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彙算清繳會計分錄怎麼做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會計分錄,希望對你有幫助。

所得稅彙算清繳會計分錄怎麼做

  所得稅彙算清繳會計分錄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補繳稅額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覈算。

通過彙算清繳,用全年應交所得稅減去已預交稅額,得到的數額如果是正數,代表企業應補繳稅額,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此彙算清繳稅款時,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調整未分配利潤,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如果是負數,代表企業多繳稅額,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未分配利潤,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爲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爲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着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爲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爲“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爲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爲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爲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爲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爲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髮票衝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⑹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⑺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⑻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⑼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⑽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⑾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⑿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後,准予扣除。這裏所說的淨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⒀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後,准予扣除。

⒁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

⒃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不得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爲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企業所得稅主要種類

國營企業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並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徵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爲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於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徵收所得稅,徵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徵收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固定比例上交,徵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爲稅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置原則主要有:

⑴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原則;

⑵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⑶便於徵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爲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爲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爲10%,最高稅率爲55%。其徵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徵,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其意義主要是:

⑴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並能隨着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⑵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着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⑶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於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宏觀控制和指導;

⑷有利於改進企業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着“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覈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並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佔比重很小。爲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爲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爲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着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印花稅合併爲工商統一稅,保留了原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所得稅成爲一個單獨的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因爲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爲主要納稅人。

1963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稅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徵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徵收1~4成。

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後,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1日頒佈,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稅納稅人應是獨立覈算的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集體企業所得稅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爲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爲 55%。這套稅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率是相同的。爲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稅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稅條款。

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徵、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稅,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於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劃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稅與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併,統一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僱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爲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發佈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依據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35%的比例稅率。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稅後利潤取得的收入,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爲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佈了施行細則。這是中國製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徵稅對象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採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遊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

此外,稅法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徵稅。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登記註冊開辦的企業,屬於中國法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在稅收上是中國法人居民。按照稅法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彙總計算繳納所得稅。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在總機構彙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爲了有利於吸引外資和兼顧國家、企業和投資者幾個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稅率定爲30%,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按匯出額徵收10%所得稅。稅法規定,合營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該稅的徵收方法有兩種:

⑴由納稅義務人按期申報繳納。即按年計徵,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⑵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由承辦匯款的單位按匯出額扣繳稅款。

該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⑴新辦的中外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1983年9月2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延長減免稅期限,改爲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⑵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營企業,除了在獲利的頭五年減免所得稅外,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徵企業所得稅15%~30%。

⑶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不匯出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

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作經營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 12月13日公佈,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2年2月21日公佈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公佈之後,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

根據稅法規定,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有三個方面:

⑴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獨資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⑵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⑶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

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

⑴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營業外收益。

⑵取得來源於中國的投資所得。包括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潤;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貸款、墊付款、延期付款等項的利息和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這兩個方面,都是基於所得來源地徵稅原則確定的。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爲應納稅的所得額”。

對沒有設立機構而取得的投資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額,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按所得額的大小分爲5級,最低一級是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的,稅率爲20%,最高一級是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稅率爲40%,另外,還要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10%的地方所得稅,兩項合計,最高負擔率不超過50%。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徵,分季預繳,採取由企業申報,稅務機關覈實徵收的方法。爲了有利於吸收外資,引進技術,除了對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投資,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加快投資回收以外,還有以下幾項優惠:

⑴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率低的外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過申請批准,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定期減免所得稅;減免期滿後,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徵15%~30%的所得稅。

⑵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徵所得稅。

⑶對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間,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以及租賃貿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設備價款後的租賃費,在合同有效期內,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屬於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徵所得稅。

⑷對外商在農牧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可以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發佈、實施,對於發展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技術交流,更好地貫徹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方針政策,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稅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併《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醞釀後製定的,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