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遼寧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連)、省局徵收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有關遼寧社保繳費基數新規定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根據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印發的《關於規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3號)要求(以下簡稱《通知》),現將繳費基數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統一社會保險費五險繳費基數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21號)第二條“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企業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上月工資總額爲繳費基數”的規定,爲規範徵收管理,將同一企業上述五險的單位部分繳費基數均統一爲一個基數,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繳費基數。

二、關於勞務輸出繳費問題

對勞務輸出機構提供勞務工,按照《通知》第四條(八)款10項規定的“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執行。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由勞務輸出方計入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由勞務使用方計入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關於建築安裝企業繳費問題

對建築安裝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採取建築工程開工前預繳,竣工後結算的辦法,即建設單位在工程報建後,辦理招標或工程承發包手續前,向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社會保險費,憑繳費憑證向建築工程主管部門辦理中標通知書和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要按經建築行業主管部門驗覈的實際工程造價結算社會保險費,多退少補。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建設單位,建築工程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爲建設工程造價,徵收率原則上定爲2%,各市政府可按當地實際適當調整。在全部社會保險費收入中,各險種所佔份額由各市政府按當地各險種實際費率確定。

省域內所有建設單位,不分隸屬關係、所有制性質及資金來源,均爲社會保險費納費人,各級地稅機關按照建築工程所在地實行屬地徵收管理。

四、關於各種補貼項目的徵費問題

(一)關於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統字[1994]37號)文件規定,企業的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徵收社會保險費。

(二)關於電話補貼、伙食補貼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統辦字[1998]120號)文件規定,各單位發給職工的.伙食性補貼、電話補貼一律計入工資總額,徵收社會保險費。

(三)關於住房補貼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件規定,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發給職工個人的房改補貼,以及按照有關規定發給職工個人的住房提租補貼,不論其經費來源與發放辦法如何,均應計入工資總額,徵收社會保險費。

五、關於商業保險營銷員佣金的繳費問題

對各類保險公司支付給在本企業參保的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的佣金,以上月支付給營銷員的佣金扣除40%的展業成本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作爲繳費基數,徵收社會保險費。

六、關於設定基數上限地區集中發放勞動報酬繳費基數的確定

集中發放勞動報酬指企業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集中發放的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對這類企業,在每月按上月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將集中發放的勞動報酬,合併計入全年已發放的工資總額,平均分劈到12個月,作爲各月的繳費基數,在發放次月徵收社會保險費。

七、關於銷售大包乾企業的繳費基數確定

實行銷售大包乾企業,在每月按上月實發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將支付給企業採購、推銷人員的承包費,允許扣除60%的費用後,作爲企業支付的工資,合併計入工資總額,徵收社會保險費。

對統籌部分繳費基數設立上限的地區,按上述政策平均分劈到12個月,作爲各月的繳費基數,在發放次月徵收社會保險費。

八、對其他幾項有關繳費基數項目的標準確定

(一)“福利費”問題

下列支出應當併入繳費基數,徵收社會保險費: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福利費計提標準是工資總額的14%,工會經費計提標準是工資總額的2%);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爲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4、單位發放給本企業職工的工資,不論是否在福利費或其他項目中核算。

(二)住房公積金問題

按照《通知》第五條“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十五)款“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此處不列入繳費基數的“住房公積金”,係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存,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國家規定標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個人實際繳存比例不超過12%。

對單位實際繳存基數和比例均不高於上述國家規定標準的,按實際繳存數額計算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對單位超過上述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要將超過部分併入繳費基數,徵收社會保險費。

(三)出差補助、誤餐補助問題

《通知》第五條“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六)款的“出差補助、誤餐補助”,特指“職工出差應購臥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已部分;因實行住宿包乾,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已部分”,對這兩部分可依據合法票據按標準據實扣除。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徵收社會保險費。

《通知》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爲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作爲企業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