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銀行繳費協議

第一條

社保銀行繳費協議

爲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的業務行爲,本着自願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符合甲方相關管理規範的乙方,自願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應與開戶銀行約定繳費方式後,與甲方簽訂本協議,並主動到開戶銀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時,須向甲方提供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的統一的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並附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複印件一份。乙方應確保提供的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與《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中的信息一致,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或“賬號”發生變更的,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開戶銀行賬戶信息手續,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開戶銀行賬戶信息變更的.時間爲每月5號至25號,逾期未辦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乙方辦理開戶銀行賬戶信息變更業務時,須重新提交一份變更後的《單位銀行信息》(格式見附件)以及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複印件一份。

第五條

本協議所附的《單位銀行信息》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自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確認起生效,其中甲方應加蓋乙方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章以及經辦人簽字後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

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應向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審覈通過後,本協議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