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1、涉外活動中,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既要熱情友好、以禮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範各種可能出現的情報收集活動;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2、對外接待要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對外接待活動中,應從實際出發,規定參觀區域、路線,有禁區的要明確標明禁區,向參觀人員介紹情況不得涉及國家祕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單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員參觀訪問;

3、同境外人員洽談業務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在業務洽談中,除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變洽談範圍,更改洽談口徑;

4、如有境外組織、機構和人員來電、來函或來人瞭解情況、索取資料時,屬於保密部分的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保密部門請示,不得擅自回覆,更不得在回覆中涉及國家祕密。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確需提供國家祕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並通過一定的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所提供的祕密事項應當有文字記錄;

5、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學習的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在出國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國時不得擅自攜帶祕密文件、資料、物品等,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按照國家海關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6、出國期間應保持高度警惕,嚴格遵守我國保密法規,不在不

利於保密的場合談論或處理涉及國家祕密事項;

7、涉外工作人員要熱愛祖國,保持民族氣節,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嚴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拿原則作交易,不利用職權謀私利,自覺抵制腐朽思想侵蝕;懂得涉外保密知識和防間諜知識,具有應變能力。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動中發生失泄密事件,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我院各部門涉外交流、合作與談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條 涉外管理,指以各種方式與境外組織、機構和人員開展交往活動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與境外機構或人員開展項目合作、舉辦有境外人員參加的各項會議以及涉密人員出境等各項業務活動的保密管理。

第四條 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對參與涉外活動人員適時提出保密要求,指出問題,及時制止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科技處負責涉外活動審查工作。

第六條 人事教育處負責出國出境管理。

第七條 保密辦公室負責審覈涉外活動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動的現場監督。

第八條 組織外事活動的部門負責根據業務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涉外接待、涉外會議、交流的過程管理和實施。

第三章 制度內容及要求

第九條 涉外活動的種類。

(一)根據涉外活動的性質,涉外活動主要分爲:

1.因公出國(境):含參觀訪問、開展交流、合作和談判等;

2.因私出國(境):見《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3.因公涉外接待:含參觀訪問、開展交流、合作和談判等;

4.召開涉外會議:含開展交流、合作和談判等;

5.提供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給國(境)外人員;

6.其他與境外人員進行接觸的涉外活動。

(二)根據涉外活動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動分爲:

1.重要涉外活動:根據我院實際情況,重要涉外活動界定爲國(境)外人員參與人數多、涉及面廣、在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較爲敏感的涉外活動;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動。

2.一般涉外活動:除重要涉外活動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動。

第十條 涉外保密管理策劃

(一)各類涉外活動應經過審批後才能實施。因公出國(境),組織部門和出國人員應熟知《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出國(境)保密提醒》內容(具體見《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相關內容);涉外接待、涉外會議等活動,組織或主要參與人員應熟知《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外活動保密提醒要求》(見附件1)。

(二)組織部門應根據批准的涉外活動,組織制訂《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外活動保密方案》(以下簡稱《保密方案》,見附件2),明確保密事項,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執行保密提醒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涉外活動全過程的保密管理。

(三)對重要涉外活動,由保密辦公室負責進行保密檢查,參與現場監督。

(四)《保密方案》的內容一般包括:任務性質、交流談判的內容和口徑、責任分工、保密措施和具體要求(活動事由、活動路線、參觀項目、提供資料等)。

第十一條 涉外保密管理實施

(一)涉外接待

1.接待外籍人員(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以及港澳臺人員)參觀訪問,或開展交流、合作、談判等,負責接待的部門須填寫《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因公接待外籍人員審批表》(見附件3),經有關部門審覈,主管院領導批准後實施。

2.涉外接待必須制定《保密方案》,經批准後執行。在制訂和執行《保密方案》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接待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方案》,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

(2)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境外人員帶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其它不對外開放的場所;

(3)對涉外參觀路線中不允許境外人員參觀的涉密物品和部門部位採取迴避、轉移或覆蓋等措施。對不允許拍照的部門部位,接待部門應設置“請勿拍照”的中外文標誌;

(4)對聘請的外國專家、顧問以及合作項目中的外方人員,經科技處和保密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委員會審批後,可提供其工作範圍之內必需的文件資料,並與其簽訂《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外活動保密承諾書》(見附件4);

