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的運行,根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1號)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及《晉城煤業集團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的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於趙莊二號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

第三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健全、完善相關文件、制度,對系統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督查、評價、考覈等工作。

第四條 調度室負責產量監控系統的應用和數據管理,負責產量監控數據的校對,上傳工作,並建立產量監控系統產量數據記錄臺帳。

第五條 監測監控隊負責產量系統的網絡上傳工作,負責從選運隊車間控制室到調度室產量監控系統相關的設備、線路維護,負責產量監控系統中心站硬件和軟件的維護管理,負責產量監控系統的技術管理。

第六條 選運隊負責電子秤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更換工作,負責每月對電子秤的校驗工作,負責從皮帶到車間控制室產量監控系統相關的設備、線路維護。

第三章 安裝、管理、維護

第七條 調度室負責提供產量監控的安裝位置和技術要求,監測隊負責數據傳輸、中心站軟硬件安裝和相關技術指導,選運隊負責電子稱和分管範圍內設備設施的安裝。

第八條 選煤廠每月定期對產量監控系統電子秤校驗1次,並建立校驗數據記錄臺帳,定期對電子秤及分管產量監控系統範圍內的設備、線路進行維護,指定系統設備包機人,制定產量系統相關維護人員的崗位責任制,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第九條 監測監控隊每月定期對分管產量監控系統範圍內的設備、線路進行維護,建立健全系統示意圖、網絡拓撲結構圖、應用系統操作指南,制定煤礦產量監控系統定期校驗及年度檢驗制度。

第十條 調度室設專人管理產量監控系統產量數據,每天分三次記錄產量監控系統產量數據,並建立數據記錄臺帳,制定產量統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工作流程、產量監測數據上報管理制度、產量數據定期歸檔、備份管理制度、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部門必須設專人管理產量監控系統,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管範圍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管理考覈

第十二條 選運隊沒有定時校驗電子秤。一次處罰500元,沒有按時填寫校驗數據記錄臺帳,一次處罰200元。

第十三條 數據傳輸中斷不得超過一小時,否則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四條 調度室未及時記錄產量監控系統產量數據,或數據

記錄臺帳不全,一次處罰100元。

第十五條 無專人管理,處罰責任單位500元,因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安全監察部進行事故分析。

第十六條 沒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的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七條 機電管理部下達三定表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根據情況見一條問題扣款200-1000元;二次三定表下發後如還未整改翻被處罰,逐項遞增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由機電管理部代趙莊二號井解釋。

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山西省政府發佈《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政府令,特制定我礦煤炭,礦所屬各科、隊組必須遵照執行。

第一條 礦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必須規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促進我礦煤炭開採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計算機網絡、工業自動化等技術對礦井煤炭產量數據進行採集和實施遠程動態監控管理的系統工程

第三條 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必須預留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聯接。

第四條、執行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五條 、工作人員按特殊工種管理,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六條、 爲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架設供電專線,安裝防雷電接地裝置等設施,確保設備完好和傳輸數據準確。

第七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將故障發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

第九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必須配備防病毒系統,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並定期備份產量監測數據庫信息,確保數據安全。

第十條、 礦井復產驗收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同時驗收和檢驗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第十一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網絡租用、設備更新改造等費用礦井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網絡平臺的設置和參數。

第十三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在2小時內未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從故障發生之日起至系統恢復運行之日止,按其日均產量的三倍覈減其當年的核定生產能力。

日均產量=礦井年覈定生產能力/330天。

覈減的產量=日均產量×3×故障天數。

第十四條、人爲造成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故意破壞、損毀、或者改變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造成產量監控數據上傳中斷或者數據失真的,由公安機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