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

1.採用類比法時,應當確定擬建項目與類比項目之間的相似性,主要考慮 工程一般特性的 相似性、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相似性、環境特徵的相似性等。

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

2.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

3.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 每半年 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工作場所的有害因素是缺氧或劇毒品,當濃度很高可危及生命時,則應選用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等防護用具。

5.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 可行性論證 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報告。

6.全面通風的效果取決於

7. 最高容許濃度(MAC)或作用,可導致嚴重急性損害的化學物質而制定的不應超過的最高容許接觸限值。

8.概括地說,生產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化學因素 、 物理因素 和 生物因素 。

9.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審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組織驗收。

10.當接觸濃度超過PC-TWA,達到PC-STEL水平時,一次持續接觸時間不應超過每個工作日接觸次數不應超過 4 次,相繼接觸的間隔時間不應短 於60min 。

11. 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不少於 30日,最長不得超過 180 日。

12.應組織有關專家對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並對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作用:一是爲政府監管部門提供 技術支撐 ;二是爲用人單位提供 技術服務 ;三是爲勞動者提供 健康服務。

14.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 最高容許濃度 三類。

15.袋式除塵器屬於 過濾式 除塵器。

16.職業衛生三級預防原則的第一級預防是 病因預防(從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17.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 工程預算 ,並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 , 同時施工 ,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

18.不同的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不同。如 粉塵 可導致塵肺病, 化學因素 可導致職業中毒, 噪聲 可導致職業性耳聾。

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 [篇2]

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這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分析與評價)是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切入點、首要任務,是開展職業衛生工作的前提,是職業衛生工作永恆的主題。這是由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所處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它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單位依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直接依據;是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的依據;是開展健康監護工作的針對性依據;是開展職業病診斷的先決條件;是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的依據;是提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重要依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佈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但在監督工作中發現有的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項目不如實,或根本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報;其二,不懂得申報,由於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大多爲非專業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相對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職業病危害項目應當申報;其三,故意隱瞞不報,個別用人單位對申報工作認識不足,認爲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可以逃避監督;其四,已申報的絕大多數是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引下被動式申報;其五,要如實申報離不開監測結果或化學品中文說明書,但這方面企業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根據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用人單位是在本法實施前已經開業,依法不需要提供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但《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已有五個年頭了,以用人單位按每年約20%的比例變遷計算,會有不少的新建設項目,按理來說這些新建設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事實上,這幾年來我區僅有3個用人單位提交了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用人單位一個也沒有,這種現象在羅湖區存在,我市其它區情況也大致相同,可以說是深圳地區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關部門配合,僅靠衛生部門一已之力捉襟見肘。當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一個新企業沒有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時,該企業往往已經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可以合法生產經營了。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法律賦予了衛生行政部門較大的權力,但操作起來形同虛設。經貿部門引進外資、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均未將衛生部門的審查作爲前置條件,由於沒有其他約束機制,導致審查工作難於落實;其二,技術服務能力未能滿足評價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單位取得了建設項目的評價資質(乙級),據瞭解,按照目前的技術力量,我市2家評價機構每年最多可完成50個項目的評價任務。以寶安爲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辦企業,如果全部要求進行評價,顯然缺乏技術支持,而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週期長(一般要4到6個月甚至更長),企業難於接受在全部辦完合法手續後再開業。其三,面對較高的評價費用(單項評價費用至少都要4萬元以上),企業常常望而卻步。其四,用人單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五,監督和處罰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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