(5)涉外接待活動中要注意保護我院與其他合作方的祕密。應將有關保密事項納入合作或協作合同中。嚴禁將我院與第二方合作事宜、接觸渠道以及在合作協議下進行的其它合作事項泄露給第三方;

(6)接待人員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動辦理境外人員和隨行人員託辦的與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嚴禁在接待境外人員的會議室或辦公室存放涉密文件資料和其它國家祕密載體。

(二)因公出國(境)

1.我院各類人員因公出國(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合作談判等涉外活動,須填寫《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職工出國(境)審批表》(見附件5),經相關部門審覈,主管院領導批准後才能實施。

2.我院各類人員因公出國(境)必須制定《保密方案》,經批准後執行。制訂和執行出國(境)《保密方案》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因公出國(境)應推薦政治思想過硬,業務能力和保密觀念強的同志參加,並按照國家和我院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執行保密提醒制度。保密提醒內容包括:愛國主義教育、外事紀律須知、保密法規知識、保密法律責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和緊急情況處置等;

(2)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出國(境)人員不得攜帶國家祕密載體出國(境)。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攜帶國家祕密載體出國(境),必須使用保險箱隨身攜帶,且至少兩人同行;

(3)出席國際會議和出國學術交流、講學、進修,所攜帶或郵寄出的非涉密業務文件資料、論文、講稿,以及爲國外刊物撰寫的稿件,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在外出或郵寄前必須按照《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宣傳報道保密管理制度》相關要求進行保密審查;

(4)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要嚴防被竊-聽、竊照,不得在旅館、飯店、車船以及其它公共場所談論涉及國家祕密的事項;

(5)我院職工與國外同行建立學術交流關係,須報請主管院領導批准。

(三)召開涉外會議

1.負責組織召開或承辦涉外會議的部門,須按照我院會議管理的'有關要求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覈,主管院領導批准後才能實施。

2.召開涉外會議必須制定《保密方案》,經批准後執行。在制訂和執行涉外會議《保密方案》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執行我院關於涉外接待的一系列保密管理規定;

(2)涉外會議內容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如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涉外會議,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3)提供涉外會議的對外宣傳報道材料應執行《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宣傳報道保密管理制度》有關保密審查的規定;

(4)組織召開或承辦涉外會議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涉外會議《保密方案》,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未經事先批准,涉外會議主辦或承辦部門不得安排國(境)外人員到我院參觀或從事其它活動。

(四)對外提供文件資料或物品的管理

1.因工作需要對外提供文件資料和物品,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其內容必須經科技處和保密辦公室進行嚴格的保密審查,並報主管院領導批准,明確發放人員、發放數量,以及回收和銷燬的要求。

2.對外提供涉密文件資料和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3.涉外活動組織或參與部門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文件資料和物品,不得攜帶任何國家祕密載體或密品參加涉外活動。

第十二條 涉外保密管理總結。涉外活動完成後,組織或主要參與部門要收集整理涉外活動中的文件資料,編制《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涉外活動總結報告》(見附件6),彙總總結涉外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涉外泄密事件處理。

(一)涉外活動中要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防止泄密事件的發生。

(二)在涉外活動中如疑似發生或已經發生泄密事件,按照《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保密突發事件的報告和應急處理制度》執行。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篇3]

1、涉外活動中,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既要熱情友好、以禮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範各種可能出現的情報收集活動;

2、對外接待要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對外接待活動中,應從實際出發,規定參觀區域、路線,有禁區的要明確標明禁區,向參觀人員介紹情況不得涉及國家祕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單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員參觀訪問;

3、同境外人員洽談業務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在業務洽談中,除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變洽談範圍,更改洽談口徑;

4、如有境外組織、機構和人員來電、來函或來人瞭解情況、索取資料時,屬於保密部分的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保密部門請示,不得擅自回覆,更不得在回覆中涉及國家祕密。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確需提供國家祕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並通過一定的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所提供的祕密事項應當有文字記錄;

5、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學習的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在出國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國時不得擅自攜帶祕密文件、資料、物品等,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按照國家海關

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6、出國期間應保持高度警惕,嚴格遵守我國保密法規,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場合談論或處理涉及國家祕密事項;

7、涉外工作人員要熱愛祖國,保持民族氣節,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嚴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拿原則作交易,不利用職權謀私利,自覺抵制腐朽思想侵蝕;懂得涉外保密知識和防間諜知識,具有應變能力。