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山東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山東省人社廳日前下發《關於統一和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統一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就補繳範圍、條件、基數和比例等加以明確。下面是收集的通知全文:

盤點山東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關於統一和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5〕29號

爲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繳範圍和條件

(一)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係、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6月30b1a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具有我省戶籍,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7月1日(含)以後,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補繳基數和比例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爲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補繳。利息以歷年公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三、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