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包裝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一)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及職業病防護措施

(二)甲方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一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爲乙方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相應待遇。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若被檢查出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必須服從甲方爲保護乙方職業健康而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當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從事告知書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其協商變更告知書相關內容,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爲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包裝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篇2]

先生/女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若您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將重新告知並請您簽訂。

您所在區域的崗位,存在 職業病危害因素。如防護不當,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對您的身體造成 的損害。在本崗位,公司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採用了職業病防護設施 ,並對您提供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公司將您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您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您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公司將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您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您。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一旦您患上職業病,本公司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您有義務履行以下規定: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若因您不恰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導致本人或者他人損害並進而導致公司承擔任何支付和補償責任的,公司將有權按該費用的50%追究您的個人責任。

用人單位蓋章 本人簽字(確認收到並同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