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字的商標註冊了還要註冊繁體字嗎

中國文字種類有很多,從古到今中國文字有甲骨文、骨刻文等等文字。但是到現代中國還是以簡體字爲主,而還有地區在使用繁體字。下面小編推薦簡體字的商標註冊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簡體字的商標註冊了還要註冊繁體字嗎

 關於簡體字的商標註冊的內容

在中國申請註冊漢字商標,應按中國人的習慣,以簡體字最好,但也不反對用繁體字作商標。簡體字商標與其對應的繁體字商標在發音、含義、構成等據以決定商標是否相同、近似的要素方面均完全相同,區別只在於用字筆劃的繁簡,而這是由於漢字的特點以及中國的書寫傳統所決定的。因此,無論是簡體字商標,還是繁體字商標,在獲准註冊後其商標內涵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換言之,如果獲准註冊其中一種字體的商標,那麼另一種字體的商標也自然受到同等的保護。

文字商標註冊的基本原則

一、什麼是文字商標

文字商標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字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字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文字商標註冊大致上可以分爲三類:

(一)有帶有一般含義的詞語組成的商標。例如,“三洋”(電視機),“鳳凰”(自行車)等;

(二)有不帶含義的創造性詞彙組成的商標。例如,“SONY”(索尼)就是日本一家電器公司在其所生產的磁帶、電視機、錄音機等產品上使用的商標;

(三)由兩個或幾個帶有一定含義的詞彙簡化拼合而成的商標。例如,“上藥”(六神丸),即由“上海中藥製藥廠”簡化而來的。

二、文字商標有哪些特點?

在商標“家族”中,文字商標是當之無愧的“老大哥”。文字商標的特點是直觀、易記、便於呼叫和宣傳。同時,語言的地域性特點又將同一文字商標“幻化”作不同的表達形式。但是對於國內企業來說,自己的漢字商標纔是“萬變之宗”,不可缺少,需要優先保護。

文字商標易於呼叫的特點決定了它在企業商標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每個企業都應該優先註冊和保護自己的文字商標。企業在獲得註冊的文字商標基礎上設計圖形商標,纔會使企業商標體系更加充實、完善。

三、文字商標註冊流程

(一)查詢商標名在該類別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專業性非常強)

(二)準備資料,公司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副本複印件(個體戶需要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遞交資料,商標局收了申請資料以後15-30天會下發國家受理通知書

(四)等待商標局審理你的商標申請

(五)初步審查通過,進入3個月的公告期

(六)一年半左右可以拿到註冊證,使用期限是10年

四、文字商標註冊的基本原則

(一)文字商標的文字書寫不拘一格,楷、行、草、隸、篆,橫書、直書、藝術體、印刷體、變異體均可使用。但必須突出文字商標易認、易記、易於呼叫的特點,力爭使消費者目及則意達。

(二)文字商標如同其它商標一樣,一經覈准註冊,不得擅自變更書寫方式或增刪文字。爲了保證商標的顯著性,不致與指定商品產生混淆,在文字的運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詞語。如不能在牙膏商品上使用"牙膏"作爲商標。 (三)一旦文字商標註冊成功後,文字商標就將受到註冊時使用的字體、形式的約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體註冊的不能用楷體,簡體不能變更成繁體,大寫不能變成小寫等,以上說的變更情況是指在作爲商標的情況下,也是就是加“®”。

(四)《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五、文字商標近似性如何判斷

文字商標相同,是指商標使用的語種相同,且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橫排與豎排之分使兩商標存在細微差別的,仍判定爲相同商標。

文字商標近似性判斷方法如下: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爲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爲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