制定有利於本行戰略目標實施和競爭力提升與人才培養、風險控制相適應的薪酬機制,並作爲公司治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薪酬機制堅持以下原則:

(一)薪酬機制與本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統一。

(二)薪酬激勵與本行競爭能力及持續能力建設相兼顧。

(三)薪酬水平與風險成本調整後的經營業績相適應。

(四)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協調。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四條 本行薪酬由固定薪酬、可變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構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和中長期各種激勵;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第五條 基本薪酬是本行爲保障員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報酬,包括津補貼,主要根據員工在本行經營中的勞動投入、服務年限、所承擔的經營責任及風險等因素確定。津補貼是本行按照國家規定,爲了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以及受物價 1

變動影響導致員工實際收入下降等給予員工的貨幣補助。本行的基本薪酬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35%。

第六條 績效薪酬是本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覈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本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本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根據年度經營考覈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

中長期激勵是指本行爲滿足中長期發展需要,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而建立的超利分成、企業年金等激勵機制。

第七條 福利性收入包括本行按國家有關規定爲員工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第八條 本行支付給員工的年度薪酬總額綜合考慮當年人員總量、結構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參考上年薪酬總額占上年業務管理費的比例確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九條 本行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且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並不斷加以完善性調整。

第十條 本行基本薪酬按月支付,根據薪酬年度總量計劃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一條 本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成本分期考覈情況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覈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 中長期激勵在協議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後支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各種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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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行對全體在冊員工部分績效工資實行延期支付。

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50%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其中績效薪酬的35%採取延期等分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3年,績效薪酬的15%採取期薪方式支付。

本行中層以上幹部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其中績效薪酬的25%採取延期等分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3年,績效薪酬的15%採取期薪方式支付。

本行員工績效薪酬的15%採取期薪方式支付。

上述人員的期薪支付按本行期薪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含離職人員)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本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六條 本行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組織架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負責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設計,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審議薪酬制度和政策的執行、考覈、結算、審批。 第十八條 管理層組織風險控制、計劃財務等部門參與並監督薪酬機制的執行和完善性反饋工作。審計部門(含外聘)每年應對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董事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九條 本行有權部門負責制訂科學、合理、與長期穩健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員工職位職級分類體系及其薪酬對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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