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17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三、監控室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採掘隊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監控室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彙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爲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 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爲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採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調度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十、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監控中心聯繫,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安監股和礦調度室同意,並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後,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科、安監科、監控室、施工單位負責人一併進行驗收,並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罰款500元,並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並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准後,監控室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准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監控中心,監控室維修員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傳感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三違”處理。並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考覈範圍。採煤工作面自出口以裏,掘進工作面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調度彙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

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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